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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计缴

 无声的誓言 2011-09-29
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计缴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5日 信息来源: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字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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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计缴

  本文着力探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缴纳问题,包括总分支机构中若某一机构发生亏损如何分摊所得税,预缴所得税与汇算所得税时应按什么样的基数进行总分机构分摊,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应如何分摊计算所得税等等。

  一、总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方法

  (一)总分支机构预缴分摊所得税的基本方法

  首先,企业根据预缴方式确定据以预缴税款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税收实务中最普遍的是依据当期实际利润额,第二种是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依据上一年度1/12或1/4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下面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再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具体的预缴分摊办法如下,主要包括两个层次:

  1.总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的分配方法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

  2.各分支机构间预缴所得税的分配方法

  各分支机构总的分摊预缴额为该汇总纳税企业应预缴所得税全额的50%,每个分支机构分摊的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具体由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二)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基本方法

  由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经汇算,当年应补缴或多缴的所得税款,均由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或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二、总分支机构适用税率相同时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和缴纳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相同时,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应采用上面的基本方法进行计算和缴纳。

  从上面的基本方法可以看出,总机构汇算清缴时,其所得税款,是由总机构来兜底的,没有分支机构什么事,不存在需要各分支机构税款分摊比例的问题。

  三、总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同时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和缴纳

  (一)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适用范围由以下五个文件进行具体规定,除此之外,一律按照企业适用的统一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该文件依据国税函〔2010〕157号有条件的适用。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方法

  按以下四个步骤处理:

  1.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即根据预缴方式所确定当期实际利润额或者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

  2.计算不同税率地区机构(包括总分支机构,以下相同)的应纳税所得额。

  将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乘以50%得到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额以及各分支机构总计应分摊的所得额;再将50%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各分支机构根据三因素确定的分摊比例(该分摊比例具体见上面公式,以下相同),从而得到不同税率地区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根据第二步得到的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4.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所得税款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企业应纳所得税总额×50%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企业应纳所得税总额×50%×各分支机构根据三因素所确定的分摊比例

  从上面的计算步骤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1.在按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前提下,各总、分支机构所分摊的预缴所得税额与其自身实现的利润多少并无关系。只要该企业整体实现了利润,都可以分摊到所预缴的所得税。从本质上说,无论各机构是否盈亏,其作为企业整体布局,都对企业盈利作出了贡献,当然应该分摊到所得税。

  2.在各分支机构作出的贡献相同前提下,适用税率较低的分支机构分到了较多的所得税。在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时,是将50%的企业应纳税总额乘以根据三因素所确定的分摊比例,并没有考虑各地区机构税率高低的问题,显然税率较低的地区到底了较多的所得税。

  (三)汇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方法

  首先由总机构计算出该企业实现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总分支机构的比例以及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三因素权重计算出各总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最终加总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企业应纳所得税总额×50%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企业应纳所得税总额×50%×各分支机构根据三因素所确定的分摊比例

  企业应纳所得税总额=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应值得注意的是,汇缴所得税所依据的三因素与预缴所得税所根据的三因素在所属期上有本质区别:汇缴所得税所依据的三因素,其所属期为该企业汇算清缴所属年度;而预缴所得税所根据的三因素,其所属期为以前年度,即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其道理是,在计算预缴的所得税时,三因素无法取到当年数据,甚至上年的数据也无法取得,所以使用了以前年度的数据,即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而在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数据均可取得,同时,采用汇算清缴所属年度数据更符合配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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