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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不该是高利贷 杀人的不是校园贷而是内心的贪婪 拿什么拯救陷入校园贷风波的大学生

 指间飞歌 2016-03-21

“校园贷”不该是高利贷

光鲜的校园金融,最后用威胁、连坐等非常规手段来搞“风控”,这就与高利贷无异。

河南省某高校一名在校大学生,用自己身份以及冒用同学的身份,从不同的校园金融平台获得无抵押信用贷款高达数十万元,当无力偿还时跳楼自杀。“校园贷”该如何处理?

大学生历来是电信、金融等行业争夺的重点。信用消费出现以后,大学生曾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香饽饽,一些银行还专门推出针对大学生的信用卡。但高校学生大多没有收入,信用消费后,还款只能依靠家长。当学生消费缺乏自制力、消费过多拖累家庭支出、还款困难时,社会舆论出现了很多对校园信用卡的批评。

银监会在2009年下发文件,禁止银行向未满18岁的学生发信用卡,给已满18岁的学生发卡,要经由父母等第二还款来源方的书面同意。实际操作中,银行大多停止对学生发放信用卡。

然而,大学生信用消费的需求仍在。2009年以后,“趣分期”等新兴的、非银行的金融服务开始涌现,填补了这一市场。当年银行信用卡面临的问题,在这些金融服务上全数存在,并且有过之而无不及。例如,风控能力弱,贷款门槛低而授信额度高,在本案中甚至出现了拿着其他同学的身份证、学生证也能申请到贷款的荒唐现象,其分期费率、违约罚息自然要更高才能弥补风险,追偿债务的手段也更“激进”。这是负债累累的学生跳楼自杀的直接原因。

那么,是否应该全面禁止所有机构向学生提供信用贷款?校园学生能否信用消费?在中国的学制下,多数大学生都满18周岁。按照中国法律,大多数大学生已然拥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所以不能“一刀切”地剥夺他们获得信用贷款这种金融服务的权利,这是“普惠金融”的应有之义。

金融机构应该综合学生过往的信用记录(绝大多数学生没有信用记录)、收入情况(少数学生有稳定的奖学金和兼职收入)、家庭支持力度等给出是否发放信用卡、授信额度有多高的判断。这也是信用发达社会,大学生很难获得信用卡和信用贷款的原因。

另一方面,涉事金融机构发放如此巨额的贷款,在贷款人真实性审核、还款能力评估等多个方面出了纰漏,正常来看,风控如此糟糕的贷款机构早就应该倒闭了。他们没有倒闭的关键在于他们认定这些学生的家长不会坐视这些学生信用破产、拿不到毕业证。光鲜的校园金融,最后用威胁、连坐等非常规手段来搞“风控”,这就与高利贷无异。

正常的校园金融生态应该是:债务违约的大学生自己承担责任;违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自担亏损;但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好金融教育,及时惩罚金融机构滥发贷款于前,利用暴力、株连手段追债于后。“校园贷”固有其风险,但它不能,也不该是高利贷。监管部门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杀人的不是校园贷而是内心的贪婪

通过这起个案,我们要追问的,不仅是校园贷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更应是当代大学生的财富观、价值观以及法律意识。

近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在校生小郑因无力偿还网络贷款而跳楼自杀的消息引起网友广泛关注。一个缺乏约束和自制力的男孩,遭遇野蛮生长的网络贷款而走向毁灭。在此之前,他用自己以及冒用同学的身份,从不同校园金融平台获得无抵押信用贷款高达数十万元,全部用于赌球。(3月20日央视新闻)

每个人的不幸离去都是令人悲伤的,更何况是一个正值青春年华的大学生,这几天,媒体和公众会自觉不自觉地站到大学生的立场来思考问题,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事实上,野蛮生长的校园贷互联网金融平台,确实大有问题。比如审核把关不严,让冒用他人身份的大学生贷款轻松实现。如此不严密的审核把关,实乃自取灭亡的节奏,长此以往,必然受到来自市场的惩罚。

