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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礼坤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滥伐林木罪、滥用职权罪,马关县环保局、林业局犯单位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

 Doldol 2016-03-20

(2014)文中刑终字第12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礼坤,男,1963年9月6日生。

辩护人杨启献,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马关县环境保护局。

诉讼代表人杨洪亮,马关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原审被告单位马关县林业局。

诉讼代表人段丽,马关县林业局局长。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审理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礼坤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滥伐林木罪、滥用职权罪以及原审被告单位马关县环境保护局、马关县林业局犯单位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马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礼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新丹、代理检察员饶红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杜礼坤及其辩护人杨启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关于单位受贿罪

1.2005年1月至2006年1月间,被告单位马关县环境保护局经时任局长的被告人杜礼坤同意并协调,多次收受矿业企业的赞助款人民币264000元,未入单位财务账。

2.201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单位马关县林业局经时任局长的被告人杜礼坤同意并协调,多次收受木材商、苗圃商的赞助款人民币223500元,未入单位财务账。

(二)关于滥伐林木罪

2010年9月30日,被告人杜礼坤与杨锟、蒋海芳、贺茂武经李光云介绍,以84000元的价与古林箐乡普元村委会干沟村二组十四户村民租用熊岩洞地段461.22亩的一片林地,租期20年,因被告人杜礼坤时任林业局局长,在租地协议上署名不妥,协议以杨锟、蒋海芳、贺茂武的名义签订。协议签订后,被告人杜礼坤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商定请王成荣将承租林地内的树木、杂草清除以种植杉树,并与王成荣达成用林地内的树木砍伐后归王成荣所有以折抵砍树、清地的费用。之后王成荣即对杜礼坤等人租用林地内的林木进行砍伐。经鉴定,滥伐林木蓄积203立方米。

(三)关于滥用职权罪

1.2010年5月,李光云、沈恒先、李兴奎、向仲泽(四人另案)以人民币78000元的价格租用古林箐乡普元村委会干沟村三组熊岩洞地段的一片林地。同年9月30日,被告人杜礼坤与杨锟、贺茂武、蒋海芳以人民币84000元的价格租用古林箐乡普元村委会干沟二组熊岩洞地段的一片林地。为在林地上造林,杜礼坤等人和李光云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请人将租用林地的林木进行砍伐。后为使未批先砍的行为合法化,被告人杜礼坤安排杨锟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在办理过程中,杨锟指使古林箐乡林业站站长肖方明违反工作职责办理被告人杜礼坤等人与李光云等人分别承租的林地内树木的采伐手续和将采伐林地列为低效林改造项目。杨锟、高华兰、沈恒先又在被告人杜礼坤的办公室伪造被告人杜礼坤等人与李光云等人分别承租的林地内的林木采伐申请表及作业设计书。后被告人杜礼坤在申请人为“陈云洪”、“龙光文”的采伐申请表中局领导意见栏签署“同意采伐”的意见。滥伐林木一事于2013年3月25日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2008年12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杜礼坤安排马关县林业局相关工作人员通过虚列支出的方式,从单位公共经费及项目资金中套取现金人民币931748元进入“小金库”,用于相关支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四)关于受贿罪

1.2005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杜礼坤两次收受都龙镇一选厂承包商黄桂山(已判刑)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

2.2005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杜礼坤多次收受曾乃利送的现金人民币86000元。

3.2008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杜礼坤多次收受陆成华(已判刑)送的现金人民币152000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车辆、多收购房款的方式收受陆成华送的人民币165000元。

4.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杜礼坤两次收受木材商冯在忠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两次收受冯在忠、粟天昌、石银康(三人已判刑)送的现金人民币60000元。

