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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航空被法院列为“老赖”:拒绝为离职飞行员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那山_那水 2019-07-13
山东航空被法院列为“老赖”:拒绝为离职飞行员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7月8日,鲁网以《山东航空一天四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因未完全履行判决所确定义务》为题,报道了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东航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引发各界广泛关注。不少读者追问,山东航空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因何而起?对此,鲁网记者进行了深入了解。

鲁网记者获悉,山东航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主要是因为拒绝为已经离职的张某某、沈某、刘某某、刘某4名飞行员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因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山东航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老赖。

记者查询发现,张某某、沈某、刘某某、刘某四名飞行员与山东航空的诉讼内容类似,均以同样的原因起诉山东航空,山东航空均以败诉告终。关于双方争议的内容,以刘某与山东航空的劳动争议案件为例展开解读。

刘某于2011年7月4日入职山东航空,担任飞行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于2018年6月11日向山东航空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由于个人原因,解除与山东航空的劳动关系。

山东航空于2018年6月13日签收,但并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山东航空认为,刘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双方约定,解除无效,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内容。争议无果,刘某将山东航空推上被告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刘某于2018年6月11日向山东航空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故双方的劳动合同于山东航空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三十日后解除。山东航空主张刘某的解除行为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山东航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刘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为刘某办理或协助办理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的转移手续。

一审判决作出后,山东航空不服,提起上诉称,刘某与山东航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飞行员工作,合同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止。因为飞行员岗位具有特殊性,培养一名合格的飞行员耗资大、周期长。山东航空为刘某提供了大量的培养资金和培训机会,现刘某提出辞职,不仅违背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将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严重影响山东航空正常航行工作的开展。

山东航空同时表示,一审法院判决山东航空为刘某出具安保评价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是出具安保评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亦不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二是刘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并不涉及跳槽到其他航空公司担任飞行员,不需要对之前的工作进行书面评价;如果刘某是为了跳槽到其他航空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三是山东航空与刘某之间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无需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手续。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包括:一、山东航空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二、山东航空应否为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三、山东航空应否为刘某办理或协助办理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的转移手续。

争议焦点一,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于2018年6月11日向山东航空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山东航空认可其于2018年6月13日收到该解除通知书,故刘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及程序,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山东航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无需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法院认为,山东航空作为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有义务为刘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且刘某所从事的民航飞行员行业特点决定了飞行员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等相关专业档案是其从业的必备材料,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民航管理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判令山东航空为刘某办理或协助办理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法有据。山东航空关于出具安保评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查范围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关于无需为刘某办理或协助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另外,飞行员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等档案资料的转移手续,涉及对民航管理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故一审法院对刘某关于转移或协助转移相关档案资料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指出档案资料的转移应依照民航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山东航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二审法院驳回山东航空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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