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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有关负责人谈《反家庭暴力法》制定与落实

 余文唐 2016-01-16

原标题:反家暴仍任重道远 --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谈《反家庭暴力法》制定与落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行。

2001年,一部名为《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电视剧第一次让“家暴”这个词进入了公众视野。然而从家庭暴力被公开提及直到最终立法,则整整走过了近20年的历程。多年来,社会各界都在为这部法律的出台而奔走努力,特别是作为捍卫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少年儿童权益的全国妇联,更是成为反家暴工作的积极促进者。

近日,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宋秀岩,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就分别阐述了她们眼中新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带来的不能承受之重

2015年12月4日,全国妇联在北京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以及儿童监护、性侵儿童犯罪的十个典型案例。

在这十个案例中,既有在妇女儿童权益类型上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也有在案件办理过程和社会效果上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但是给高莎薇留下印象最深刻的,还是一起涉及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由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于某某的前夫梁某长期在外打工,11岁的女儿与祖母、大伯共同生活,经常遭到殴打和辱骂,且与大伯同住一室,有遭受性侵害的危险。于是,于某某到城厢区妇联寻求帮助,在妇联的帮助下,带走了女儿。2011年12月,于某某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2012年1月,于某某与女儿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法院依法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同月,在法官和妇联维权干部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母亲于某某。

“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一直是近年来妇联维权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其中难就难在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举证,以及预防暴力的行为再次发生上。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因年龄小或者害怕暴者,很难全面、清楚地陈述自己的遭遇和诉求,有的还需要继续依靠暴者生活,就更难以处理。”高莎薇介绍说,这起案件发生时,《反家庭暴力法》尚未出台,为了帮助受害人,办案法官首先运用了家庭暴力危险评估的方法,在收案当日,就向于某某及其女儿了解女孩第一次、最严重一次、最后一次遭受家庭暴力的起因、经过、结果,走访了女孩居住地的居委会,了解女孩生活环境等情况,作出了准确评估,认为女孩生活在危险程度较高的环境里,与父母一起才符合其最大利益。其次,经过积极认真的查证,法官依据儿童利益优先的理念,按照紧急情况下的处置办法,创新性地运用了当时所能采用的人身保护裁定,不依附任何离婚诉讼,作出了保护于某某及其女儿的裁定,禁止女孩的祖母、大伯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于某某及其女儿。

“现在看来,办案法官当时的这一做法,际上是很符合刚刚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的。那就是:在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受理的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要在24小时内裁定。并且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高莎薇说,这一案件的办理过程,不仅充分体现了法院与妇联的有效衔接,同时也间接说明了《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相关法律依据。

新法出台,

怎样保护家暴受害者

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前,全国妇联曾与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等六部委共同研究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用于探索制止家暴的有关措。如今新法出台,和之前的措相比,又有哪些亮点呢?

对此,宋秀岩介绍:“首先,这部法律结合了中国的际,给出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法律适用的范围。”宋秀岩解释说,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对身体的侵害,像精神暴力,比如说经常的谩骂、恐吓等等,也是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这次《反家庭暴力法》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也讲到了这些内容。另外,《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以外,还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也规定参照本法来执行。

在宋秀岩看来,《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之一,在于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强制报告制度。“这部法律充分地考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说未成年人,比如精神病人。”宋秀岩说,法律充分考虑了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情况,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强制报告责任。也就是说,有关的部门一旦发现了家庭暴力的问题之后,就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这就体现了对弱势人群的关注,所以还是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

另外,由于过去处理轻微家庭暴力案件的情况常常是警察到现场调解,但是缺乏有效的手段。因此,《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警察出警,如果还不能解决问题,就会出具告诫书,这个告诫书是以法律的强制力明确禁止暴人的再行暴,同时公安机关还要将告诫书送到村居委会,由公安派出所和村居委会加强监督。宋秀岩认为,公安告诫制度既是地方践的成功总结,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暴制度设计,在司法践当中应当能发挥比较重要的作用。

宋秀岩介绍,新出台《反家庭暴力法》还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也就是当事人在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现危险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令制度将事后惩罚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这样就开启了国家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也彰显了我国公民权益保护的重大进步。”宋秀岩说。

向家庭暴力说“不”,仍任重道远

2015年12月22日,在北京的一个普通会议室里,“第二期反家暴基层骨干培训项目启动暨培训会”正在召开。坐在这个会议室里的,是来全国10个省级妇联和试点县级妇联的代表,以及最容易接触到家暴受害人的基层民警和医院医生。“怎样才能鼓励受害人大声说出来”、“如何收集和固定受害证据”、“需要法律维权时应该怎么做”、“到公安机关报案时,应该做什么,如何要求警察做笔录”、“遭遇家暴,如何保护人身安全”……这些都是受训人员感兴趣且热烈讨论的话题。在听取中华女子学院李洪涛教授、湖南警察学院欧阳艳文副教授和云南连心社区照顾服务中心主任胡燕老师的课程时,大家更是聚精会神,积极互动,只为将来能够更好地承担起培训和帮助受害者寻求法律救援和所需服务的任务。

“这次培训讲授了不少国外反家庭暴力的理念和经验,还让我们了解了如何从性别平等的视角看家庭暴力,增强性别平等的意识和理念等知识,从而指导我们更好地开展反家暴服务工作。”一位来自四川的基层妇联干部说,通过这次学习,让她掌握了采取各种方式消除和倡导反对家庭暴力,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使法律知识到基层,进家庭,入千家万户,而学理念,学方法,学服务的方式和手段。“等《反家庭暴力法》一出台,我们就可以更快地践,探索出有效的社区宣传和培训工作模式。”

如今,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家庭暴力受害者终于有了属于他们的“保护伞”。但想要向家庭暴力说“不”,使《反家庭暴力法》真正得到落,工作仍任重道远。对此,宋秀岩表示:《反家庭暴力法》的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部法律也强调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因此,可以说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综合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作为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组织,全国妇联还将重点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大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引导家庭成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二是通过深入开展家庭文明建设,来引导家庭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家风。三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化解工作。

对此,高莎薇也表示,全国妇联将大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贯彻,通过各类媒体面向公众宣传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意义及法律的重点内容,联合立法机关撰写介绍《反家庭暴力法》的学习读本和宣传手册;深入探索基层反家暴干预中心和社区儿童保护工作模式,推进地方12338热线(由全国妇联设立的全国统一号码、统一规范的妇女维权公益热线)和妇女之家提供规范服务;大力推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探索建立妇联调解与司法、行政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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