5.2011年,被告人杜礼坤收受木材商毛史水送的价值6800元的烟筒一支。

6.2009年,被告人杜礼坤利用时任马关县林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安排蒋海芳参与谢顺如(另案)合伙育核桃苗。在谢顺如育苗过程中,蒋海芳未出资,也未参与管理。2011年春节前,谢顺如拿了200000元现金到马关县文化路215号杜礼坤家,后杜礼坤将200000元交给蒋海芳保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案件初查审批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认定被告单位马关县环境保护局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单位马关县林业局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杜礼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总和刑期十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退交的赃款739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杜礼坤以其不构成滥伐林木罪、滥用职权罪以及受贿罪认定的数额不符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杜礼坤及其辩护人杨启献的意见是,一、杜礼坤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理由是,杜礼坤与杨锟等人租用的林地属于政府批准的低效林改造范围,树木被砍伐是杨锟安排王成荣所为,杜礼坤不清楚砍伐树木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主观上没有滥伐林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叫他人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二、滥伐林木罪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杜礼坤没有受到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公诉机关根据滥用职权罪的相关证据直接起诉杜礼坤构成滥伐林木罪,属程序违法。三、杜礼坤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是,杜礼坤与杨锟等人承租的林地以及李光云等人承租的林地内的树木采伐审批手续是符合规定的,杜礼坤不知道杨锟等人在其的办公室是如何做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林业局小金库是县委、政府领导授意做的,其没有私自挪用,小金库的资金主要用于为马关县跑项目,争取更多的资金和政策。四、受贿罪认定的数额与事实不符。理由是,1、杜礼坤没有收到谢顺如送的20万元;2、陆成华跟杜礼坤购买文山一栋价格为136万元的别墅,两个多月后陆成华付款时多给的4万元应该属于迟延支付的利息;认定杜礼坤跟陆成华购买宝马车从中受贿12.6万元有异议,该车的鉴定价值过高。3、曾乃利送的8.6万元中有4.6万元属礼尚往来;4、黄桂山送的5万元中的2万元已交给财务人员;5、冯在忠等人送给的8万元中,只能认定4.2万元,因为后来冯在忠从杜礼坤家拿了16坛价值3.2万元的酒和一个价值6千元的大佛像。五、杜礼坤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建议在十年以下量刑。

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是,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庭审中,检察员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铁核桃苗转让合同,证明2009年5月19日马关县林业局种苗站将位于马关县马白镇下寨培育的铁核桃33.04吨生苗以人民币327896元转给大姚县三台核桃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老板谢顺如经营。2、农田租用合同复印件48份及租用农田付款凭证复印件18份,证明时任马关县林业局局长的上诉人杜礼坤自行以林业局的名义帮助谢顺如承包马关县坡脚镇马夹冲上寨卢建虎等48户农户签订农田租用合同,谢顺如将租用的农田用以种植核桃苗。3、核桃苗木嫁接合同,证明2008年9月1日马关县林业局种苗站与大姚县三台核桃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老板谢顺如签订绿化公司为种苗站嫁接核桃苗70万株,每株1.05元的合同协议。4、核桃苗木购销合同,证明2009年2月16日马关县林业局种苗站与大姚县三台核桃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老板谢顺如签订种苗站以每株4.3元向绿化公司购买核桃苗的合同协议。5、谢顺如的供述,证明时任马关县林业局局长的杜礼坤叫他的姨夫蒋海芳跟其一起培育核桃苗,之后蒋海芳没有出资和实际参与经营管理,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其提了20万元现金到杜礼坤家。分钱给蒋海芳是因为他是杜礼坤的姨夫,其以后还要卖核桃苗给林业局,与林业局在财务上还有往来。经质证,杜礼坤及其辩护人对以上四份合同无异议,辩解没有收到谢顺如的20万元现金。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单位受贿罪

1.2005年1月至2006年1月间,原审被告单位马关县环境保护局经时任局长上诉人杜礼坤的安排,多次收受矿业企业老板交的赞助款共计人民币264000元。

2.2010年9月至10月间,原审被告单位马关县林业局经时任局长上诉人杜礼坤的安排,多次收受木材商、苗圃商老板的赞助款共计人民币223500元。

上述事实,有受理案件初查审批表,立案决定书,相关书证,张德聪、周兴梅等人的证言及与之印证的上诉人杜礼坤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二)关于滥伐林木罪

