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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远眺君 2016-01-26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   销项税
1)       一般计税方法下销售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其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确定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时,可能会遇到一般纳税人由于销售对象的不同、开具发票种类的不同而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情况。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在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之前征收营业税时,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额,按照营业额和营业税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在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先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税率之间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
举例:如果一提供鉴证咨询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收到鉴证费1万元,原营业税税率为5%,改增值税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则:
原营业税确认销售收入10000,应交营业税10000*5%=500;
现增值税确认销售收入=10000/(1+6%)=9433.96,确认增值税销项税=9433.96*6%=566.04
2)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
①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l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l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A.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B.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C.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       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的处理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   进项税
1)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载明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主要包含以下五种:
A.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B.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C.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D.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E.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A.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其中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包含以下4类: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解释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 其中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
销售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C.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E.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       试点原增值税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六项规定
A.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B.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C.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D.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对于非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具体如下表所示:

纳税人 接受服务 应税项目 是否可以抵扣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进项税 可以抵扣
非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进项税 不可以抵扣

F.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4)       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不同应税项目进项税的分配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5)       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①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情形,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A.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B.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6)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试点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   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根据申报抵扣的相关海关缴款书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4)       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处理
对于未在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的扣税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做出补充规定,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按照“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如果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即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其中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A.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B.   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C.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D.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E.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F.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简易计税方法
1.   销售额的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   发生折扣折让的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三)      差额征税方法
1.   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   可扣除项目的规定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1)       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2)       一般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①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②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③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④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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