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3日,因邹平电力购售电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违规,邹平电力集团、国信证券、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中诚信评级、奋迅律师事务所被山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此前已有两张有关ABS的罚单,分别是2017年7月28日中基协对恒泰证券作出纪律处罚和2018年3月19日中基协对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纪律处罚决,这两张罚单都是来自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罚主体也仅局限于计划管理人,而这一次的罚单来自法定监管主体中国证监会,处罚主体也扩大到原始权益人和会所、律所等中介机构,力度可见一斑! 我们认为,随着ABS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在资本市场上地位的提升,发行期和存续期隐藏的诸多信用风险逐渐暴露,监管层投入了更多的关注。随着监管层启动2018年第一轮主要针对公司债和ABS业务的“自纠自查”工作,越来越多的ABS风险事件会逐步浮出水面。 本文将从实质违约、违规处罚和负面事件三个方面全面梳理ABS领域的风险案例。 本文纲要 一、ABS实质违约案例 二、ABS违规处罚案例 三、ABS负面事件梳理 ABS法规 一、ABS实质违约案例截至2018年6月,ABS领域共有两单产品实质违约,均为企业ABS,分别是大城西黄河大桥ABS和庆汇租赁ABS。 (一)大城西黄河大桥ABS 该项目全称为“大成西黄河大桥通行费收入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2014年5月,以大成西黄河大桥2014—2019年每年3月-12月的通行费收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优先级证券共5亿元,分成6档,均获得AA 的信用评级,次级档0.3亿,全部由原始权益人(益通路桥)自持。 2015年5月,“14益优01”(优先级一档证券)到期时,由于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不及预期,原始权益人益通路桥履行了差额补足义务,最终确保债券兑付。但是2016年5月29日到期的“14益优02”(优先级二档证券)再次发生兑付困难,于是ABS市场首单违约事件爆发。 该项目违约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大成西黄河大桥通行费收入主要依赖于当地煤炭运输,主要客户单一,基础资产质量取决于煤炭行业的整体景气度和大城西煤矿的运营状况,经营风险和集中度风险都较高;二是计划管理人当时对项目的现金流预测和分析没有考虑各种因素,导致与实际情况出现较多偏差。 该项目的结构设计并无问题,但增信效果并不显著。该计划的增信措施主要有原始权益人自持劣后级;原始权益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母公司东达集团为差额补足义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管理人在加速清偿事件发生时可宣布所有证券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原始权益人回购基础资产;以大桥收费权设置质押为原始权益人的差额补足及回购义务提供担保。 图表1 大城西黄河大桥ABS交易结构 资料来源:大城西黄河大桥通行费收入收益权专项计划评级报告 从设计来看并无大问题,但风险在于增信效果不明显,虽然引入了原始权益人差额补足承诺,但原始权益人益通路桥的收入主要来自大城西黄河大桥的过桥费,一旦基础资产出现问题,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也会变差,增信效果基本丧失。此外母公司东达集团评级仅有AA-,其提供的担保效力整体偏弱。 (二)庆汇租赁ABS 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庆汇租赁对鸿元石化的融资租赁租金权和附属担保权为基础资产。该项目优先档“庆汇1优”未按期支付利息,产品发行实质性利息违约,由于产品并未到期,未来还可能进一步出现实质性违约。目前,作为管理人的恒泰证券向北京市高级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鸿元石化、庆汇租赁支付5.31亿元款项,同时恒泰证券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已获法院准许。 该ABS优先级发行评级为AAA,考虑到咸阳鸿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风险、业务停产整改及公司相关债务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债权可能存在本息兑付风险,评级机构中诚信于2017年12月直接将其评级从AAA下调至B。2017年12月15日,鸿元石化向ABS计划管理人恒泰证券邮寄《告知函》,告知公司被核查出重大问题,已经停产予以整改,此外,鸿元石化对外存在巨额欠款,并被多家金融机构采取法律程序催收欠款。 图表2 庆汇租赁一期ABS风险时间轴整理 来源:wind、广发资管 该项目反映出的问题在于,应额外关注基础资产的集中度风险。庆汇租赁ABS的基础资产仅有一笔租赁资产,原始承租人为鸿元石化,其通过应收账款及其相关权利质押的方式与原始权益人,即庆汇租赁进行融资租赁。此外,鸿元石化的业务经营和客户均较为单一,基本是按需生产,而应收账款债务人主要为中石油兰州分公司。租赁资产和承租人客户单一都不利于分散风险。 二、ABS违规处罚案例 截至2018年6月,ABS领域共有涉及三个计划管理人的违规处罚,均为企业ABS,分别是恒泰证券、上海富诚海富通和国信证券。 (一)恒泰证券领ABS首张罚单 2017年7月28日,中基协对恒泰证券作出纪律处罚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17〕3号),处罚事由为违规转出3只ABS产品监管账户中归集的资金。 根据该纪律处罚决定书,恒泰证券被罚的具体原因系在专项计划持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原始权益人、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谅解备忘录》,约定“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可由宝信租赁用于支付融资租赁业务的设备款或用于偿还宝信租赁向其他机构的借款',并且多次从监管账户转出归集资金。详细处罚事由在“重磅丨中基协开出ABS首张罚单,恒泰证券3只ABS违规被罚”一文中已作描述。 为此,中基协决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暂停受理恒泰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6个月。暂停期满,恒泰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和我会提交整改报告,经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和我会验收合格后,再予恢复受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 此次恒泰证券涉案的产品共有3只,分别为“宝信租赁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宝信租赁四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吉林水务供水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二)富诚海富通领18年ABS首张罚单 2018年3月19日,中基协对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纪律处罚决定书,处罚事由为富诚海富通旗下4只ABS品在专项计划的设立、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这是中基协18年在ABS领域开出的首张罚单。 中基协处分(2018) 纪律处分决定书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诚海富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和相关自律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当事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违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审理。鉴于本次纪律处分案的事实已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协会据此直接作出纪律处分。本次纪律处分案现已终结。 一、基本事实 根据中国证监会前期专项检查情况和有关要求,协会对富诚海富通管理的“徐工租赁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徐工租赁二期”)、“天风证券一期股票质押式回购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一期”)、“海通恒信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海通恒信二期”)和“平安普惠宅E贷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平安普惠项目”)的违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审理。