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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四十三)

 诗心竹梦 2016-01-20


贪污罪的考点

1、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

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刑法》第382 条明文规定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所以,一般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犯。虽然《刑

法》第385 条对于受贿罪没有类似规定,但是,一般公民也可以与国家工作人

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理由在于:不具有此身份的人虽然不能构成正犯,但可以构成共犯。

3、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典型的“单位犯罪单罚制”,只处罚相关的领导人员,不处罚单位,更不处罚分得国有资产的职工。而且,本罪的成立,必须是将国有

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或者绝大多数职工,如果只是私分给少数领导人员的,则应认定为贪污罪(共犯)。可参见2012-2-10 之D。


受贿罪的考点

1、几个零星的考点:(1)所有带“行贿”字样的罪名,都必须谋取不正当利

益。换言之,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对方以财物的,不成立行贿罪。但收受财物的一方,依然成立受贿罪;(2)斡旋受贿,成立受贿罪,必须要谋取不正当利益;(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必须要谋取不正当利益;(4)单位受贿罪,主体必须是“国有”性质的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作为其对合犯的对单位行贿罪,也如此;(5)单位行贿罪,主体没有任何限制,既可以使国有性质的单位,也可以是非国有性质的单位;(6)在受贿罪中,索取贿赂的行为,无须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且应当从重处罚,但收受贿赂的行为,则必须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请注意,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可以是承诺(包括暗示),也可以是行为。但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贿赂,还是收受贿赂,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务请注意这一点。

2、几个零星的考点:(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请托人并不当然构成行贿罪。理由在于:行贿

罪的主观要件是谋取不正当利益;(2)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只有在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时,才成立行贿罪;(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某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不成立单位受贿罪。因为,斡旋受贿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3、刑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这里的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通过金钱计算其价值,而且很多财产性利益的价值都超出了一般物品的经济价值。但是,非财产性利益并不是贿赂的内容。例如,请托人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的,后者不成立受贿罪。

4、常见的变相受贿包括:(1)交易型受贿;(2)干股分红型受贿;(3)

合作投资型受贿;(4)受托理财型受贿;(5)赌博型受贿;(6)干薪型受贿;(7)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8)权属未变更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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