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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和国家内部的足球争议解决委员会

 法足修行 2016-03-28

 LOIZOS HADJIDEMETRIOU(孙昊 译)


       成立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的想法要追溯到2001年。它是世界职业球员工会和国际足联协商达成的结果。作为一个由众多熟知体育法和FIFA规则的专家组成的特殊机构,它很快被普遍接受并成为解决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纠纷的最佳方式。它甚至于被广泛认为是能够平等代表足球机构、俱乐部以及球员的组织。

       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由26位成员组成。他们之中的12位由世界职业球员工会选派指定,还有12个是由FIFA指定。而它的主席和副主席则是通过双方协商一致产生的。

       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仅有审理国际纠纷的资格。意思就是,纠纷的双方必须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这是为了确保来自世界各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得到公平和公正的解决,避免外籍球员或俱乐部的权利在某国家体育法庭审理时遭受不公正的待遇。因此国家内部主体间的纠纷是不允许提交到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的。

       国际足联认识到其成员国的法庭并不都会符合它的强制性规定和条例,因此在2007年,国际足联签订了国家争端解决会议统一条例。这些规定是为了给国际足联成员国设立一个应当遵守的最低标准,尤其是在他们国家法庭的组成和程序问题上。

       也许这个统一条例之中最重要的就是其国内协会的义务。正如条例第3条所言,要确保其国内法庭是由等量的球员和俱乐部组成的,而且其主席的选举必须是经过双方同意。正如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一样。

       一旦有一个国家的足协声明其规则和国际足联规则一致统一并完全实施该规则,那么参照国际足联球员身份转会规则第22条(b),其国内协会将会被考虑拥有一个不受损害而且完全独立的争端解决会议机构,另外,国际足联还将承认它拥有审理国内和国际争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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