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 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分类 1、未予授权之表见代理: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此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2、超越权限之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但这一限制不一定为相对人所知,如果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
3、代理权终止之表见代理:本人与行为人曾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撤回后,本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不知情。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其代理权的终止和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法律要件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无代理权。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这一点是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见代理之所以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所谓“信其有代理权”,是本人有作为或者不作为实施某种表示,是相对人根据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比如:
4、须相对人为善意。 5、须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牵连性。下列情形不能认定具有牵连性:
(三)效果 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本人不得行使无权代理之撤销权和其他抗辩权,对行为人表见代理的效果按有权代理承受。
2、相对人有撤销权。表见代理旨在保护相对人利益,相对人对于表见代理应享有选择权。即可以按狭义无权代理,享有撤销权;亦可按表见代理,接受与本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本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三、间接代理(一)间接代理概念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为了被代理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处理委任事务,其效果间接或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的代理。 (二)间接代理的分类 1、显名的间接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隐名的间接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例外:只约束被代理人和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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