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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具的证明其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

 八爷笔记 2016-02-14



【案  情】

    原告王某某

    被告常某某

    原、被告于2011年7月28日在黄龙县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合。2013年8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支付其看病期间的医疗、住宿等费用共计20000余元。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但要求原告返还婚前给付的购房款81000元、彩礼30000元、衣服钱43000元以及其他开支共计201000元。并由其所在的行政村出具了一张证明信,内容为:被告婚前给付购房款81000元、彩礼30000元,衣服钱43000元、以及其他开支共计201000元,由于婚前给付彩礼等原因导致其现在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特此证明,落款为黄龙县三岔乡**村委会。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此证明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直接证明了被告目前生活的困难以及造成困难的原因,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特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此证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原告返还上述各项费用。

【调解过程】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被告的代理人认为,其村委会的书证相比较于自然人而言,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应该高于其他证据,因此,原告应该返还其彩礼以及相关费用。但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村委会的证明不具有合法性,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其没有也无法作为自然人参与到双方的婚事中,无法证明给付彩礼等费用的真实性,以及各个款项的具体数额。而且,被告现在的家庭生活困难,如何能证明是由于给付彩礼等费用导致的?造成家庭困难的原因有许多种,无法排除被告诸如赌博、放贷、懒惰等诸多恶习导致。

【争议焦点】

    我国的证据类型分为8种,(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单位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具非公务性文件的证明材料,究章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证据呢?上述八种证据中,比较接近的应该算是书证和证人证言,下面,我们以这两种为参照来分析:

    书证:书证是指以其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文字材料。凡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即具有合法的载体;从内容上来讲,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同时,书证还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即应当形成于案件之前,案件之后才形成并以文字来表述证明的,一般限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综上判断,单位出具的证明显然不是公文书证,因为公文书证是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定职权和严格程序制作对外公开并存档的工作文书,属于法定公务性文件,其次,在形成时间上迟滞于纠纷发生之后也使其不具备书证的一般特征。

    证人证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此条对个人的作证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单位作证的程序、方式、人数以及权限等规定的较模糊。自然人的证言,是依据其感官对事物或状态进行感知。单位的证人证言,其在某个层面上来讲,可以看作是多个自然人的合意。然而,生活中,自然人的感觉尚存在形形色色的个体差异,其感知会由于多个复杂原因而作出不符事实的判断,那么,单位作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证据的来源、判断依据、判断标准、证明力强弱更是难以衡准。

【证明力的问题】:

    单位证明的证明力,我们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来分析。首先,对于单位证明的真实性,法院需要去核实,如果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调取,那么在质证阶段,由于此证明即非公权力作出的公务文件,按书证来证明,则其形成时间在后,则违背了书证应当形在事实之前的属性,有违证据三性之一的合法性之嫌。若以证人证言来质证,民诉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庭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单位的代表必须出庭作证,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然而在现实中法定代表人到庭作证的廖廖无几,此时证据的真实性则难以验证。从合法性来看,单位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是对某人的精神状态、生活作风、夫妻关系等作的需要自然人感知的证明,则其合法性值得推敲。如现实中经常会有居委会、村委会等证明某对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二人内心深处的共识与确认,除非其外化到法律明文确定的程度。但这需要双方举证质证后方可认证,否则,他人难以判断。这个从某种层面上来说是属于一种内心印证,从证明效力上判断,单位证明所待证的事实往往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除了公务性文件以外,单位出具的涉及自然人判断领域的证据材料,其证明力往往难以达到某项事实的证明标准或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据此,上述案例,个人认为,黄龙县三岔乡**村委会做的证明,其证明效力较弱,难以据此认定双方的彩礼给付情况及家境致贫原因,因此不宜单独作为认定该项事实的依据。综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在实践中应视为普通的证据材料,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而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某项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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