2010年9月30日,时任马关县林业局局长的上诉人杜礼坤与杨锟、蒋海芳、贺茂武为种植杉树,以84000元的价格租用马关县古林箐乡普元村委会干沟村二组十四户村民位于熊岩洞地段的一片林地、合计461.22亩,租期二十年。租地协议签订后,杜礼坤等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王成荣砍伐、清理林地内的树木。经鉴定,被砍伐的杂木、杉树等林木蓄积量为203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受理案件初查审批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王成荣、马发荣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杨锟、贺茂武、蒋海芳的供述以及与之印证的上诉人杜礼坤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三)关于滥用职权罪

1、2010年9月30日,时任马关县林业局局长的上诉人杜礼坤与杨锟、贺茂武、蒋海芳承租古林箐乡普元村委会干沟二组熊岩洞地段461.22亩的一片林地。后杜礼坤等人隐瞒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王成荣砍伐承租林地内的杉树、杂木等树种以种植杉树苗。2011年2月份,因被砍伐的杉树在运输过程中被森林民警查获,杜礼坤便授意杨锟加紧补办采伐手续。在补办采伐手续过程中,杨锟指使古林箐乡林业站站长肖方明为该片林地的树木采伐手续以及李光云等人承租林地内树木的采伐手续的办理提供便利,并要求将两片承租林地列为低效林改造项目。后杜礼坤等人参与并指使时任林业局调查队队长的高华兰在杜礼坤的办公室伪造杜礼坤等人与李光云等人分别承租的林地内的林木采伐申请表及作业设计书,并在申请表上提前签署“同意采伐”的意见。后杜礼坤、杨锟又违反审批程序,未经班子讨论决定,为两片承租林地下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杜礼坤等人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过程中存在的滥用职权行为被媒体报道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2008年12月至2013年2月间,时任马关县林业局局长的上诉人杜礼坤安排马关县林业局相关工作人员通过虚列支出的方式,从单位公共经费及项目资金中套取现金人民币931748元进入单位“小金库”,全部用于相关支出。

上述事实,有受理案件初查审批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沈恒先、李光云、周兴梅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杨锟、高华兰等人的供述以及与之印证的上诉人杜礼坤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四)关于受贿罪

1、2005年至2007年间,时任马关县环境保护局局长的上诉人杜礼坤两次收受都龙一选厂承包商黄桂山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2、2005年至2013年,上诉人杜礼坤在分别担任马关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和马关县林业局局长期间,多次收受从事矿业生意和木材生意的老板曾乃利送的现金人民币8.6万元。

3、2008年至2011年,时任马关县林业局局长的上诉人杜礼坤多次收受陆成华送的现金人民币15.2万元;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车辆、多收购房款的方式收受陆成华送的人民币16.5万元。

4、2010年至2012年间,时任马关县林业局局长的上诉人杜礼坤两次收受木材商冯在忠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两次收受冯在忠、粟天昌、石银康送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

