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代通知金标准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菩提宝宝2005 2016-03-09

摘要

summary


单位选择以支付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主张应按照其正常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代通知金未获支持。


类别/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解除/代通知金/支付标准




基本案情

刘某系北京紫光方大高技术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方大公司)员工。双方于2015年2月26日解除劳动合同。紫光方大公司以月工资5800元的标准向刘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并于2015年4月8日以刘某2015年2月实际应发工资2160元支付了代通知金。此后,刘某以要求支付代通知金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未支持其该项请求后,刘某不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


公司对补偿金作出了规定,即按照每月5800元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公司也应按照该标准支付代通知金。现在公司以本人2015年2月实际应发工资标准支付代通知金不符合其自身规定,应当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辩称


用人单位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

另外法院查明刘某提交的提供《关于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补偿的办法》。该办法载明:根据公司员工收入的具体情况,公司对拟定的补偿金做如下规定,员工工资2013年度的北京市平均工资每月5793元;2015年3月发放员工2月份工资,及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共计两个月。该办法上加盖有“紫光方大公司”字样的公章。


法院认为

关于代通知金标准。首先,刘红与紫光方大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未明确约定代通知金标准。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因此,紫光方大公司按照刘红工资标准支付代通知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刘红上诉要求紫光方大公司按5800元标准补足差额,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了劳动者诉讼请求,其后劳动者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

借助本案对代通知金的有关问题分析如下:

1、  应当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通过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三,即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非因此三种情形,用人单位确无支付代通知金之法定义务。从本案判决看,确实无法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什么,而如果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的用人单位确无支付代通知金之法定义务,当然,如果双方对此做出了约定就应从其约定。

2、  代通知金支付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的标准为该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标准。本案中,用人单位以580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是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2160元标准支付了代通知金。法官认定用人单位的此种做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劳动者的主张未与支持。另外,从本案看,用人单位以高于劳动者实际工资的标准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我们说这种做法对于“有钱任性”型的企业不算什么,但是我们仍然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对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的支付标准作出约定,依照法定标准支付即可,以避免因约定不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这里有一个问题小东没有搞清楚。如果2月份公司发了上一年度的年终奖1万元,劳动者2月份的工资是12160元,那么给代通知金是按照12160元支付呢,还是按照2160支付呢?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121号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东合公开课”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