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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书(竞业限制)

 黄律师的书屋 2016-03-04
    

  异议人: 程××,男,汉族,19×年×月×日生,江西省××县人,住武汉市黄石路××小区××栋2单元302室。 

因贵院受理了原告鹤山××灯饰有限公司诉异议人竞业禁止(竞业限制)纠纷一案,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就本案管辖提出异议如下:

一、关于职能管辖的异议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原告依据《劳动合同》及附件《商业秘密保密合同》以竞业禁止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贵院依法不应予以受理。法律依据有: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对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有明确的规定。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一○二条的规定。③、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七条规定“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69号)第一条规定“…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五、六条关于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的含义,是指适用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程序是提起诉讼的法定的、必经的前置程序。本案应首先提交劳动仲裁,原告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了劳动仲裁前置的规定,属滥用诉讼权利。在这种前提下,双方在《商业秘密保密合同》中关于 “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归鹤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的约定因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而归于无效。

值得一提的是,在由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和第十条中就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有约定,并在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一致同意向鹤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不服仲裁的,可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二、关于地域管辖的异议

 

退一万步说,即便能够将本案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列入普通的民商案件处理,贵院对本案也无管辖权。

原告以异议人违反保密合同的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纠纷为由诉至贵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异议人(被告)的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而非在广东省江门市。同时异议人自进入原告公司,就一直担任武汉办事处经理,在湖北省武汉市工作至到辞职。这一事实,原告在诉状中也提到。异议人后来所开的公司也在湖北省武汉市,不在广东省江门市。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湖北省武汉市,而不在广东省江门市。必须指出的是,双方在《商业秘密保密合同》中 “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归鹤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的约定因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归于无效。本案的管辖权是不可能自然地过渡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综上所述,异议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特提出异议,请求裁定驳回或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 程××

                         二OO八年元月四日

 

 

后记:在本代理人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后,本案原告不得不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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