在大学生信用卡退出校园后,互联网金融开始抢占这块地盘,作为一门生意,这无可厚非;但是,面对收入来源主要靠父母的大学生,过度宽松的贷款约束无异于对过度消费的怂恿,即使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问题,在道义方面的责任也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如果因此就将大学生自杀的罪过,全部归结到校园贷平台头上,甚至因此要求一律取缔校园贷平台,笔者认为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具体到这起个案,赌球本身已是违法,想要借此一夜暴富更是糊涂;输了钱后,竟通过贷款借钱赌球,已是极度疯狂的愚蠢;最后,不惜盗用同学身份去借钱赌球,则是完完全全的犯罪行为。小郑在债务压力下选择自杀当然令人惋惜,但他所做的事伤害的不仅是父母和同学,甚至也包括贷款平台。

通过这起个案,我们要追问的,不仅是校园贷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更应是当代大学生的财富观、价值观以及法律意识。正如违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自担亏损,债务违约的大学生更该懂得自担责任;杀害小郑的,不是校园贷,而是内心的贪婪,是没长大的责任感,是欠缺的法律意识。 


 

 

拿什么拯救陷入校园贷风波的大学生

在英美等法治国家,除了国家发放的助学贷款以外,很少有企业愿意给大学生发放消费贷款的,因为风险太大、坏账率太高,而他们又不能强行逼债。

无需任何担保,无需任何资质,只需动动手指,填填表格,就能贷款几千甚至几万元,从而不必卖肾也能享受智能手机带来的虚荣和快感。真有这样的好事?近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大学生小郑因无力偿还近百万元欠款而跳楼自杀的事件,引发人们对校园网贷的强烈质疑。无独有偶,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大学生柳某去年10月贷款3万,到12月就利滚利滚成70多万的新闻,也曾引起人们对网贷平台放高利贷的质疑。

从新闻报道来看,比贷款本身的高利率更令人恐怖的,是一些网贷平台的催款方式。若按正常的法律程序,对于不能按期还款的借款者,放贷者只能到法院起诉,胜诉之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追回全部或部分欠款,不会威胁到借款者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更不存在让大学生的父母代为偿还、让大学生毕不了业等问题。但实际上,一些公司采取的催款方式,往往是各种骚扰、胁迫、跟踪、盯梢、非法拘禁甚至包括某些更加极端的手段,迫使借款者不得不东奔西走举新债还旧债,从而极大地威胁借款者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而种种暴力逼债的方式,已经超出合法经营的范围而有涉黑犯罪之嫌。

虽然,大多数网贷平台放贷的利率,并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一般年利率仍控制在20%以内,因此在法律上可能不会被认定为高利贷。但是,从相关报道来看,这些平台在收取约定的利息之外,还会以罚息、服务费、违约金、滞纳金、催收费等名目,收取远远高于贷款本息的巨额费用,从而在实质上,在普通民众的生活经验里,就是不折不扣的高利贷。比如死者小郑,先后接触十多家贷款平台,先从B家贷款还A家,再从C家贷钱还B家……贷了一家又一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滚出近百万元债务。这种实质上放高利贷的行为,已经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这些贷款公司在向大学生群体推销业务时,往往不可能如实告知借款的真实风险,不可能详细告知贷款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收费项目的计算方式和可能金额,反而经常是以“零首付”、“零利息”等低门槛、低成本进行欺骗诱导,致使某些涉世不深、自制能力较弱而又消费欲望旺盛的大学生上当受骗,从而既侵犯了“金融服务”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又有欺诈诱导和强迫交易之嫌。

诚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利是资本的天性,通过经营以谋利本身无可厚非,但“君子求财取之有道”,企业应当有点社会责任感,应当有点道德的血液。一把菜刀,既可以用来切菜,也可以用来杀人,全看被人如何使用,互联网金融也是如此。国家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发展所谓“普惠金融”,以方便众多小微企业融资创业,但是当互联网金融被少数居心不良者滥用牟利时,就应当反思这项制度的漏洞与合理性。在英美等法治国家,除了国家发放的助学贷款以外,很少有企业愿意给大学生发放消费贷款的,因为风险太大、坏账率太高,而他们又不能强行逼债。

银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联合行动,对校园网贷中涉嫌违规、违法的现象依法进行调查、监管,避免再有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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