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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何算,你造吗?

 lgzlawyer 2016-03-31
因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虽经事后补签,但还是应当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范某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2年8月,范某到江阴一家公司上班,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3年6月,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是从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到2014年3月,范某因父亲病重需要照顾,但公司不同意其请假半个月的要求,双方又在工资、补偿金等事项上产生纠纷,范某遂提出辞职,同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除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外,还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劳动仲裁未支持其双倍工资的请求,范某不服起诉到江阴法院。
法官审判
庭审过程中,该公司辩称双方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尽管后补,但部分倒签是经双方确认一致的。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补签后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范某双倍工资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范某不服,上诉至无锡中院,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事实已构成,应从建立劳动关系的次月向范某支付二倍工资,直至违法行为结束之日,但不应超过法定的上限,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范某的两倍工资请求。
以案说法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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