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盗窃案 重新鉴定申请书 2016-03-26 10:19:551经典案例 范XX涉嫌盗窃一案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葛电宏律师,系涉嫌盗窃案被告人范XX的辩护律师。 请求事项: 被告人范XX涉嫌盗窃罪一案[案号(2016)粤03XX刑初XX号],公诉方提交的证据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所出具的深龙价鉴(2015)33XX号、深龙价鉴(2015)33XX号、深龙价鉴(2015)33XX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和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NO:S-GA20150XX)中关于翡翠挂件等涉案财物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且价格偏高。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申请依法对翡翠挂件等涉案财物质量和价格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鉴定评估意见》未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签名盖章,无法核实真伪,且程序违法。 1、《鉴定评估意见》仅有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没有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该鉴定机构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亦没有鉴定人签名、盖章,且鉴定人仅打印一名。无法核实是否由上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鉴定出具,也无法核实上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鉴定法定资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4条、85条之规定,《鉴定评估意见》送样人仅是办案民警朱XX,没有依法由两人送样;没有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等。程序严重违法。 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评估意见》无法反映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因为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时,未告知被告人范XX有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权利。这使该鉴定人无法排除与被告人范XX或办案机关存在利害关系,影响鉴定意见的独立性、公正性。 三、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未有委托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出技术、质量鉴定的材料和证明被鉴定物品质量、价格的进货单据、发票和鉴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鉴定程序违法,其鉴定结果不具有合法性。 本案被害人未能提供被盗物品的进货单据、发票和鉴定证书等证据证实被盗物品的质量和价格。根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价格事务所对委托估价的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送有关专业部门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作出估价结论。”《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十六条“价格鉴证机构对委托鉴证的文物、邮票、字画、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先送有关专业单位作出技术、质量鉴定,根据其鉴定结果,进行价格鉴证。”因此,上述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 四、被告人范XX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依法明确向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提出对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书面申请重新鉴定,但未予答复。 侦查机关仅是向被告人范XX告知价格鉴定结果,被告人范XX当场提出异议,但侦查机关未作书面记录,也未予理睬。鉴定意见通知书(深公(龙)鉴通字【2015】46XX号)有被告人拒绝签名的内容可证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为维护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申请人特申请重新鉴定。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范XX之辩护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葛电宏 二0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附: 刑事诉讼法: 第92条第1款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第3款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145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辩护人联系方式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葛电宏 律师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中心B座03层 邮编:518026 手机: 137 2420 8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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