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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存款准备金制度

 蒋建军书斋 2016-01-28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货币管理当局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持有库存现金或在中央银行的储备,其中规定的比例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如果再将对法定存款准备率的要求与存款类金融机构某种指标相结合,来实现特定的货币政策目标和监管要求,就是一种差额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美国联邦储备局在正式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实际上执行的一直都是一种差额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但其具体操作却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变革。考察这种变革,对于我国相关政策的实施会有一些借鉴意义。 一、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创立初期,以提供短期流动性为目标的差额存款准备金率制度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建立的联邦储备银行体系,扮演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主要目标是满足银行体系短期流动性,以缓解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作为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银行,要求按照其活期存款一定比例持有准备金,但这种比例因地区而异:中心储备城市的银行为18%,储备城市银行15%,乡村银行12%。后来由于这种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给成员银行造成较大的成本压力,1917年美联储降低了相应的准备金率,中心储备城市的银行为13%,储备城市银行10%,乡村银行7%。成员银行的定期存款准备金率降为3%。 二、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到二战前,存款准备金制度转向以影响信贷为目标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美联储逐渐转变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存款准备金制度也从原先保证银行体系流动性,开始转向以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目标。但直到二十年代末,由于再贴现率总体上低于市场利率,以及贴现窗口较低的监管压力,美联储主要以再贴现窗口来影响银行的信贷行为。加上美联储没有提高法定准备金率的授权等因素,这一时期存款准备金制度对信贷扩张的影响较小。 三、战后,以调控货币供应量为主题的差额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第一阶段:战后---1980年《货币控制法》的出台。这一阶段是以控制货币量为主题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体系初步建立时期。除了建立根据存款规模和账户种类设置差额准备率的准备金制度外。 首先,就是美联储根据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创新出台相应的准备金制度。商业银行的这些业务创新,一部分是为了适应客户需求和市场发展,而另一部分则是为了逃避或降低存款准备对商业银行的成本,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欧洲美元借款,美联储通过修改准备金制度来将这部分存款账户纳入准备金的计算范畴。 其次,建立新的存款准备金计提方法。随着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的改变,旧的存款准备金计提方法已经不再适用,因此美联储建立新的存款准备金计提方法。第一,就是允许商业银行用库存现金来满足对其的存款准备要求。由于联邦储备体系创立初期,存款准备的主要目的是为商业银行提供短期流动性,所以1917年美联储规定,商业银行充当准备的只能是其在联邦储备银行的无息账户余额。但这一规定已经随着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的改变不再适用。第二,1968年实行滞后的存款准备计提方法(LRR),即以商业银行前两星期存款水平来计算对其当期的准备金要求,美联储希望以此来降低成员银行计算准备金的困难和管理准备金的成本。但这种准备金计提方法,至少在短期内降低了准备金政策对货币量的调控力度。 第二阶段:1980年《货币控制法》---1984年,建立以M1为调控目标的存款准备金制度1980年的《货币控制法》建立了一套普遍适用于所有存款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消除了原来美联储会员和非会员银行适用于不同准备金制度的弊端,将互助储蓄银行、储蓄和贷款协会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纳入了存款准备金制度体系,同时赋予美联储对交易账户追加最高为4%补充准备金等权力,这些规定强化了美联储利用准备金制度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力度。从而建立起了以货币供给量M1为调控目标的存款准备金制度。而且为了改善对M1的短期调控力度,1982年美联储决定执行同期存款准备金计提方案(CRR),重新以当期商业银行的存款水平来计算对其准备金要求。 这一时期,为了减轻存款准备给存款机构带来的成本压力,美联储对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具体条款进行了不断调整。比较突出的就是1982年《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该法案对存款机构低于200万的储备性负债不要求准备金。在此后几年中,联邦储备委员会对这部分免除额一直在做调整,到了1997年12月31日,免除额已经增加至440万美元。 第三阶段:1984年后,以M2作为货币政策中间目标后的存款准备金制度1984年以后,由于存款账户的创新和对存款利率的逐渐放开,M1与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关联性减弱。原来以调整准备金要求为基础,以短期控制M1为中间目标的货币政策操作手段也不再适用。美联储更多利用公开市场业务和再贴现窗口操作,通过调节存款机构准备金的成本及运用,来调控货币信贷状况。货币政策中间目标也转向对市场利率更为敏感的M2。这样,原来建立的以调控M1为目标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也被削弱。 可以说,从1980年的《货币控制法》至今,美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其中个别条款经历了一些修改。如1990年12月将非交易账户和欧洲货币负债的准备金率由原来的3%降为0%,1992年将交易账户的准备金率由原来的12%降为10%。我们以1998年1月1日起美国实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为例来进行大体说明。交易账户类存款的准备金率分为三个档次:44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准备金率为0%,440万至4930万美元为3%,4930万美元以上为10%。由于1980年的《货币控制法》规定,服从3%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要求的金额,每年以当年6月30日所有存款机构交易账户新增额的80%进行调整,以及1982年的《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规定,服从0%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要求的金额,每年以当年6月30日所有存款机构总负债额增长率的80%进行调整,因而440万美元和4930万美元这两个金额均是不断调整的;对于“非个人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以及“欧洲货币负债”的不要求存款准备金;对“附属公司不合格的承兑与债务”要求提取3%~10%的准备金。其他准备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联邦储备当局的D条例中有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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