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们通过一个煎饼摊的小案例阐释了一下什么是ABS,今天大招就要正式登场了。我们今天从ABS涉及的法规角度入手进行梳理并引入ABS的核心问题并对其分析。
(一)《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11.19公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四:一是明确以《证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上位法,统一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将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人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并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更名为《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三是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实行基金业协会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四是强化重点环节监管,制定信息披露、尽职调查配套规则,强化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要求,以加强投资者保护。 两项配套指引分别为《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二)证监会公告[2014]10号——中国证监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14.01.28) 该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有关要求,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关于证券公司专项投资审批项目原文表述为“取消该项业务,审批相应取消”。 (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06.26) 《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客户披露基础资产所有人或融资主体的诚信合规状况、基础资产的权属情况、有无担保安排及具体情况、投资目标的风险收益特征等相关重大事项。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四)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3.15) 《规定》明确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规定还对基础资产的范围、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职责、原始权益人的资格条件及合格投资者等内容进行了界定。 (五)份额转让相关细则 沪深交易所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分别出台了相应的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2014.4.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2013.3.26)、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2014.08.1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3.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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