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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项目收益票据:使用者付费,面向本地投资人(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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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1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开始受理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项目收益票据的注册。


《指引》发布当天,交易商协会接受了郑州交投地坤实业有限公司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注册,该项目注册12亿元,首期拟发行5亿元。


根据《指引》,项目收益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工具。


项目收益票据的主要特点包括:


1、产品设计充分体现“使用者付费”理念。


项目收益票据依靠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体现了“使用者付费”的理念。发行期限涵盖项目建设、运营与收益整个生命周期,充分考虑与项目现金流回收进度的匹配,借助金融市场平滑城镇化建设项目建设支出与收入的周期错配,实现项目建设“财务成本在时间轴上的平移分布”。


2、发行主体与地方政府债务隔离。


项目发起人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作为发行主体,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其运营风险不会传递至项目发起人,与地方政府或城建类企业的风险隔离。


地方政府不承担项目收益票据的直接偿还责任,也不为票据承担隐性担保。票据的融资规模、信用水平不依赖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债务水平,且地方政府不直接介入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与还款。


项目收益票据能够有效防范传统融资平台模式带来的财政和金融风险,对逐步疏导和化解既有融资平台或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具有积极作用。


3、充分面向当地投资人。


除传统的银行间市场投资人外,鼓励项目所在地投资人深度参与项目收益票据投资,分享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的收益,同时充分发挥本地投资人的“近约束”作用,督促发行主体规范运营以及募集资金合规使用,实现城镇化建设项目的“谁使用、谁付费、谁监管”。


4、未来将丰富产品类型


除城建类企业外,未来考虑将项目收益票据发行主体拓展到一般产业类企业,包括交通枢纽工程、收费道路桥梁、水电燃气等领域具有持续、稳定的非财政性经营收入的项目建设。票据期限可以涵盖项目完整生命周期,通过项目自身运营产生的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交易商协会网站)



--------------《指引》原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拓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渠道,规范城镇建设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项目收益票据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收益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企业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


第五条 企业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获取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应存在任何直接、间接形式的地方政府担保。


第六条 企业可通过成立项目公司等方式注册发行项目收益票据。


第七条 企业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项目收益票据。


第八条 企业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应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不得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


第九条 项目收益票据发行期限可涵盖项目建设、运营与收益整个生命周期。


第十条 企业发行项目收益票据所募集资金应专项用于约定项目,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企业在项目收益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且变更后的用途应满足本条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应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由资金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募集资金投向。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通过有效控制项目产生的现金流,对项目收益票据的还本付息提供有效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项目收益票据交易结构和项目具体情况;


(二)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收益预测情况;


(三)在存续期内,定期披露项目运营情况;


(四)由资金监管行出具的存续期内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情况;


(五)其他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应在项目收益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项评级下降的应对措施;


(二)项目现金流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三)项目收益票据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


(四)发生项目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第十四条 企业选择公开发行方式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本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述信息。


企业选择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应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本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述信息的披露方式。


第十五条 鼓励对项目收益票据探索新型信用评级方式。鼓励对项目收益票据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等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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