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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二手车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puc0402 2016-02-24

问:我公司有一台二手车,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售,实际成交价为6万元。但二手车市场评估的价格为10万元,且已按10万元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缴纳税费,应收账款应按发票10万元入账,还是按实际成交价6万元来入账?而差异的4万元在账务上应如何处理?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

  二、本科目可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转出的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二)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出售二手车,属于出售固定资产,收回出售价款,记入“固定资产清理”,清理完成后,相关损益记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转出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支付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银行存款

  3、收到出售价款

  借:应收账款       6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000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应收账款         60000

  4、确认清理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或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清理

     或营业外收入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得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否则为虚开发票行为。因此,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按约定收取成交价款6万元,应按6万元开具发票,按评估价格开具10万元的发票,会存在虚开发票税务风险。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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