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的账务会计分录如何做 原作:龚蕾
这几天,美国许多公司陆续公布最新一季度财报,读财报时,看到一个会计分录:商票质押。 根据我国物权法,质权是担保一种方式,质权和抵押权、留置权不同。质权、抵押权、留置权都是担保的一种方式。 不同之处: 质权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若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给债权人占有的,作为债券担保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优先受偿权利。 抵押权的债务人可以继续占有抵押物并取得使用收益。留置权的债权人可以对财产予以扣留,超过法定期限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以留置权财产折价受偿、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的权利。 质权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留置可以将留置物直接用于抵偿。 抵押属于债券担保,有优先受偿权利。质权设定必须转移占有,留置权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实际中,有先低后留、先留后抵、先质后留、先留后质、先押后质、先质后留、同时质留等具体情况。 担保范围:这三者都有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利息。此外,留置权还有留置费用,质权还有质权费用。 质押的权利类型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 举个例子: 商票质押给银行贷款,当收到银行贷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入:银行存款 贷出: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质押标的:商业承兑汇票。 但还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入:短期贷款或长期贷款 贷出:应收票据。 (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一点儿不全不足想法,欢迎指导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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