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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家成功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炉”,专业律师深度剖析五大热点

 长啸亦何为311 2016-03-24



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最新信息公示,自今年2月5日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备案新规”)实施后,上海开开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基金管理人”)成为第一家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公示的“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这家新备案的私募公司成立日期恰巧与私募“备案新规”出台的日期一致。从中基协信息公示的内容来看,法人代表张厚友拥有从业资格(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门考试),且资格取得方式为“资格认定”(指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及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基协公示的公司高管为3人:马宝砚(总经理)、张新兵(合规风控总监)、张厚友(执行董事),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记者根据中基协公示的内容,专门采访了上海私募基金律师殷思亮(微信simulvshi),针对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给予了解释。


问题一:该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主要类别是其他投资基金,而非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这说明什么呢?

殷思亮律师:其他投资基金,是相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三种业务类型基金来说的,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中,除上述三类之外的都称之为其他投资基金。

截止目前备案公示情况统计,管理基金主要类别是其他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占全部私募基金管理人总数的3%左右,属于比较少数。其他投资基金的具体投资业务,根据基金业协会相关资料,包括投资红酒、艺术品等。对其他投资基金,基金业协会并没有明文规定特别备案登记要求,备案登记条件应当和上述三类基金一样。

问题二:记者发现该基金管理人公司4位股东中,有一法人股东(上海开开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法人股东的经营范围很广,且该法人股东的两位自然人股东,也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这些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规定?





殷思亮律师:从记者提供的资料看,基金管理人法人股东的经营范围,虽然与基金管理人业务存在一定冲突,但协会并没有要求股东也专业化经营。在后续实际业务中,如何从两公司内控制度方面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确实是基金业协会要求的。

从记者提供的资料看,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有15人,且与其法人股东在相同办公地址办公,因两公司属于关联公司,且很可能是同一控制人。这种情况下,为达到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申请的标准,相信公司会在确保专业化经营、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等方面做很多工作。

问题三:该基金管理人公司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殷思亮律师:从记者提供的资料看,该基金管理人公司的法人、执行董事现在仍然是其法人股东公司的首席运营官,协会认可并通过该基金管理人备案,说明基金管理人公司的法人、执行董事高管职位是可以兼职的。但同样存在上述所说的,基金管理人如何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这些内控问题,该种高管岗位安排,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还应当有利于基金业协会有效监管、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潜在风险等为原则,本人为此曾专门发文论述过。

从记者提供的资料可见,另外一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总经理马宝砚,同时任职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监事,如果属实,这涉嫌违反公司法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问题四:很多人热议该基金管理人注册资金“0”实缴,为什么还会备案通过?

殷思亮律师:基金业协会并没有明文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实缴注册资金,但确实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对基金管理人是否有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发表法律意见。该案律师如何在法律意见书得出具备运营资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现在无法判断。只要合理合法,具备公司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都是可以的。

问题五:按照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通知规定,新申请私募备案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协会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法律意见书。但目前从中基协网站上暂时还未能查看到该公司具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公示信息。为何法律意见书没有公示?

殷思亮律师:基金业协会确实在相关工作指引中提出,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也是便于投资者监督。但应该不会全文公示法律意见书内容。目前没有公示,或许是协会网站还不具备法律意见书公示页面功能,后续应该会公示的。


据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公示内容显示,该私募机构的最后报告时间是2016年3月17日,备案登记时间为3月18日,因此该私募应当是首家在中基协发布“备案新规”后通过审核的“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记者注意到,公示信息中的产品信息一栏,基金产品信息为空。这表示上海开开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时没有产品通过协会备案公示。根据“备案新规”要求,新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2016年8月1日前完成首支基金产品的登记备案。

据中基协数据显示,2016年1月29日—2月4日,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166家,而2月5日“备案新规”出台后,仅3月18日有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成功。

截至2016年3月18日,仍有1738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无管理基金。其中,成立一年以内未备案基金的有6963个,成立一年以上未备案基金的有10423个,成立两年以上未备案基金的有5398个,成立三年以上未备案基金的有3343个;登记一年以内未备案基金的有13721个,登记一年以上未备案基金的有366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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