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一类特殊的劳动者,其辞职和流动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这一次让我们一起去了解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特殊劳动关系情况,熟悉一下仲裁和法院的裁判尺度。 裁判来源: 当事人: 一审情况: 李某在一审中起诉称:1995年7月,我入职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飞行员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1月6日,我以快递形式向国际航空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4年1月9日由国际航空公司签收。要求判令:1.国际航空公司为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国际航空公司为我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公积金的转移手续;3.国际航空公司为我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薄、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飞行员驾驶执照、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移交手续(庭审中,李某将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明确为国际航空公司为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转移手续);4.不支付国际航空公司违约金2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就本案而言,李某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给国际航空公司,其此项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予解除。李某于2014年1月7日以邮寄形式向国际航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邮件于2014年1月9日签收,结合上述情况,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2月9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国际航空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及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及时为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转移手续,故该院对李某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国际航空公司基于为李某支出了高额培训费及因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必然给其公司造成损失,向李某主张违约金及赔偿金各210万元,并提交飞行记录簿加以证实。考虑到飞行员具有专业性及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及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李某经国际航空公司出资进入航空学校学习并在国际航空公司工作多年,在此过程中国际航空公司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故李某提出与国际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应当支付国际航空公司相应的培训费用。由于国际航空公司没有提供详细的证据,该院对国际航空公司所述的培训费支出数额无法准确核实并作进一步确认。为切实维护航空安全,结合本案事实以及李某的实际工作经历并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相关规定,该院酌情判决李某支付国际航空公司培训费210万元。至于国际航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其请求存在重复计算情形,且该院已判令李某向国际航空公司支付培训费,故该院对国际航空公司的该部分请求不再重复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5日内为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飞行技术履历档案和空勤人员体检档案的转移手续;二、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费210万元;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情况: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国际航空公司要求李某在支付完毕违约金、赔偿金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结合民航总局相关规定,国际航空公司应当及时为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转移手续,故一审法院就李某该项诉讼请求的认定正确。关于是否支付培训费和赔偿金一节,综合考虑飞行员具有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国际航空公司的确付出了较大培养成本,一审法院对李某应当支付国际航空公司相应培训费的数额予以酌定,并无不妥;国际航空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李某解除合同造成实际损失,且国际航空公司计算培训费和赔偿金有重复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无需支付赔偿金亦无不妥。国际航空公司要求李某返还其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员执照、空勤登机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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