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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综合执法,国土执法怎样对接?

 神州国土 2016-01-15

推进综合执法,国土执法怎样对接?

2016-01-15 14:20:09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李风

日前,在土地和矿产资源被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浙江省,有关部门就建立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提出指导意见。这一“顶层设计”为下一步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体制机制的转型提供了确切的路径——

随着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有序推进,浙江省土地和矿产资源被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1月6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工作人员拿到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出台的《关于建立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可以预见,这一红头文件,将会给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带来体制机制的变化,由此开启国土资源执法新格局。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

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在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浙江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

2015年2月,浙江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包括21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土地和矿产资源被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国土资源执法领域探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这是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快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需要。”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负责人说。

科学划分部门职责

国土资源领域24项具体事项纳入综合执法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首先需要明确有哪些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事项适宜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根据《指导意见》,主要是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比较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现阶段主要包括: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违法转让房地产(含开发项目)、破坏耕地、未按规定进行表土剥离、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临时用地上的违法用地、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等行政执法事项。

附在《指导意见》之后的《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职权及其具体处罚事项的参考目录》显示:共有24项具体执法事项,其中全部划转22项,部分划转2项。

《指导意见》同时要求,各地应结合实际,研究提出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职权其具体处罚事项,允许在《参考目录》范围内选择部分或全部,也允许超出《参考目录》的范围。

明确部门责任边界

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

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经验表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是否合理、明晰,会直接影响综合执法的成效。

为此,《指导意见》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协调对接,以清单形式逐项(类)界定双方监管边界,列明部门间的监管和协助配合职责分工,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并签订行政责任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各自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严格履行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包括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发现、核查、制止、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执行、移送。

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决定一律无效。

划转行政执法权后,对应的信访、行政复议、诉讼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未划转行政执法事项,对应的信访、行政复议、诉讼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仍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行政执法权划转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以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部署的其他专项行动,涉及的土地变更调查、国土资源行政许可等事项核实、数据填报和审核、工作验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整改,按照职权划转后各自所承担的部分分别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整权力清单,使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名称与权力清单保持一致。

推动执法重心下移

解决基层多头交叉执法和执法盲点空白问题

落实行政执法属地管理,必须强化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能,实现执法重心下移。

《指导意见》明确,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指导规范、监督检查本辖区行政执法工作。已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原则上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街道)和重点开发区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设立派出机构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名义行使有关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职权。基层国土资源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解决基层多头交叉执法和执法盲点空白问题。

“执法重心下移后,省级部门将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负责人表示。

加强双方沟通会商

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后,国土资源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会商,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

在这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国土资源部门首先要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的技术保障,比如通过人员入驻、业务培训、即时派遣等方式,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违法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应当及时通报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国土资源部门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执法协作文书。其中: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地类以及基本农田的认定,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或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国土资源部门认定;耕地破坏鉴定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价、矿产资源价值评估(认证)等,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中介机构提供。

同时,要提供信息资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系统、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系统以及其他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自行开发用于执法监察工作的信息平台,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使用。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信息系统等平台与综合行政执法数据库的对接,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提升监督管理效能。

建立三项工作制度

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的长效协作机制

《指导意见》强调,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配合协作机制,其主要是建立协调会商、相互抄告、案件移送等三项工作制度。

建立协调会商制度。建立双方定期会商、专题会商等制度,研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后监管过程中需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相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重大的联动执法工作等。

建立相互抄告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相互抄送上级出台的涉及已划转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审批事项结果等资料,避免出现政策法规盲区。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及国土资源业务管理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国土资源部门。

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国土资源部门日常管理和批后监管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暂停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信息,抄送国土资源部门。

为严格行政执法监督,《指导意见》还就推进阳光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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