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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人请假,谁有权利批准?

 super073 2016-03-03

在证据面前,家属情绪逐渐平静下来……


文:杜小美

来源:“中国护理管理”微信号

(《医学界》转载本文已获授权)


关于病人在住院期间、离院在外发生意外的案例实在不少见,对于责任的承担各方也均持不同意见。本文中两个案例都非常典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个案一


电力公司和我们医院仅一墙之隔,住院的冯阿姨输完液就由其女儿带回家了。一连三天都没事,第四天上午家属急匆匆来到科里,说他母亲昨天晚上从床上掉到地上,走不了路,问我们怎么办。科里立即派人推了轮椅把冯阿姨接了回来,还好,病人除了左下肢动弹不了外,神志意识等生命体征并无异常,CT显示:冯阿姨的左下肢胫骨骨折了。


家属为此不高兴了,在医生办公室和主管医师争执起来,表示要“追究科室的责任给予赔偿,拒付骨折治疗相关费用”。纠纷焦点是:带病人回家是否个人行为?家属不承认护士告诉过他不让回家。然而,他没料到的是,我们的护理安全管理早有一套病人在接受了首次“住院期间不准回家”的入院宣教以后仍然不当回事儿的应对措施:当我们在晨护时第一次发现病人晚上回家过夜白天过来输液,就在他上午返回病房时在其床边做了“住院期间不可以回家”的第二次告知,并记录在了护理记录单上。


我们向家属出示了文字记录,又请来同室病人作证,在证据面前,家属情绪逐渐平静下来,我们及时表达了对病人的同情和关心,给冯阿姨安排了一间单人病房,急请骨科会诊处理,纠纷得以平息。


个案二


李大爷住院近一月,治疗效果不错,主管医生已口头通知护理站该病人次日出院。下午,李大爷的子女为明天出院的事回家联系车,李大爷自己想出去理个发,坐上公交车,没有目的地望着车窗外找理发店,突然感觉心前区不适晕倒在车上,司机和路人帮忙送到附近的医院急诊室,医务人员看到他里面穿着一件病衣,从其口袋里找到一个我们医院的口服药袋,判断是正在住院的病人,随即电话打过来询问。医务科通知几个科的护理站,问有没有病人外出不在病房?在班的医护人员开始一个一个病房巡查,果然发现20床李大爷不在,同室病友只知道他午饭后出去的,干什么去了不清楚。在对方医院急诊抢救病情稳定后,医院派出救护车接回病人,医生取消了其出院计划,继续住院观察。


本例意外有惊无险,没有造成病人的实质性损害,家属回来后我们进行了非常有诚意的沟通,并向他们致歉,科主任、医生、护士长都去床前慰问了李大爷,预料中的纠纷被医患双方理性处理。


我们在事后的护理例会上做了专题讨论,应该吸取的经验教训有两点:一是巡视病房内容不仅限于病情、液体、引流等,还有不在病房的、特别是长时间不在的病人的去向。二是让护士明白自己和陪侍人的关系:病人住院期间,遵医嘱留的陪侍人是病人的合法监护人,陪侍人离开时告诉了护士,护士成为病人的临时监护人,这段时间护士要加强巡视,及时解决病人需求直至陪侍人返回。


讨论


类似状况在很多医院都发生过。病人住院期间外出,无论时间长短,脱离医护人员的视线,必然存在风险,但在临床实践中,这是一个长久存在而得不到解决的问题。相关的法律观点认为,病人与医院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从办理入院手续开始至办理出院手续终止,在此期间病人出现病情以外的非正常意外,视为医方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过错。


既然存在风险,那病人住院期间回家住宿是不是办理请假手续就可以了呢?我认为不能把住院病人的请假签字条视为医患双方厘清责任的免责证据,一旦病人在家出了意外甚至严重到死亡,医疗纠纷诉诸于一场法律诉讼时,请假条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尚未可知。


对国庆、春节这样的长假,医生最好根据病人病情,能出院的都办理手续出院,与医院解除合同关系;不能出院的危重、卧床、复杂治疗的病人因病情不允许,也就不存在请假回家问题。倒是平时或周末,轻病人、熟人或即将准备出院的病人最易麻痹大意,别说出院前一天,就是办理出院手续前一分钟,病人出了意外也是医院的责任。


结语


严格讲,主管医生有权根据病人病情来衡量决定是否准许病人请假回家,但在临床上,医生懒得管这些事,习惯于让病人去找护士长,然后护士长就建个“病人请假登记本”让家属签字后“合理合法”地带病人回家。我的理解是:概念一定要清楚,护士长登记病人请假,并不等同于“批准”病人请假,从病房管理角度出发,做这件事之前必须确定,病人请假回家是得到主管医生许可的,医生是知情的。


对于家属擅自做主带病人回家过夜,发现这样的情况,护士可以当着病人面、最好当着与病人无利益关系的第三者的面,再次宣教或多次宣教、耐心解释病人离开病区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同时将此宣教告知记录在案以形成书证,然后在科室交班晨会上知会其主管医生以共同防范。


护士能做的就是这些,护士长应当谨慎行事。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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