经查明,上述4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专项计划的设立 徐工租赁二期设立时,富诚海富通作为管理人未按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仅在专项计划说明书中揭示了有关风险。此外,徐工租赁二期部分基础资产项下的租赁物件通过售后回租的形式向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经查询,这部分基础资产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的注销登记手续于2017年2月9日才办理完毕,导致2017年1月23日徐工租赁二期设立时这部分基础资产为权利受限资产。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尽职调查 海通恒信二期项目中,富诚海富通获取的底层资产债务人信息、签署的抵押贷款合同等资料均是由原始权益人提供,对有关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工作主要依赖于律师事务所;平安普惠项目中,有关尽职调查报告仅提供了律师对抽样贷款的审查意见,未能提供公司的审查意见,对该项目的贷款保证人的业务发展数据、代偿追偿数据只截取自2012至2014年,数据更新不及时;天风一期项目中,有关工作底稿缺少基础资产的前五大融入方的诚信报告,未能全面反映相关债务人的信用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 天风证券一期的专项计划说明书中对部分标的证券的初始交易金额或股份性质、相关债务人的未偿本金金额信息披露有误,项目信用评级报告对基础资产中标的证券类型的披露与专项计划说明书以及尽职调查底稿所显示的内容不一致;徐工租赁二期项目中,专项计划说明书与信用评级报告对加速清偿事件的约定不一致,2017年5月披露的专项计划管理人报告对于逾期的一笔基础资产前后表述存在矛盾;海通恒信二期项目中,2017年6月披露的管理人报告对专项计划和资产服务机构的名称表述有误,专项计划说明书与资产买卖协议对有关回收款的资金划付约定表述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四)内部控制 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参会人员与相关制度规定的人员名单不符,也未见委员授权他人参会并表决的授权书。评审会会议纪要无委员签名、未记录每位委员评审意见和投票意见、未明确列明是否同意立项。此外,徐工租赁二期、海通恒信二期等专项计划的多份法律协议未签署日期,并欠缺项目有关参与方的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项目的纸质档案未实现集中、统一管理,且没有及时归档,没有编制工作底稿目录。 以上事实由中国证监会组织的专项检查中发现并移送协会,协会也调取了相关材料,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情节,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协会决定暂停受理富诚海富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三个月。鉴于富诚海富通已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从2018年1月24日起自行暂停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备案并且对相关纪律处分没有异议,暂停备案期限从上述日期起计算。暂停期满,富诚海富通应当向协会及所属辖区证监局提交专项整改报告和恢复受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的申请,经审查认可后,再予恢复受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8年3月19日 (三)邹平电力ABS违规,证监局首罚 1、处罚原始权益人 处罚文件摘要: 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邹平电力购售电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存在向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未及时将重大事项书面告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归集基础资产现金流等问题。 邹平电力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简评: 涉及到原始权益人的违规行为,因基金业协会只是半官方的自律监管组织,只对协会会员有约束效力,因此此次地方证监局出手,看似意外,却很自然。 2、处罚计划管理人 处罚文件摘要: 我局发现你公司作为邹平电力购售电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邹平电力ABS)计划管理人,未对邹平电力ABS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出具的《邹平电力购售电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部分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在邹平电力ABS存续期间,你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未监督、检查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执业质量。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出具专业意见; (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 (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 (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 (六)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 (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及《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处罚律师事务所 处罚文件摘要: 我局发现你所在“邹平电力购售电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执业中,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未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未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所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执业质量。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但律师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方可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予以纠正、补充,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中作出说明;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讨论复核法律意见;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七)法律意见的依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法律分析有明显失误; (八)法律意见的结论不明确或者与核查和验证的结果不对应;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作工作底稿;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存工作底稿; (十一)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规定内容或者格式; (十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严重文字错误等文书质量问题; (十三)违反业务规则的其他情形。 4、处罚会计师事务所 处罚文件摘要: 我局发现你所在“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至2020年度电费现金流预测审核”项目执业中,未针对邹平电力购售电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资产项下相关资产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管理层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所依据的最佳估计假设并非不合理。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第三条、第十一条的要求,违反了《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所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执业质量。 5、处罚评级机构 处罚文件摘要: 我局发现你公司在“邹平电力购售电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执业中未勤勉尽责,对相关信用评级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未有效开展现场考察和访谈;未与委托方签署业务约定书。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执业质量。 三、ABS负面事件梳理 据公开资料统计,2014年截至目前已有12个ABS项目(去除已违约项目)发生评级下调。除湘元2014年一期为信贷ABS外,其余全部为企业ABS。 信贷ABS下调对象中,湘元2014年一期ABS由于底层资产部分借款到期,基础资产集中度升高。企业ABS下调对象中,大城西黄河大桥ABS、永利热电ABS和庆汇租赁ABS由于基础资产现金流大幅下降而被下调;渤钢租赁ABS、德邦华信ABS和凯迪ABS则由于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和担保人信用水平发生恶化(如资产负债率上升较快、盈利能力较弱),导致未来偿付出现不确定性;华源热力ABS、宝信租赁和吉林水务ABS被下调评级是因为交易结构设计和后续管理方面存在缺陷。
