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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纪后进入医疗期?照样可以辞退 | 案例说

 kmstgj 2016-01-29
案情事实


刘某工作岗位是客户主任,负责协助经销商管理店铺,合同约定工资是3470元。刘某通过邮件自行报送的201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销量统计表,其数据存在虚报行为。刘某认为自己上报的销售数据均系证人冯某的口报,本身就没有准确数据来源。公司提供了北京绿天芸贸易有限公司证明函及其销售经理冯某的证人证言,刘某虚报2013年第一季度及第二季度销售数据,骗取第一季度奖金,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中道德规范的规定。


2013年11月10日,员工收到箭牌糖果公司邮寄送达的《解除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11月15日解除。


庭审中,刘某提交2013年11月8日、11月18日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诊断证明书,记载“诊断慢性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建议避免久坐,长时间开车等,休息”。刘某称长期工作导致慢性疾病,自己虽未将该诊断证明书提交箭牌糖果公司,但只要刘某患病,就应享受医疗期,故箭牌糖果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箭牌糖果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仅为诊断证明,不是病假证明,且没有具体休假时间,亦未提交给箭牌糖果公司,说明刘某不需要脱产休假,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医疗期。


员工核心诉求: 撤销解除通知,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观点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刘某对箭牌糖果公司提交的刘某通过邮件自行报送的2013年销量统计表真实性无异议,但通过箭牌糖果公司核实发现其数据存在虚报行为,刘某虽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证人证言持有异议,但因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故箭牌糖果公司以刘某违反《员工手册》中有关纪律处分政策之道德规范中弄虚作假、制造伪证,损害公司利益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认定解除为合法,驳回员工诉求



案例点评



 1、员工病假是否可以成立?


员工提交了2013年11月8日、11月18日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诊断证明书,记载“诊断慢性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建议避免久坐,长时间开车等,休息”。


单从时间性来说,由于单位通知员工的解除时间为11月15日,病假单的形成时间为解除生效之前,如果员工即日即提交给用人单位的话,还是有可能成立的。


但是不可忽视,本案中员工的病假存在以下几个疑点:

(1)单位于11月10日发生解除通知书,员工于之前并未正式提交病假单

(2)员工虽开出了11月8日的病假单,但是并未于当日或者合理时间内提交给用人单位,而是于庭审中提交

员工的行为,具有对单位违纪解除行为的明显对抗性。

(3)病假单的内容上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即未有明确的休息时间,未要求脱产休息,所以病假是难以成立的。


一二审法院,关于员工的病假是否成立这一事实皆未表态,原因可能有二:一是认为病假根本不成立,这是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二是认为病假与违纪解除无关,即即使在病假期内,员工如果严重违纪事实成立,仍然是可以严重违纪解除的,这是一个法律判断问题。两者定性不同,判决依据有别。本判决唯一的遗憾在于法官未明确表态。


所以,就相关证据来讲,本案的病假是不能成立的。


2、员工严重违纪之后进入医疗期的,用人单位能否仍然以严重违纪进行单方解除?


当员工严重违纪后,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利,在目前的法律上,未受到限制,即员工试用期内、三期内、跟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法定医疗期内等诸多情形,都是可以单方辞退的。


3、如何证明员工严重违纪?


本案中用人单位为了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违纪事实,提供了三个证据,证据一、2013年箭牌(中国)销售激励计划;证据二、刘某通过邮件自行报送的201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销量统计表;证据三、北京绿天芸贸易有限公司证明函及其销售经理冯某的证人证言。


刘某对上述证据一、证据三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法院观点:刘某虽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证人证言持有异议,但因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综合判决相关内容,本案中证明员工存在有严重违纪的核心证据似乎是北京绿天芸贸易有限公司证明函及其销售经理冯某的证人证言。综合上下文可以考量出,北京绿天芸贸易有限公司应该是刘某201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销量统计表所涉及到的经销商,销售经理冯应该是该经销商的销售经理。考虑到证人证言的多变性,冯某的证言的真实性偏弱,实际上从实务中来看,北京绿天芸贸易有限公司证明函应该是最为核心的证据了。


不过不可忽视的是,北京绿天芸贸易有限公司属于经销商,与本案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经济合作关系,事实上是具有利害关系的。为什么这样一份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在本案中却被认可了?


我们来看一下刘某的上诉和质证意见:

(1)刘某虽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证明证言持有异议,但因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2)刘某以自己尚在医疗期为由主张箭牌糖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我在患病期间是事实,无论是否违纪按劳动合同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4)箭牌糖果公司出具的证据是伪证,证明不了我违纪

(5)庭审中,刘某提交2013年11月8日、11月18日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诊断证明书

(6)刘某称长期工作导致慢性疾病,自己虽未将该诊断证明书提交箭牌糖果公司,但只要刘某患病,就应享受医疗期

(7)认为自己上报的销售数据均系证人冯某的口报,本身就没有准确数据来源,故不认可箭牌糖果公司的证明目的。


如果说(1)还比较模糊,(2)和(3)属于对自己权利的过份解读,(4)的质证只有观点,未有明确的事实依据,(5)具有对解除行为的明显对抗性,(6)权利的过份解读,而(7)中的“本身就没有准确数据来源”,这一句话,事实上就可以确定其所提供的数据统计表是虚假的了。


所以这个案件最终证明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是存在的核心证据,并不是用人单位提供的两份证据,而完全是由于员工自己的自认内容。


当然这个结论,肯定是法官综合考虑了各项因素才最终得出的一个结论。不过,诉讼过程中的诚信度,肯定是一个隐性的具有重要性影响的因素。

 




刘昊斌(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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