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前北宋与辽夏两国两次和议的岁币数量 表1 时间 和议名称 银(万两) 绢(万匹) 茶叶(万斤) 1004年 1044年 宋辽澶渊之盟 宋夏庆历和议 10 7.2 20 15.3 0 3 资料来源:解玉璋,王安石传,湖南人民出版社,2013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3年招标课题“改革方法论研究——基于古今中外经典改革案例的视角”课题组
王安石是中国历史上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他力主推动了“熙宁变法”,新法实行了16年,“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所积钱米,亦不减二十万”。然而这场旨在改变北宋积贫积弱局面,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多个领域的综合配套改革,最终在宋神宗去世后,被彻底废止。学界关于王安石变法的既有研究成果很多,本文拟着重从改革方法论的视角对其进行分析。 “家法”治下日渐贫弱的北宋王朝 公元960年,陈桥兵变后赵匡胤“黄袍加身”。即位后,他吸取五代十国王朝更替的教训,为防范“篡位之风”,使除皇帝外任何个人、群体或机构都没机会大权独揽,在政治、军事、经济等领域制定了一系列“上下相维,内外相制”的制度,称为“宋朝家法”。这些自以为设计精巧、考虑周全的“家法”在被严格推行上百年后,过度的“分权与制衡”导致了行政体系的“弱和散”。到北宋中叶,国库亏空、军事屡战屡败,追根溯源,无不与恪守“家法”有关。 (一)政治领域的“家法” 职官制度是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北宋推行的职官制度,总体呈现的特点是:分臣权、集君权,重文轻武。 1.分割相权,牵制兵权 宋代延续唐朝旧制,设立三省制,但在职能设计上,已有很大调整。皇宫内只保留中书省,由宰相单独向皇帝请旨。门下、尚书移出宫外,两省长官不能再预闻最高命令。设立与中书省职级并行的枢密院,由枢密使主管军事,宰相不再掌管军政。 为防止武将拥兵自重,建立枢密院三衙统兵体制,兵权一分为三,利用枢密使来牵制带兵的大将,枢密使有制令之权而无握兵之重,大将有握兵之重而无制令之权。到宋太宗时,不但制令权被收归皇帝,而且大将在前线的行动皇帝也要加以控制。这种制度导致前线将领失去了统兵的自主权,无法因地制宜随时调整战略战术,在作战中陷入被动。这是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战争屡战屡败的制度根源之一。 剥夺宰相对财政的直接控制,将尚书省原来的户部、盐铁、度支(主管经济出纳)三司地位提高,共同执掌全国财政,并互相牵制。此外,设立“考课院”,主管人事任免。由此,北宋宰相实际上失去了兵权、财权和人事任免权,这些权力最终都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 2.设官分职 建朝之初,宋太祖留用大批前朝官员,但只有官位,而无实职。宋真宗时起,将“官职分开”制度化,整个官僚体系被划分为两套系统,一种是只领取俸禄而无实际业务的“寄禄官”,一种是有职务的“职事官”。“设官分职”导致“冗官”现象愈演愈烈。不断膨胀的官僚队伍,对财政支出形成巨大压力。 (二)军事领域的“家法” 北宋在军事领域推行的一系列制度,其初衷在于防止国家内部发生叛乱,但却导致军队在防御外敌时毫无反击能力。 1.实行募兵制度,使兵民分开 宋太祖建立募兵制的目的是实现兵民分开,避免出现协同造反。北宋军队共四种,分别为禁兵、厢兵、乡兵和藩兵,募兵制主要针对前两种,禁兵承担守卫和征战职责,厢兵承担各种杂役,无战守责任。这些兵“一经应募,终身为伍”,政府按年支付一定数量的廪给(俸禄)、衣服、粮食等。此外为避免流民形成武装割据同时,还实行招募饥民为兵的养兵制度,因而在遭遇自然灾害时,往往会有大量身体素质层次不齐的灾民入伍当兵“仰食于官”。募兵制既是北宋“冗兵”的制度根源,也是军队作战能力低下的重要原因。 2.实行军队更戍,使兵帅分开 宋太祖采纳宰相赵普的建议实施更戍法,派禁军分驻京师与外郡,内外轮换,定期回驻京师,实行每三年轮换一次防地,从而使“兵无常帅,帅无常兵”。这导致在实战中,帅兵配合度低,缺乏协同性,影响整体战斗力。 (三)经济领域的“家法” 北宋经济领域最主要的“家法”是“土地不抑兼并”,鼓励以买卖的方式进行土地交易。这种土地商品化政策的长期施行,使大量的自耕农土地被富有的大地主大官僚买走,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北宋的地主阶层约占总人口的6%~7%,但他们所拥有的土地数量超过全国耕地的半数以上。为应对日益庞大的国库开支,北宋政府还实行严苛的赋税制度,除夏秋两税外还有杂变之赋、身丁税、科敛等杂税外,还有支移、折变等苛法,农民还要承担极为繁重的职役负担。土地兼并与“冗税”导致社会矛盾日趋激化,农民起义不断。 如右图所示,由于一系列政治、军事、经济领域“家法”的长期施行,导致自北宋中期起,整个国家开始陷入积贫积弱的恶性循环之中。枢密院三衙统兵体制、募兵制、更戍法的推行使军队整体战斗力低下,在与少数民族政权的战争中不断打败仗,随之而来的便是频繁的割地赔款(见表1),而在战争中获得好处的少数民族政权则更变本加厉地侵犯边境,由此带来的巨额军费开支和战争赔款,再加上募兵制下的“冗兵”、设官分职下的“冗官”,使国家财政入不敷出。另一方面,北宋是典型的农业社会,主要税收收入源于农业税,“不抑兼并”制度使失地农民增加、可税土地数量不断减少。而面对财政支出规模的逐年扩大,政府为维持收支平衡、填补国库亏空,于是大肆增税,单位土地面积需缴纳的税额越来越高,“冗税”使农民不堪重负,揭竿而起,军费开支也随之扩大。由此,整个国家陷入内忧外患的困境中。财政收支在宋仁宗时期(1049-1054)仅能维持基本平衡,到了十年后的冶平二年(1065年),财政赤字规模已达到1570万贯。 王安石变法的三个阶段 面对“家法”治下日渐贫弱的复杂局势,王安石提出“祖宗不足法”,并在1069-1074年,暴风骤雨般推出大量新法,涉及财税、军事、教育、政治等多个领域。总的来看,王安石变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变法的准备阶段(1067-1069年) 在这一阶段,王安石完成了变法的政治、组织准备以及改革方案的设计工作。 1.与宋神宗缔结君臣变法同盟 1067年,宋神宗继位,面对内忧外患的局势,他提出“天下弊事至多,不可不革”,迫切希望通过变法来重振朝纲。王安石在嘉祐3年完成的长达万字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已阐明他关于实施改革的构想与方案,声名远播。在继位三个月后,神宗迅速起用王安石,先任命他为知江宁府,几个月后升为翰林学士兼侍讲,调入京城。熙宁元年(1068年)4月起,神宗开始召王安石入朝讨论变法事宜,经过数轮探讨,二人就变法事宜达成共识,决定“君臣共济此道”。次年2月,神宗力排众议破格提拔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副宰相),授权其着手准备变法。 2.创设制置三司条例司 “宋朝家法”中,为削弱相权,将尚书省原来的户部、盐铁、度支三司地位提高,代替宰相共同执掌财政大权。在变法前,王安石向神宗提议并获准创设制置三司条例司,将户部、盐铁、度支三司整合为一个部门,负责制定财政法规,统筹财政收支,审定每年的“上供格”,借此恢复宰相财政管理权。 新组建的制置三司条例司,吸收了大量的专业人才如均输、青苗法的拟制者吕惠卿,该机构“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实际上成为变法的决策机构。虽然该机构因保守派的激烈反对,在仅仅存在了一年零三个月后以违逆祖制为名被撤并,但这期间该机构拟定了改革方案并颁布实施多部新法。 (二)变法的高潮阶段(1069-1073年) 1.颁布实施新法 熙宁二年至六年,王安石变法所涉及的新法几乎都在这一时期陆续颁布实施。 熙宁二年四月,制置三司条例司派遣刘彝、谢卿材等八人考察各地农田、水利和赋役情况。七月,设置发运使,实施均输法,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根据京城仓储情况和年景好坏,在东南六路的各路之间,调剂漕粮和上供物品的供应。九月,推行青苗法,以各地的常平仓和广惠仓所积攒的货币和粮食为本钱,在每年春天青黄不接时,借贷给普通民户,到秋天庄稼成熟时偿还本金,并支付二分的利息。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法》,要求各地兴修水利工程,所需材料根据当地居民每家每户的等级来分派。闰十一月,在各路设置提举使,监督新法推行。 