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北宋王安石变法:毁誉参半的综合配套改革

 圆角望 2016-03-02

宋朝“家法”与北宋 中期的积贫积弱 少数民族 政权不断 入侵边境 军队战斗 力低下 战争赔款 更戍法 募兵制 设官分职 枢密院 三衙统 兵体制 冗兵 冗官 加重财 政负担 国库入 不敷出 大量军费 开支 土地 “不抑” 失地农 民增多 冗税 农民起义 不断 税收收入 下降

  王安石变法前北宋与辽夏两国两次和议的岁币数量

  表1

  时间

  和议名称

  银(万两)

  绢(万匹)

  茶叶(万斤)

  1004年

  1044年

  宋辽澶渊之盟

  宋夏庆历和议

  10

  7.2

  20

  15.3

  0

  3

  资料来源:解玉璋,王安石传,湖南人民出版社,2013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3年招标课题“改革方法论研究——基于古今中外经典改革案例的视角”课题组

  

  王安石是中国历史上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他力主推动了“熙宁变法”,新法实行了16年,“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所积钱米,亦不减二十万”。然而这场旨在改变北宋积贫积弱局面,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多个领域的综合配套改革,最终在宋神宗去世后,被彻底废止。学界关于王安石变法的既有研究成果很多,本文拟着重从改革方法论的视角对其进行分析。

  “家法”治下日渐贫弱的北宋王朝

  公元960年,陈桥兵变后赵匡胤“黄袍加身”。即位后,他吸取五代十国王朝更替的教训,为防范“篡位之风”,使除皇帝外任何个人、群体或机构都没机会大权独揽,在政治、军事、经济等领域制定了一系列“上下相维,内外相制”的制度,称为“宋朝家法”。这些自以为设计精巧、考虑周全的“家法”在被严格推行上百年后,过度的“分权与制衡”导致了行政体系的“弱和散”。到北宋中叶,国库亏空、军事屡战屡败,追根溯源,无不与恪守“家法”有关。

  (一)政治领域的“家法”

  职官制度是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北宋推行的职官制度,总体呈现的特点是:分臣权、集君权,重文轻武。

  1.分割相权,牵制兵权

  宋代延续唐朝旧制,设立三省制,但在职能设计上,已有很大调整。皇宫内只保留中书省,由宰相单独向皇帝请旨。门下、尚书移出宫外,两省长官不能再预闻最高命令。设立与中书省职级并行的枢密院,由枢密使主管军事,宰相不再掌管军政。

  为防止武将拥兵自重,建立枢密院三衙统兵体制,兵权一分为三,利用枢密使来牵制带兵的大将,枢密使有制令之权而无握兵之重,大将有握兵之重而无制令之权。到宋太宗时,不但制令权被收归皇帝,而且大将在前线的行动皇帝也要加以控制。这种制度导致前线将领失去了统兵的自主权,无法因地制宜随时调整战略战术,在作战中陷入被动。这是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战争屡战屡败的制度根源之一。

  剥夺宰相对财政的直接控制,将尚书省原来的户部、盐铁、度支(主管经济出纳)三司地位提高,共同执掌全国财政,并互相牵制。此外,设立“考课院”,主管人事任免。由此,北宋宰相实际上失去了兵权、财权和人事任免权,这些权力最终都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

  2.设官分职

  建朝之初,宋太祖留用大批前朝官员,但只有官位,而无实职。宋真宗时起,将“官职分开”制度化,整个官僚体系被划分为两套系统,一种是只领取俸禄而无实际业务的“寄禄官”,一种是有职务的“职事官”。“设官分职”导致“冗官”现象愈演愈烈。不断膨胀的官僚队伍,对财政支出形成巨大压力。

  (二)军事领域的“家法”

  北宋在军事领域推行的一系列制度,其初衷在于防止国家内部发生叛乱,但却导致军队在防御外敌时毫无反击能力。

  1.实行募兵制度,使兵民分开

  宋太祖建立募兵制的目的是实现兵民分开,避免出现协同造反。北宋军队共四种,分别为禁兵、厢兵、乡兵和藩兵,募兵制主要针对前两种,禁兵承担守卫和征战职责,厢兵承担各种杂役,无战守责任。这些兵“一经应募,终身为伍”,政府按年支付一定数量的廪给(俸禄)、衣服、粮食等。此外为避免流民形成武装割据同时,还实行招募饥民为兵的养兵制度,因而在遭遇自然灾害时,往往会有大量身体素质层次不齐的灾民入伍当兵“仰食于官”。募兵制既是北宋“冗兵”的制度根源,也是军队作战能力低下的重要原因。