5、2011年,时任马关县林业局局长的上诉人杜礼坤收受木材商毛史水送的价值6800元的烟筒一支。

6、2009年5月份,时任马关县林业局局长的上诉人杜礼坤利用职务之便,授意与林业局有经济往来的经营核桃苗的老板谢顺如同意其姨夫蒋海芳参与谢顺如一起合伙培育核桃苗,并自行决定以林业局的名义帮助谢顺如租用坡脚镇马夹冲上寨48户农户42.43亩的田地以培育核桃苗。在谢顺如育苗过程中,蒋海芳既未出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2011年春节前,杜礼坤、蒋海芳在杜礼坤家收受谢顺如送来的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受理案件初查审批表、立案决定书、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与之印证的上诉人杜礼坤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礼坤在担任原审被告单位马关县环境保护局、马关县林业局局长期间,利用单位职能,经其主动联系协调,安排工作人员分别收受与马关县环保局、马关县林业局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矿业企业老板、木材企业老板交来的赞助款人民币264000元和223500元,分别用于单位支出,上诉人杜礼坤以及原审被告单位马关县环境保护局和马关县林业局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制度,且情节严重,均构成单位受贿罪。上诉人杜礼坤在担任马关县林业局局长期间,与时任林业局党委副书记杨锟等人为了将承租林地内的树木砍伐清理用以种植杉树苗,遂隐瞒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事实,与王成荣达成砍树协议,致使林地内的杂木、杉树等树木被全部砍伐。被砍伐的林木蓄积为203立方米,属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杜礼坤等人在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并参与高华兰、沈恒先等人在其办公室伪造其等人以及李光云等人分别承租的林地内的树木采伐手续,并违反程序予以审批;同时,上诉人杜礼坤利用担任马关县林业局局长的职务之便,指使财务人员通过虚列支出的方式,套取单位公共经费及项目资金共计人民币931748元作为单位小金库,并已全部支出;上诉人杜礼坤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上诉人杜礼坤在担任马关县环境保护局、马关县林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从事矿业生意老板、木材生意老板送的钱财,共计人民币7398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杜礼坤的上述罪行,应依法予以惩处,并数罪并罚。

关于上诉人杜礼坤及其辩护人提出承租的林地属于政府批准的低效林改造范围,其不构成滥伐林木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意见,经查,杜礼坤、杨锟等人到现场查看熊岩洞一带的林地后见杂木等树种长势良好,曾有过担心不能采伐,但提出将该片林地纳入低效林改造项目即可砍伐,后杜礼坤等人明知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商量让王成荣找人砍伐承租林地内的树木,在砍树期间杨锟曾带王成荣找到杜礼坤从林业局借出油锯,木材拉出被森林民警查获时杜礼坤又安排杨锟加紧补办采伐手续,古林箐林业站站长肖方明受杨锟指使安排工作人员为其等人和李光云等人承租的林地纳入低效林项目改造时,均认为该片林地是否属于低效林还未定论,杜礼坤、杨锟、高华兰、沈恒先等人在杜礼坤的办公室伪造的林木采伐申请材料被杜、杨等人违规审批下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马关县人民政府才批复该片林地纳入低效林范围。上述事实,不仅有杜礼坤的供述以及杨锟、王成荣、肖方明、李万元、高华兰、沈恒先等人的证言能够证明,而且马关县林业局出具的关于该片林地被纳入低效林改造的说明也能够反映出林木采伐许可证下发后政府才下文批复纳入低效林项目范围,证明了杜礼坤等人为获取种植经济林木的个人利益,明知该片林地是否属于低效林范围,还未进行鉴定,政府尚未批复,要砍伐承租林地内的树木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隐瞒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事实,以致承租林地内的树木被全部砍伐所造成的后果,理应由杜礼坤等人承担,故杜礼坤的行为不仅构成滥伐林木罪,且伪造采伐手续、违规审批下发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又构成了滥用职权罪。故杜礼坤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同时,提出其任马关县林局局长期间安排工作人员套取931748元资金设立小金库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与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杜礼坤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属于属程序违法的意见,经查,文山州森林公安局根据媒体曝光的事实,于2013年3月26日对蒋海芳、王成荣等人滥伐林木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5月3日在砚山县平远派出所对杜礼坤进行了讯问,杜礼坤如实供述了与杨锟、蒋海芳、贺茂武四人租地以及未取得采伐证就请王成荣砍树以折抵工钱的事实,同时森林公安民警已向同案人杨锟、蒋海芳、贺茂武、王成荣调取了相关证据,同年6月28日文山州森林公安局因杜礼坤还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处于马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将杜礼坤滥伐林木一案并入马关县人民检察院处理,并且案件移送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滥伐林木进行了调查取证,后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整个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辩护人对此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杜礼坤提出没有收到谢顺如送的20万元现金的意见,经查,与马关县林业局有着经济往来的培育核桃苗的老板谢顺如于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提20万元现金到杜礼坤位于马关县马白镇文化路215号“聚乐酒家”家中的事实,不仅有谢顺如、蒋海芳的供述予以证明,且上诉人杜礼坤在侦查机关已作了多次供述,足以认定。上诉人杜礼坤收受谢顺如20万元现金的行为,系杜礼坤利用职务之便,自行决定利用林业局的名义帮助谢顺如租地,从而谋取利益的具体体现,亦是谢顺如希望继续销售核桃苗给林业局、结清与林业局的账务,进一步搞好与局长杜礼坤的关系的具体体现,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关于杜礼坤提出已将黄桂山送给的2万元交给单位的辩解,经查,时任马关县环保局出纳卢清香证实没有收到杜礼坤交给的2万元,故不予采信;提出曾乃利送的现金8.6万元中有4.6万元属于礼尚往来以及陆成华多付的4万元购房款属于利息的辩解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提出收受冯在忠等人送的8万元只能认定4.2万元的意见,经查,冯在忠从其家拿了16坛价值3.2万元的酒和一个价值6千元的佛像与其收受8万元现金的行为属不同的法律性质,故不予采纳。

