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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民法必须掌握的考点之四

 诗心竹梦 2016-01-19


甲(被代理人) 、乙(相对人)、丙(代理人)

考点一、间接代理

1、显名间接代理 【合同法第 402 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隐名间接代理 【合同法第 403 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2、具有使相对人合理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权利外观);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4、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牵连关系
法律效力

1、对本人的效力。

(1)相对人有权主张: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即主张合同有效。本人因遭受损失的,有权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本人有权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变成有权代理
2、对相对人的效力。
相对人享有选择权:
(1)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
(2)相对人亦可行使撤销权,撤销与本人之间合同。如果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只能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相对人撤销的,须在本人追认生效之前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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