  2.实行军队更戍,使兵帅分开

  宋太祖采纳宰相赵普的建议实施更戍法,派禁军分驻京师与外郡,内外轮换,定期回驻京师,实行每三年轮换一次防地,从而使“兵无常帅,帅无常兵”。这导致在实战中,帅兵配合度低,缺乏协同性,影响整体战斗力。

  (三)经济领域的“家法”

  北宋经济领域最主要的“家法”是“土地不抑兼并”,鼓励以买卖的方式进行土地交易。这种土地商品化政策的长期施行,使大量的自耕农土地被富有的大地主大官僚买走,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北宋的地主阶层约占总人口的6%~7%,但他们所拥有的土地数量超过全国耕地的半数以上。为应对日益庞大的国库开支,北宋政府还实行严苛的赋税制度,除夏秋两税外还有杂变之赋、身丁税、科敛等杂税外,还有支移、折变等苛法,农民还要承担极为繁重的职役负担。土地兼并与“冗税”导致社会矛盾日趋激化,农民起义不断。

  如右图所示,由于一系列政治、军事、经济领域“家法”的长期施行,导致自北宋中期起,整个国家开始陷入积贫积弱的恶性循环之中。枢密院三衙统兵体制、募兵制、更戍法的推行使军队整体战斗力低下,在与少数民族政权的战争中不断打败仗,随之而来的便是频繁的割地赔款(见表1),而在战争中获得好处的少数民族政权则更变本加厉地侵犯边境,由此带来的巨额军费开支和战争赔款,再加上募兵制下的“冗兵”、设官分职下的“冗官”,使国家财政入不敷出。另一方面,北宋是典型的农业社会,主要税收收入源于农业税,“不抑兼并”制度使失地农民增加、可税土地数量不断减少。而面对财政支出规模的逐年扩大,政府为维持收支平衡、填补国库亏空,于是大肆增税,单位土地面积需缴纳的税额越来越高,“冗税”使农民不堪重负,揭竿而起,军费开支也随之扩大。由此,整个国家陷入内忧外患的困境中。财政收支在宋仁宗时期(1049-1054)仅能维持基本平衡,到了十年后的冶平二年(1065年),财政赤字规模已达到1570万贯。

  王安石变法的三个阶段

  面对“家法”治下日渐贫弱的复杂局势,王安石提出“祖宗不足法”,并在1069-1074年,暴风骤雨般推出大量新法,涉及财税、军事、教育、政治等多个领域。总的来看,王安石变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变法的准备阶段(1067-1069年)

  在这一阶段,王安石完成了变法的政治、组织准备以及改革方案的设计工作。

  1.与宋神宗缔结君臣变法同盟

  1067年,宋神宗继位,面对内忧外患的局势,他提出“天下弊事至多,不可不革”,迫切希望通过变法来重振朝纲。王安石在嘉祐3年完成的长达万字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已阐明他关于实施改革的构想与方案,声名远播。在继位三个月后,神宗迅速起用王安石,先任命他为知江宁府,几个月后升为翰林学士兼侍讲,调入京城。熙宁元年(1068年)4月起,神宗开始召王安石入朝讨论变法事宜,经过数轮探讨,二人就变法事宜达成共识,决定“君臣共济此道”。次年2月,神宗力排众议破格提拔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副宰相),授权其着手准备变法。

  2.创设制置三司条例司

  “宋朝家法”中,为削弱相权,将尚书省原来的户部、盐铁、度支三司地位提高,代替宰相共同执掌财政大权。在变法前,王安石向神宗提议并获准创设制置三司条例司,将户部、盐铁、度支三司整合为一个部门,负责制定财政法规,统筹财政收支,审定每年的“上供格”,借此恢复宰相财政管理权。

  新组建的制置三司条例司,吸收了大量的专业人才如均输、青苗法的拟制者吕惠卿,该机构“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实际上成为变法的决策机构。虽然该机构因保守派的激烈反对,在仅仅存在了一年零三个月后以违逆祖制为名被撤并,但这期间该机构拟定了改革方案并颁布实施多部新法。

  (二)变法的高潮阶段(1069-1073年)

