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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繇三体考

 尤里蒙提 2016-01-26

钟繇三体考

南朝宋·羊欣在《采古来能书人名》中说:“钟有三体:一曰铭石之书,最妙者也;二曰章程书,传秘书、教小学者也;三曰行狎书,相闻者也。”

南朝宋·王僧虔在《又论书》中也说:“钟有三体:一曰铭石之书,最妙者也;二曰章程书,传秘书、教小学者也;三曰行狎书,行书是也。”

多亏王僧最后这一句,及时给“行狎书”下了定义,省了后人的许多口舌,而“铭石”、“章程”两种书体究竟确指所何?自来多有人论及,如唐代极善考据的书法理论家张怀瓘在他的著名书论《书断》中就明确的下过定义:汉时人将八分“用写篇章或写法令,亦谓之章程书。故梁鹄云:‘钟繇善章程书是也。’”

这样看来,“章程书”是八分书,那么“铭石书”也就是“正书”了。

基于张怀瓘在书法理论史上的威望,于是后人多附其说。唐代韦续在《五十六种书并序》中说“八分书,汉灵帝时上谷王次钟所作。魏钟繇谓之章程书。”

元代刘有定在为郑杓的《衍极》做的注释中有“一铭石,谓正书;二曰章程,谓八分。”

明代李挚在《李挚疑耀》中也说:“萧子良云:汉灵帝时上谷亦有王次仲,与秦时王次仲同姓名,亦常作八分书,钟元常谓之章程书。”

如此一脉相承,概念的确定似乎是无疑的了。从钟繇留下的书迹遗墨看,最妙的也确是正书,《宣和书谱》称其为“正书之祖”。张怀瓘也称其:“真书妙绝,刚柔备焉,点画之间,多有异趣,秦汉以来,一人而矣。”

然而,南宋陈思在《书苑箐华 卷一》中说过:“繇解三色书,然最妙者八分也。”刘有定也有考证:“三体皆世所重,自言最妙者八分,有隼尾之势。”

不知刘友定根据的是什么,但他不至于子乌虚有吧。

既然钟繇曾自言“最妙者八分,那么羊欣文中所说的“最妙者也”的“铭石之书”本该也是八分才对,而八分就是汉隶,这是已经确定无疑的。但这与张怀瓘等人的解释就有矛盾了。

其实我们知道,把钟繇推上“正书之祖”的位置上是基于他对正书体完善的贡献而言的,但不能说:他一生写的最妙的是正书,汉魏时,正书作为一种新兴的简捷易写的书体,很难就立即登上大雅之堂而用于以期流芳百世的碑刻用体,而我们综观汉魏间所有的正规碑刻,又有几块是用正书写的呢?尽管《谷朗碑》、《葛祚碑》有些楷化趋势,但主流几乎全是八分隶书。

其实作为要求古雅、庄严、肃整的“铭石之书”。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用体。周时用籀文,秦时用小篆,汉时用八分,正书从北魏开始滥觞,到唐时才盛行;章程书作为“章程奏表”用体,也就是文秘用体,也不是永远不变的,但钟繇所在的三国时代,是用什么写章程奏表的呢?

作为一个书法家的钟繇,善于写自己时代通行的标准书体是必须的,而正书作为新兴书体不可能马上被人推崇,更不可能一跃居上,成为刻碑用体。所以他自言“最妙者八分”是可能的,而不至于把别人都不看重的正书自夸“最妙”。没人和你比你有什么证据说最妙呢?

至东晋以后,钟繇的正书被人所看重,其实是时代的驱使,而他自己认为“最妙者”的“八分”却被时代淹没。后人也只知道他“正书最妙”,却忽视了这种历史的选择。

其实我们再读一下张怀瓘的文章,他说的汉时人将八分“用以写篇章和法令,亦谓之章程书”,只是在“汉时”。而汉末至三国时期,社会混乱,南北交融,外来文化渗透,大批文人学士难以发挥致世才能,从而促使了各种艺术形式迅速发展成熟,特别是书法艺术,正、行、草都在那个时代形成,康有为在《广艺舟双辑》中就说:“吾谓书莫盛于汉,非独其气体之高,亦其变制最多,臬举百代。杜度作草,蔡邕作飞白,刘德升作行书,皆汉人也。晚季变真楷,后世莫能外,盖体制至汉,变已极矣。”

在这样的时代,钟繇作为一位政治家,正是为了书写便捷、而又易识的需要,完善了“自然中和、亦方亦圆、刚柔相济”的正书,以便于抄写文书、写章程奏表之用。综观钟繇留下来的书迹,亦皆是此类题材,如《宣示表》、《贺捷表》、《荐季直表》。而正书当时根本就没上升到刻碑用体的正规文体,所以他自己都没有看重,所以自称“最妙者八分”。就是与他同时代的梁鹄说过:“善章程书,”也没说过他“最善章程书”,更没说过“章程书就是八分书”。张怀瓘以这句话作论据,是站不住脚跟的。

如果我们翻一下文献,将“八分书”说成是“章程奏表用体”的似乎和卫恒有关,他在《四体书势》中说:“鹄弟子毛弘教于秘书,今八分皆弘之法也。”卫氏去汉魏不远,此说当无可怀疑。可他说梁浩的弟子毛弘“教于秘书”,是说“善写八分书”的毛弘曾在秘书监作过校书的“秘书郎中”( 东汉延熹二年(159年)始置秘书监、秘书郎,掌管典籍和掌管起草朝廷的机要文书),到西晋时流行的八分书,大都是毛弘八分书的形式面貌和写法。而不是说毛弘用八分书“传秘书,教小学”,此中差别,不可不明。

这个问题,如果我们看一看后来的史料,也就很明白了。

《唐六典》中说:“唐校书郎正字掌雠校典,刊正文字,其体有五:一曰古文,废而不用;二曰大篆,惟石经载之;三曰小篆,印玺所用;四曰八分,石碣碑碣所用;五曰隶书,典籍表奏公私文疏所用。”(此中“隶书”,即正书,历史上在唐时虽已出现“正书”一名,文献中皆称正书为隶书,把隶书称八分,张怀瓘曾很详细的考证过。一直到宋代朱长文作《续书断》以后,文献中才很少把正书称隶书。)

这就是说:到了唐朝,虽然正书已经上升到了刻碑用体的正规字体,但史学家们还是谨慎从事,只把正书列为章程奏表用体。因此说:三国时把正书作为“铭石之书”几乎是不可能的。

正书在汉魏时期形成,本来就是为了适应典籍抄写、公私文书所要求的简便易写、清晰易识的特点而出现的,这和“秦时因奏事繁多,篆字难成,即令隶人佐书,以趋时用”是同样的道理;而魏主曹操作为一位致力改革的开明君主,废除呆板循矩的“八分书”而让钟繇用“正书”写章程奏表是完全可能的,事实上的《宣示表》等也正是这种题材。

而“正书”作为法定的、起码也是全国上下约定成俗的“铭石之名”,是隋唐以后的事,南北朝时,即使有大批北碑,也只能算是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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