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FZ981的遇难人员表示哀悼,逝者安息。 免责申明:由于作者知识面与翻译水平有限,手中资料不全以及更新不及时可能产生误导和错误,文章仅供参考学习,请勿在实际飞行中使用。欲了解更多请直接参考相关国家和公司规定。
当机场能见度逐渐降低时,随之增加的是对航空器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危险,也导致航空人员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快速识别出危险并避免。因为欧洲常年受大雾低能见天气困扰,为了保证在低能见度的情况下正常运行,欧洲率先提出了低能见度程序,并设立了LVP来提高安全与效率。本文也主要参考欧洲低能见程序,同时与澳洲,中国低能见程序作比较。由于美国和日本未完善低能见程序,很多机场也没有设置LVP,所以不予讨论。 2.术语解释 由于不同国家都采用的非同一标准,所以显得低能见程序非常复杂,所以在此列出一些术语解释以及出处: (1)低能见度程序(Low Visibility Procedure): 在机场保护CAT2/3,LVTO的程序(ICAO) 在机场保护LTS CAT 1,OTS CAT 2,CAT2/3,RVR<550m起飞的程序(icao>550m起飞的程序(icao> (2)全天候运行(All Weather Operations) 所有因为天气原因导致目视参考被限制的滑行,起飞和落地。 (3)低能见度离场(Low Visibility Departure): RVR<550m的离场(icao>550m的离场(icao> (4)LVTO:低能见度起飞: 在欧洲运用于RVR<400米的起飞(ops>400米的起飞(ops> 澳洲定义为RVR<550m的起飞(caap>550m的起飞(caap> (5)RAVC-机场减小的能见度环境(Reduced Aerodrome Visibility Condition): 全部或部分机场活动不能被塔台目视(ICAO EU-013) (6)RAVP-机场减小的能见度程序(Reduced Aerodrome Visibility Procedure): 为RAVC环境所制定的程序 3.低能见程序 3.1LVP的主要目标: (1)防止起飞和着陆的航空器发生碰撞 (2)保证地面设施和信号的精度和完整性 3.2LVP是为了以下程序而制定的: (1)RVR<> (2)标准CAT 2和3的运行 (3)欧洲LTS CAT 1 (4)欧洲OTS CAT2 下图描述了低能见度程序和飞行程序的关系 注:1.能执行的进近种类根据飞行员,地面设施,机载设备,公司规定不同而不同;2.NPA和APV;3.在一些地区要求当RVR小于125m,起飞时必须有有指引系统(D类飞机为150m) 3.3能见度状态(Visibility Condition) ICAO 能见度分类:分类主要是以飞行员在滑行道上或着管制员是否能够目视相关航空器避免冲突而决定的.(ICAO DOC-7030)
能见度与能见度状态之间的关系 3.3.1状态1到2的条件由机场自己指定,影响的因素与塔台的高度,大小,机场机动区分布以及机场管理方相关考虑有关。(机场若有RAVP程序,在状态2的时候就可以执行了) 3.3.2状态2到3的条件为能见度(或着RVR)下降到400m以下,400m是ICAO 7030所规定的。(Euro Control的一个研究试图将这个标准降低到200m到300m之间) 3.3.3状态3到4为RVR小于75m。 3.4LVP的三个阶段: 3.4.1准备阶段: 此阶段的开始以一定条件的天气实况或着预报的云底高(Cloud Base)或云高(Ceiling)和/或VIS/RVR为标志。 每个机场的具体实施条件由以下因素决定:和LVP有关的运行程序,当地天气常态(Local weather patterns,变差的通常速度),当地因素如机场大小,多长时间能准备好和多长时间能实施LVP。 3.4.2实施阶段: 这一阶段必须在执行任何需要LVP的飞行程序之前实施;只有当所有要求准备的行动(Preparatory activities)准备好才能开始执行LVP。 3.4.3结束阶段: 这一阶段是为了过渡回普通运行。 下图描述了能见度状态(Vis condition),低能见程序(LVP),和CAT类型的关系 注:由于篇幅限制,只介绍其他章节未介绍的,详见ICAO EU-013. 7.有些机场在RVR>550m时实行LTS CAT I,相应的LVP也将执行;8.最晚实施LVP为云高<200英尺和>200英尺和><> 4.与其他国家比较 4.1虽然欧洲作为最早制定和实施低能见程序的地区,反而在很多国家例如德国,法国,英国等机场AIP AD中不能查到完全的LVP信息。 4.2中国和澳洲这类新实行LVP的国家反而在其AIP AD中介绍了完整的LVP实行条件。北京和悉尼开始实施LVP的条件都是VIS降低到800m时,如果RVR工作,不知条件是否会考虑RVR趋势。 4.3上海浦东的LVP条件是RVR降低到1000m,预报降低到600m或着云高80m,预报降低到60m开始施行。但奇怪的是17L跑道CAT 2 RVR C类为350m,D类为400m,按照欧洲的解释,上海的CAT 2应该属于OTS CAT 2(即跑道灯光系统中一些元素不符合ICAO附件14二类标准),区别如下:表3为CAT 2,表四为OTS CAT2. 4.4我国CAAR与FAR比较相似所以法规里还没关于LVP的准确定义,但在国内很多机场最低起飞标准中都表明了一些需要实行LVP的情况,在AIP AD中也没有相应的LVP运行条件。 4.5印度新德里的LVP有一项要求非常特殊:离场时需要向放行报告机组具备CAT3A/B,CAT 2资质,由于机场最低起飞标准为RVR125m,不知道是否和这个有关。但进近资质和低能见度起飞应该没有什么关系。 5.其他 低能见度起飞不需要二类资质,只需要进行了有关培训就可以执行,最低标准按公司运行手册掌握 机场LVP一旦被批准,机场就应该在其AIP AD章节中加入LVP 即使跑道不具备CATII/III,当RVR<> 在LVP运行下的CAT2,一般至少会在接地点前10nm截获ILS/MLS,并且当前机脱离敏感区(LSA)时至少给后机提供2nm的距离到接地点。 本文参考文献: FAA AC 120-29A;ICAO EU-013;ICAO Annex 14;EURO-OPS 1;CAAP 257-EX-01(1);ICAO DOC-9365;ICAO DOC 9830 A-SMGCS;CCAR-91FS-II;CCAR-97FS-R1;局方明电[2013] 16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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