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
债权人(甲) 债务人(乙) 次债务人(丙) (一)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并已到期。若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则甲无代位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有效,并已到期。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非专属性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1)怠于——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丙未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 (2)即使债务人乙、次债务人丙间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不妨碍债权人甲以起诉方式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的行使 1.行使方式 诉讼: (1)原告——债权人; (2)被告——次债务人; (3)可以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2.被告可主张之抗辩 (1)原债务的抗辩及次债务的抗辩,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2)代位之债的抗辩,如主管、管辖等。 3.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之效果——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义务,债务人对债权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2)程序法上之效果——债权人胜诉 A.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B.其他必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 债权人(甲) 债务人(乙) 受益人或受让人(丙) (一)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无须到期; 2.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债权人之债权。 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必须成立于乙实施处分行为“之前” ; 债务人乙的身份行为(结婚、收养)不可撤销。 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财产行为包括: (1)放弃到期或未到期债权;(2)无偿赠与财产(赠与、遗赠);(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5)债务人放弃自己的担保物权;(6)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3.若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行为,须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只要乙或者丙知道其行为将导致乙的责任财产减少,并有害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即可。 (二)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方式 诉讼: (1)原告——债权人; (2)被告——债务人; (3)可以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无独三。 2.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法律效果 实体法效果:(1)自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2)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入库规则),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责任财产,优先受偿权。 程序法效果:(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受益人、受让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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