熙宁三年十二月,推行保甲法和免役法。保甲法主要将村户每十户编为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五百户为一都保,每一保都要选出保丁,平时操练,战时入伍,从而几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又减轻政府养兵负担。免役法主要是废除各户轮流在州县当差的徭役,由官府出钱雇佣专人当差,所需费用由各户分担,称为“免役钱”;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寺院、女户、官户,也要交纳一半的费用,称为“助役钱”。 熙宁四年二月,新的贡举法颁布,废除明经科,只通过进士一科来录取人才,进士殿试的题目也不再是诗、赋、论三个题目,而是考察切合时务的策论。 熙宁五年三月,市易法实施,由政府出资设立“市易务”,低买高卖,平抑物价,同时也向商户提供贷款,取息两分。五月,推行“保马法”,鼓励西北边境的民户领养官马,或者由政府出资,个人购买马匹并代养,到年底根据马匹的饲养情况,给予补偿,如果马匹生病或死亡,则需要民户赔偿。八月,颁布《方田均税条约》,“方田”是指向东西南北各走一千步定为“一方”,丈量土地;“均税”是指对丈量好的土地,根据土地的评估情况,厘定应缴纳的税额。 熙宁六年九月,颁行免行法,规定各行业的商户根据赢利多寡,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向官府上缴实物或到官府当差。此外,还有与军事相关的将兵法、裁兵法、军器监法等新法陆续推出。 2.新法的成效 (1)积贫状况初步改善。王安石推行的熙宁新政,虽然一直广受诟病,但新法在推出后基本都得到执行,取得的最直接的成效就是中央财政状况有所好转。神宗在位的“熙宁、元丰间,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所积钱米,亦不减二十万”。到了哲宗继位的元祐元年,常平仓和坊场累积的免役钱达五千余万贯,“散在天下州县,贯朽不用”。而免役法、农田水利法、方田均税法等新政对于抑制土地兼并、打击大地主、大富豪和大官僚等特权阶层,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积弱局面有所扭转。军事上,从熙宁元年(1068年)开始,神宗下令诸路监司,核实各州兵卒,按照新法规定裁撤冗军,将免去军职的年龄由61岁调整到50岁。次年,神宗又下令废除、合并各个军营。变法十年,王安石坚持每年裁减冗兵,治平年间(1064-1067年)的兵卒共有1162000人,到了熙宁年间(1068-1077年)已经裁减为568688人,规模缩减一半,仅保留相对精锐的力量,军费开支大幅下降,军队战斗力得到提升。1073年,在王安石的指挥下,王韶奉命进攻吐蕃,收复河、岷等五个洲,将边境线拓展两千余里,取得北宋历史上少有的军事胜利。 (三)变法的尾声阶段(1074-1076年) 在变法过程中,一些新政或因设计不合理,或因推行过急,或因用人不当,不仅在士大夫中激起强烈的反对意见,而且招致百姓抱怨,比如青苗法和免役法,本是保护农户的开源之策,最终却给农户增加更重的税负;市易法和均输法的初衷是要保护中小商户利益,打击豪强富商的垄断,但最终却演变为官办机构直接与商贾争利。此外,这些新法的实施,不断触动官僚地主、富商大贾的利益,保守派对变法的阻挠从未停止,甚至慈圣、宣仁两宫皇太后都说当年的“天下大旱”是“王安石变法乱了天下”。种种质疑和反对声音,神宗对变法出现动摇,君臣变法同盟开始出现裂痕。王安石于熙宁七年四月第一次罢相,又于次年二月官复原职,然而此时变法派内部已开始分裂,王安石再次请辞并彻底退出政治舞台。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病逝,哲宗即位,所有新法被当权的保守派逐一罢黜。 王安石变法的方法论启示 王安石所制定的一整套以“理 财”、“整军” 为中心的综合配套改革方案,除对“设官分职”(冗官)未采取直接裁撤措施外(提出改革科举制度及加强人才培养),针对冗兵、冗税均实施了有力度的改革,并 取得积极成效。王安石变法对“宋朝家法”的种种弊端都有所触及,甚至曾短暂恢复了宰相的财政管理权,还探索以征兵制取代募兵制、置将法取代更戍法,以期降 低军费、提高军队作战能力。但不幸的是,这些变法措施都在宋神宗去世后戛然而止。