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分支机构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缴
[日期:2016-02-19] |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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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总部设在江西吉安,在深圳有一家分支机构。对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缴时也要缴税,这是否说公司的分支机构需要在深圳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你公司的分支机构不需要在深圳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为此,汇算清缴的主体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
江西吉安市地税局
(源自《中国税务报》2016年2月19日 刘兴儿 边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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