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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消防水龙带和水枪的要求

 小四儿369 2016-03-25

SOLAS公约第II-2章第10.2.3条明确要求,消防水龙带须使用不易腐烂的材料制成,并具备足够的长度将水柱喷射到可能需要的任何处所。每条水龙带须配有1只水枪和必要的接头。水龙带须和其必要的配件和工具一起,存放在消防栓或接头附近的明显位置,以备随时取用。

水龙带的长度至少为10米,但:①在机舱内,不允许超过15米;②在机舱以外的其他处所和开敞甲板上,不允许超过20米;③在最大宽度超过30米的船舶开敞甲板上,不允许超过25米。

对于1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需配备的水龙带数目,须按船长每30米配备1根,再有1根备用,但无论如何总数不得少于5根。这一数目不包括机舱或锅炉舱所要求的水龙带。

对于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水龙带配备数目参照上条计算方法,但无论如何不得少于3根。

标准的水枪喷嘴直径须为12mm、16mm和19mm,或尽可能与之相近。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不必使用尺寸大于12mm的水枪。在机器处所和外部处所,不必使用大于19mm的水枪。

水枪须为经认可的带有关闭装置的两用型(即水雾/水柱两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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