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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应宽严相济

 songsgt 2016-03-10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应宽严相济
                    2016.1.29中国税务报         刘天永

    张某在北京经营一家销售数码电子产品的贸易公司。2012年,张某的朋友李某拜托张某为李某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囿于人情关系在双方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李某的公司开出税额为11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11月,张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北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2015年3月,法院对张某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数额11万元,处3年有期徒刑并缓刑3年。法院对张某适用缓刑,考虑了减轻、从轻因素,是从轻处罚的结果。

    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标准过于严厉

    我国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打击力度非常大,不仅有行政处罚责任,还有刑事责任。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多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罪,这意味着只要纳税人作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且虚开税款数额达到一定金额,就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随着营改增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将会延伸至全社会各个行业,纳税人在不了解税法规定或风险意识薄弱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作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作出了明确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于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的制定时间较早,已无法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笔者认为,纳税人虚开税款数额只要超过10万元,将面临可能适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超过50万元的,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未免过于严苛和沉重。当前企业之间经济贸易的购销金额所对应的税款金额轻而易举就可以超过10万元、50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应考虑从轻因素

    在现实中,大量纳税人长久以来一直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往往不懂税法,或者对税法风险不甚了解,因为囿于人情关系或者是为美化财务数据等一些特殊原因作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些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为偶发,份数较少、涉案税额较低,与倒卖发票的皮包公司、开票公司存在极大的区别。尽管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但往往并没有造成国家巨额税款损失,许多纳税人在案发后均能够通过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的方式及时补救其违法行为。如被告人存在的坦白、自首、立功、及时补缴税款及罚款、未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等等情节的,应当在量刑时遵循宽严相济的量刑原则,尽量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具备从轻情节量刑时可以适用缓刑

    在本案中,张某仅实施了一次虚开的行为,且虚开税款数额较小,对国家税款没有造成太大损失。同时,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不仅如此,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曾多次主动到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相应税款和罚款,表明其悔罪意愿强烈,且对所在社区不构成危害,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当前我国刑法制度及刑事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深化,陆续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得刑法的功能正在从单纯的惩处犯罪、施以刑罚扩张为保障民生、行为纠正和守法教育等。这对于人民法院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法院应当结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作出适当、合法的量刑,确保量刑既能够起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又不致对被告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过分的破坏性影响。

    作者: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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