总结: 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爆发式增长,ABS的规模和种类得到极大的拓展,同时伴随着原始权益人资质的逐渐下沉,涉及的行业、地域、基础资产类型愈加广泛,风险与收益逐渐分化。目前ABS市场存续规模超2万亿,其中企业ABS有1.29万亿,信贷ABS有0.72万亿,ABN有918亿,存量ABS在18年到期偿还量超5700亿元,超越了2015、2016年两年的总和。从到期量上看,2018年ABS产品将进入兑付高峰期,集中偿付压力明显升高。在兑付高峰压力下,ABS产品的风险也可能逐渐暴露。 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企业ABS中以收益权类为基础资产的项目情况。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分为收益权类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和债权类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其中,收益权类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主要为水电气公用事业、物业租金、公园、景区、收费路桥等。收益权类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同质性较差,个性化强,流动性差,破产隔离差,风控措施差异性大,依赖主体信用债的风险分析逻辑,需要深入分析企业所在行业风险。 收益权类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通过主体差额支付或担保进行增信,且基础资产现金流依赖资产服务机构的持续运营能力。一旦资产服务机构或担保人主体发生风险,相应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一般也会出现一系列问题。那是否这种类型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就等同于信用债?详细解读见“ABS沦为信用债了吗?” 对于企业ABS,首要的关注点是信用风险。在债务人不分散的情况下,企业ABS的投资价值与信用债并没有根本区别。随着信用债违约的常态化,企业ABS的信用风险也会逐渐暴露。与一般债券不同,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风险隔离机制和SPV的设计,其信用主要基于基础资产的质量而非发行主体的信用。从其定义而言,不论交易结构如何复杂,ABS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流最终均产生于基础资产。基础资产质量是最重要的分析对象,不应仅仅依赖于原始权益人的刚兑或其他增信安排,由于信息透明度较差,一旦信用事件发生相关增信安排效果也可能存疑。 第二,信用增级措施和交易结构设计也会产生影响。许多ABS产品在设计交易结构时,增信措施会引入主体信用或第三方信用,比如设置第三方机构担保、差额支付承诺、回购/赎回承诺等,此时增信主体的信用情况也会对产品资质产生影响,比如渤钢租赁ABS就曾因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渤钢集团信用水平恶化,导致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下降。 第三,提前偿付或延后偿付风险。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提前或延后会引起偿付时间的不确定性,比如以信贷资产为资产池的ABS产品,借款人可能会提前还款导致现金流的提前回收,结果缩短了证券的预定投资期,从而使得投资者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在传统的债券融资中,融资人一般不会因为有足够的现金而提前偿付债券;而在资产证券化中,发行人是SPV,其任务是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分配给证券投资人,所以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提前或滞后会直接造成证券提前或推迟偿付,增大投资人再投资风险。 此外,还应关注其他区分于一般债券的风险,包括交易中的资金混同风险、服务商和管理人风险、政策风险等。 ABS法规,了解一下: 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4、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 5、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6、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通知 7、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通知 8、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9、中国证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10、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11、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12、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 1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4、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适用个人投资者) 15、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 16、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系统试运行的通知 17、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 18、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19、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 20、关于发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21、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 22、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 23、关于发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24、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 25、关于发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26、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27、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 28、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2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0、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31、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32、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33、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34、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 35、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36、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3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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