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郑州市的城中村改造工程如火如荼地进行着,随之也产生了一些利益纠纷。这不,两家亲戚经协商后,一家出钱一家出地,合作建造了一栋三层楼房,并约定共同受益。谁知,后来两家因为房屋的拆迁补偿而产生纠纷,闹上了法庭。对此,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身边的事儿 家住郑州市二七区某乡的王某和闫某是亲戚。2011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协议。协议规定,两家共同建造三层楼房一栋,甲方(闫某家)提供宅基地并负责建房的所有日常事务,乙方(王某方)负责建房所有资金。建成后,甲方和乙方各拥有房屋产权的一半。如果出租,租金要先用于偿还建房钱,之后的收益甲乙方各分一半。如果房屋被国家征用,收益由甲乙双方均分。另外,在签订协议时,有见证人在场,各方均没有异议。 房屋建成,双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各自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相安无事。2015年5月,该房屋被划入拆迁改造范围。经过测量,王某和闫某合作所建房屋的面积为840平方米,王某和闫某两家商议收益分配问题。然而,闫某方并不愿意按照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给王某方420平方米房屋的份额。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双方矛盾激化,王某和家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家享有安置面积的一半即420平方米及相关应得利益。 结果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原告王某及其家人享有涉案房屋一半的拆迁安置面积及相关权益。 法理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该案中,原被告双方为亲戚关系,闫某同意王某在其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建房,费用由王某承担,双方各占一半房屋产权,如遇国家征用,双方各分得一半收益。经查,原、被告双方虽未与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 所涉房屋已经纳入拆迁范围且经过验收,其对应的拆迁权益是明确的,而拆迁安置权益是对拆迁房屋的补偿,原告作为三层楼房的建造者,应享有对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故对王某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该拆迁安置面积及相关权益以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确定的拆迁安置房屋面积为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李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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