  1.颁布实施新法

  熙宁二年至六年,王安石变法所涉及的新法几乎都在这一时期陆续颁布实施。

  熙宁二年四月,制置三司条例司派遣刘彝、谢卿材等八人考察各地农田、水利和赋役情况。七月,设置发运使,实施均输法,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根据京城仓储情况和年景好坏,在东南六路的各路之间,调剂漕粮和上供物品的供应。九月,推行青苗法,以各地的常平仓和广惠仓所积攒的货币和粮食为本钱,在每年春天青黄不接时,借贷给普通民户,到秋天庄稼成熟时偿还本金,并支付二分的利息。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法》,要求各地兴修水利工程,所需材料根据当地居民每家每户的等级来分派。闰十一月,在各路设置提举使,监督新法推行。

  熙宁三年十二月,推行保甲法和免役法。保甲法主要将村户每十户编为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五百户为一都保,每一保都要选出保丁,平时操练,战时入伍,从而几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又减轻政府养兵负担。免役法主要是废除各户轮流在州县当差的徭役,由官府出钱雇佣专人当差,所需费用由各户分担,称为“免役钱”;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寺院、女户、官户,也要交纳一半的费用,称为“助役钱”。

  熙宁四年二月,新的贡举法颁布,废除明经科,只通过进士一科来录取人才,进士殿试的题目也不再是诗、赋、论三个题目,而是考察切合时务的策论。

  熙宁五年三月,市易法实施,由政府出资设立“市易务”,低买高卖,平抑物价,同时也向商户提供贷款,取息两分。五月,推行“保马法”,鼓励西北边境的民户领养官马,或者由政府出资,个人购买马匹并代养,到年底根据马匹的饲养情况,给予补偿,如果马匹生病或死亡,则需要民户赔偿。八月,颁布《方田均税条约》,“方田”是指向东西南北各走一千步定为“一方”,丈量土地;“均税”是指对丈量好的土地,根据土地的评估情况,厘定应缴纳的税额。

  熙宁六年九月,颁行免行法,规定各行业的商户根据赢利多寡,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向官府上缴实物或到官府当差。此外,还有与军事相关的将兵法、裁兵法、军器监法等新法陆续推出。

  2.新法的成效

  (1)积贫状况初步改善。王安石推行的熙宁新政,虽然一直广受诟病,但新法在推出后基本都得到执行,取得的最直接的成效就是中央财政状况有所好转。神宗在位的“熙宁、元丰间,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所积钱米,亦不减二十万”。到了哲宗继位的元祐元年,常平仓和坊场累积的免役钱达五千余万贯,“散在天下州县,贯朽不用”。而免役法、农田水利法、方田均税法等新政对于抑制土地兼并、打击大地主、大富豪和大官僚等特权阶层,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积弱局面有所扭转。军事上,从熙宁元年(1068年)开始,神宗下令诸路监司,核实各州兵卒,按照新法规定裁撤冗军,将免去军职的年龄由61岁调整到50岁。次年,神宗又下令废除、合并各个军营。变法十年,王安石坚持每年裁减冗兵,治平年间(1064-1067年)的兵卒共有1162000人,到了熙宁年间(1068-1077年)已经裁减为568688人,规模缩减一半,仅保留相对精锐的力量,军费开支大幅下降,军队战斗力得到提升。1073年,在王安石的指挥下,王韶奉命进攻吐蕃,收复河、岷等五个洲,将边境线拓展两千余里,取得北宋历史上少有的军事胜利。

  (三)变法的尾声阶段(1074-1076年)

  在变法过程中,一些新政或因设计不合理,或因推行过急,或因用人不当,不仅在士大夫中激起强烈的反对意见,而且招致百姓抱怨,比如青苗法和免役法,本是保护农户的开源之策,最终却给农户增加更重的税负;市易法和均输法的初衷是要保护中小商户利益,打击豪强富商的垄断,但最终却演变为官办机构直接与商贾争利。此外,这些新法的实施,不断触动官僚地主、富商大贾的利益,保守派对变法的阻挠从未停止,甚至慈圣、宣仁两宫皇太后都说当年的“天下大旱”是“王安石变法乱了天下”。种种质疑和反对声音,神宗对变法出现动摇,君臣变法同盟开始出现裂痕。王安石于熙宁七年四月第一次罢相,又于次年二月官复原职,然而此时变法派内部已开始分裂,王安石再次请辞并彻底退出政治舞台。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病逝,哲宗即位,所有新法被当权的保守派逐一罢黜。