从改革方法论的角度,王安石变法可从正反两方面得出如下启示: (一)推行改革既要注重效率,也应把握整体节奏和力度 在 变法高潮期的四年,王安石发布了近二十套新法,仅1072年就颁布了包括市易、保马、方田均税、军器监法在内的数套新法。虽然改革效率很高,但这种集中轰 炸的、运动式的改革推进方式,忽略了社会和民众的可承受能力,“二三年间,开辟动摇,举天地之内,无一民一物得安其所;数十百事,交举并作,欲以岁月,变 化天下”,严重影响新法的执行和落实效果。 历史经验表明,针对新法,民众、社会都需要一段时间的消化期和适应期。如果操之过急,往往欲 速则不达。“熙宁新政”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异常强大的反对势力,如果想使新法长久推行,就应有规划、有节奏的循序推进。例如在变法之初,首先选择相对容易落 地并受益者广泛的改革措施(如农田水利法)稳步推进,以不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树立民众对新法的信心,培养起新法的受益者和支持者,逐渐累积群众基础,从 而与既得利益集团形成对抗。而王安石短时期快速推出大量新法,使社会公众疲于应付,还没真正感受到一项新法带来的实惠时,另一项新法又开始实施。这种激进 式改革不但没有培养起新法受益阶层,反而使反对变法的群体越来越大,致使改革举步维艰。 (二)推行改革既要注重顶层设计,也应及时吸收基层反馈 王 安石变法主要是针对冗兵、冗官、冗费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所实施的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教育、文化领域的综合配套改革,改革方案由最高决策层统一设计和 推动。但王安石对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过分倚重,没有认真吸取来自基层执行部门和民众对新法的反馈意见,并及时予以修正,因而一些新法在执行过程中严重偏离 设计初衷如免役法、市易法,而一些脱离社会生产实际的新法如保马法,地方政府也不得不强行落实。 由于缺乏必要的反馈和纠错机制,地方只 有执行新法的义务,而被剥夺了根据当地实情,因地制宜修正和调整新法的权利,一些地方官员为取得政绩,曲意逢迎。例如青苗法,有些提举使为了对上邀功、夸 大新法执行的成效,一味要求多放钱多收息,甚至强行摊派,规定各郡应缴纳的定额,即所谓“散青苗”。青苗法原本是为了给有需要的贫困民户提供帮助,但为保 证本金的回收并得到高额利息,在执行中,反而更倾向于贷给中等以上的民户,下等民户即使有需要也很难得到贷款。等到秋天民户上缴钱粮时,又巧立名目,加收 利息,虽然明文规定只收二分利,但实际上往往要缴纳三分或四分的利息。最终新法的惠民效果大打折扣。 (三)推行改革既要注重选拔人才,也应加快配套机制建设 人 才是改革推进的核心所在。王安石吸取“庆历新政”的经验教训,在变法之初即注重招揽人才,组建了一支隶属于他的变法队伍,这些官员从最初的考察实情到后来 的监督执行新法,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职权,在变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科学的人才遴选制度与必要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机制,这些官员任命和罢 免的评判标准仅仅为是否赞成新法、是否推行新法卓有成效。因此,那些刻意迎合新法、不择手段推进新法的如吕惠钦、曾布、蔡确、蔡京之流,反而更容易获得任 命和提升,而那些勇于直陈新法弊端如范纯仁、富弼、韩琦等学养深厚的有识之士却被排除在变法队伍之外,结果新法沦为渴望快速上位、获得权势地位的人的最好 阶梯。参与变法的人才队伍出现问题,成为王安石变法最终走向彻底失败的一大诱因。因此,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建立科学有效的改革人才选拔、培养、监督和绩效 考核机制,对改革成败至关重要。■
(课题负责人:魏加宁,课题协调人:王莹莹,课题组成员:陈爱茹、匡贤明、李文钊、梁琦、朱太辉、江晓成、刘祥东、甘顺利、彭旋、赵伟欣、姜启舟,报告执笔:王莹莹、梁琦) P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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