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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规解读(二)

 蜀地渔人 2016-02-27



作者:陈朽  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作者赐稿,转发请注明作者与来源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下称“协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具有准行政职能的管理权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行业协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有登记、备案的职责)。由此,为了切实管理职责及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2016年2月4日,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作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的发布,对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对办法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分析。


一、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1、私募基金管理人; 

  2、私募基金托管人;

  3、法定或协会指定的相关人;

  4、存在多个披露义务人的,约定的披露人;

  5、委托披露时,义务人依然要对披露信息承担责任。


二、披露的信息


(一)一般情形下的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

  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4、基金的投资情况;

        5、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6、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7、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8、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9、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0、中国证监会以及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募集期间应向投资者披露的事项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1、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3、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4、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7、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8、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9、其他事项。


(三)运行期间应披露的事项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基金的财务情况;

   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四)重大事项变更应披露的事项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9、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4、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进行信息披露,而不得采取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的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陆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同时,管理人与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对信息披露的内容、频度、方式、渠道等具体事宜作出约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四、违规的披露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违规的后果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上述的违规行为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由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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