  王安石变法的方法论启示

  王安石所制定的一整套以“理

 财”、“整军” 为中心的综合配套改革方案,除对“设官分职”(冗官)未采取直接裁撤措施外(提出改革科举制度及加强人才培养),针对冗兵、冗税均实施了有力度的改革,并 取得积极成效。王安石变法对“宋朝家法”的种种弊端都有所触及,甚至曾短暂恢复了宰相的财政管理权,还探索以征兵制取代募兵制、置将法取代更戍法,以期降 低军费、提高军队作战能力。但不幸的是,这些变法措施都在宋神宗去世后戛然而止。从改革方法论的角度,王安石变法可从正反两方面得出如下启示:

  (一)推行改革既要注重效率,也应把握整体节奏和力度

  在 变法高潮期的四年,王安石发布了近二十套新法,仅1072年就颁布了包括市易、保马、方田均税、军器监法在内的数套新法。虽然改革效率很高,但这种集中轰 炸的、运动式的改革推进方式,忽略了社会和民众的可承受能力,“二三年间,开辟动摇,举天地之内,无一民一物得安其所;数十百事,交举并作,欲以岁月,变 化天下”,严重影响新法的执行和落实效果。

  历史经验表明,针对新法,民众、社会都需要一段时间的消化期和适应期。如果操之过急,往往欲 速则不达。“熙宁新政”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异常强大的反对势力,如果想使新法长久推行,就应有规划、有节奏的循序推进。例如在变法之初,首先选择相对容易落 地并受益者广泛的改革措施(如农田水利法)稳步推进,以不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树立民众对新法的信心,培养起新法的受益者和支持者,逐渐累积群众基础,从 而与既得利益集团形成对抗。而王安石短时期快速推出大量新法,使社会公众疲于应付,还没真正感受到一项新法带来的实惠时,另一项新法又开始实施。这种激进 式改革不但没有培养起新法受益阶层,反而使反对变法的群体越来越大,致使改革举步维艰。

  (二)推行改革既要注重顶层设计,也应及时吸收基层反馈

  王 安石变法主要是针对冗兵、冗官、冗费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所实施的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教育、文化领域的综合配套改革,改革方案由最高决策层统一设计和 推动。但王安石对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过分倚重,没有认真吸取来自基层执行部门和民众对新法的反馈意见,并及时予以修正,因而一些新法在执行过程中严重偏离 设计初衷如免役法、市易法,而一些脱离社会生产实际的新法如保马法,地方政府也不得不强行落实。

  由于缺乏必要的反馈和纠错机制,地方只 有执行新法的义务,而被剥夺了根据当地实情,因地制宜修正和调整新法的权利,一些地方官员为取得政绩,曲意逢迎。例如青苗法,有些提举使为了对上邀功、夸 大新法执行的成效,一味要求多放钱多收息,甚至强行摊派,规定各郡应缴纳的定额,即所谓“散青苗”。青苗法原本是为了给有需要的贫困民户提供帮助,但为保 证本金的回收并得到高额利息,在执行中,反而更倾向于贷给中等以上的民户,下等民户即使有需要也很难得到贷款。等到秋天民户上缴钱粮时,又巧立名目,加收 利息,虽然明文规定只收二分利,但实际上往往要缴纳三分或四分的利息。最终新法的惠民效果大打折扣。

  (三)推行改革既要注重选拔人才,也应加快配套机制建设

  人 才是改革推进的核心所在。王安石吸取“庆历新政”的经验教训,在变法之初即注重招揽人才,组建了一支隶属于他的变法队伍,这些官员从最初的考察实情到后来 的监督执行新法,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职权,在变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科学的人才遴选制度与必要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机制,这些官员任命和罢 免的评判标准仅仅为是否赞成新法、是否推行新法卓有成效。因此,那些刻意迎合新法、不择手段推进新法的如吕惠钦、曾布、蔡确、蔡京之流,反而更容易获得任 命和提升,而那些勇于直陈新法弊端如范纯仁、富弼、韩琦等学养深厚的有识之士却被排除在变法队伍之外,结果新法沦为渴望快速上位、获得权势地位的人的最好 阶梯。参与变法的人才队伍出现问题,成为王安石变法最终走向彻底失败的一大诱因。因此,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建立科学有效的改革人才选拔、培养、监督和绩效 考核机制,对改革成败至关重要。■

  

  

  (课题负责人:魏加宁,课题协调人:王莹莹,课题组成员:陈爱茹、匡贤明、李文钊、梁琦、朱太辉、江晓成、刘祥东、甘顺利、彭旋、赵伟欣、姜启舟,报告执笔:王莹莹、梁琦)

  P7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