经查,对于上诉人杜礼坤所犯的单位受贿罪,本罪的来源是侦查机关根据群众举报,于2013年3月30日传唤马关县林业局出纳周兴梅进行讯问,周兴梅如实供述在时任局长杜礼坤的安排下收受木材、苗圃老板赞助款的事实,后侦查机关又从杜礼坤家搜出的账本中发现其任环保局局长期间,该局以单位名义收受矿老板赞助款的事实,而杜礼坤本人于同年5月22日才交代犯单位受贿罪的事实;所犯的滥伐林木罪,2013年3月25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马关县古林箐乡普元村民委干沟村小组熊岩洞一带的林木遭到滥伐现象,次日,文山州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虽然杜礼坤于同月27日到马关县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但仅说明其在办理采伐证过程中有渎职行为,未如实供述其与杨锟、贺茂武、蒋海芳合伙承租林地的事实,且隐瞒未取得林木采伐证就请王成荣砍树的事实,直到2013年4月12日才交代此犯罪事实,之前同案人杨锟、贺茂武、王成荣已向办案机关如实交代;所犯的滥用职权罪,2013年3月27日杜礼坤到马关县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杜礼坤仅交代了在审批采伐证的过程中有渎职行为,没有具体说明渎职行为表现在哪些方面,后虽然如实供述了在补办采伐许可证的过程中指使高华兰等人在其办公室违反程序填写相关的数据和意见,未经班子讨论自作主张审批许可证等,但在一、二审庭审过程中均予以否认,辩解采伐许可证的审批符合程序,是逐级上报的,杜礼坤已对其所犯的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作了完全否定;所犯的受贿罪,2012年底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对时任林业局局长的杜礼坤在办理林木采伐证的过程中存在的受贿行为进行初查,2013年3月27日立案侦查,同日,杜礼坤到检察机关说明情况时仅交代在审批林木采伐手续过程中有渎职行为,而未如实交代受贿行为,经陆成华、曾乃利、谢顺如等行贿人交代后杜礼坤才供述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故原判认定上诉人杜礼坤对于上述所犯罪行均具有自首情节,与二审查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认定。关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单位马关县环境保护局、马关县林业局、上诉人杜礼坤犯单位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上诉人杜礼坤任马关县环保局局长时单位受贿赞助款26.4万元,任马关县林业局局长时单位受贿赞助款223500元,均分别超过单位受贿罪的犯罪立案标准,构成单位受贿罪。原判未判处马关县林业局、环境保护局罚金刑,而免予刑事处罚;未判处负有直接责任的杜礼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免予刑事处罚;均属适用刑罚不当。鉴于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义奇

审判员杨宏

代理审判员农晓雯

二0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权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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