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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核定扣除平均购买单价计算方法探讨

 刘刘4615 2016-01-16
2016-01-12 严颖 雨巷寻香

例1:某企业2014年2月毛茶、绿茶无库存,5月、6月各购进毛茶100公斤,7月购进毛茶50公斤,生产车间全部领用并加工成绿茶,假设毛茶产出绿茶比是1:1,5月,6月未销售,7月销售绿茶100公斤。明细帐如下表:

文件依据:1、《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探讨:

7月份销售绿茶时,该如何计算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

观点1:按文件公式计算期末农产品平均买价=(0+500)/(0+50)=10;

观点2:7月销售的100吨绿茶,销售了有7月初的库存,公式里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不是指农产品明细帐的期初数量,而是本期销售绿茶对应毛茶的期初数量,本题为200,期末毛茶平均买价=(1100+500)/(200+50)=6.4.

观点3:期初是指试点开始时或者是年初时,不是指月初。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这是对期初的一个定义;第十三条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这是对第二种情况的一种界定,第二年可以对上年度的进项税进行一次清算,另外重新计算第二年,所以年初成为期初。农产品核定扣除就是要达到销售多少可以按耗用标准抵多少,销售多进项抵的多,销售少抵的少,跟明细账的库存没有直接关系,所以计算平均单价与发出无关。文件的主旨基本是以全年作为一期,包括成本法都是以一年作为周期,主营业务成本取全年数。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笔者认为:

观点1,更符合文件精神,原材料明细帐上的发出单价与计算出来的期末农产品平均买价相同,计算简便,但税收筹划空间太大;观点2,克服了观点1的缺点,但原材料明细帐上的发出单价与平均买价不同,计算复杂,平均买价受发出数量影响;观点3计算的单价是累计平均购买单价,计算最简便,原材料购买单价只跟购进有关,与发出无关,反映了实际的平均购买单价,但不符合文件精神,对文件中的“期初”不是指月初而是指年初不敢苟同。

假设农产品明细帐有期初余额会是什么情况?请看下面例题:

例2:某企业2014年2月毛茶、绿茶无库存,5月、6月各购进毛茶100公斤,7月购进毛茶50公斤,8月购进毛茶10公斤,5月全部领用,6月领用50公斤,7月领用50公斤,8月领用10公斤,于领用当月加工成绿茶,8月末库存毛茶50公斤,假设毛茶产出绿茶比是1:1,5月,6月未销售,7月销售绿茶100公斤,8月销售绿茶50公斤。明细帐如下表:


观点1:

7月末农产品平均买价=(300+500)/(50+50)=8

8月末农产品平均买价=(400+200)/(50+10)=10

观点2:

7月末农产品平均买价=(500+600+500)/(200+50)=6.4

8月末农产品平均买价=(500+600+500-7月绿茶销售数量100*耗比1*7月平均买价6.4+200)/(100+100+50-100+10)=7.25

观点3:

7月末农产品平均买价=(期初0+500+600+500)/(100+100+50)=6.4

8月末农产品平均买价=(0+500+600+500+200)/(100+100+50+10)=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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