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下月起下调房屋转让手续费 三种情况免收费
发表时间:2016-02-19 来源:福州日报
福州新闻网2月1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3月1日起,我省将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新标准有效期2年。 房屋转让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房屋为2元/平方米,存量房屋为4元/平方米;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房屋为6.5元/平方米,存量房屋为11.5元/平方米。 据了解,新建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约定方承担。不过,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3万元/宗。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除外)按扣除等面积部分后新增的建筑面积计收。 对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房改房,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等原因发生住房转让的,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其所属房产发生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小微企业房屋转让手续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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