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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死了,家属不能在法庭上要求严惩凶手?

 赖建东 2020-08-28

这是一个凶杀案件,我的当事人的亲属,被对方残忍的杀害了,监控录像拍到了作案的全过程,场面可以用“惨不忍睹”来形容。

家属找到我,希望我出庭帮帮他们,将凶手绳之以法,明正典刑。

要求法院将一个被告人判处死刑,剥夺他的生命,我觉得是需要非常慎重的事情,是否接这样的案件也需要慎重考虑。在了解完答案案情,看完相关材料后,我经过再三考虑,接下这单案件。材料显示出来凶手非常可恶,应该得到严惩。

在开庭的时候,我以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庭审,同时被害人近亲属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宣读公诉意见书,对方的辩护人也发表辩护意见。随后,我作为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针对刑事定罪量刑部分和民事赔偿部分,我均发表意见。

在发表意见过程中,和审判长有过一段温和的争执。

审判长,我既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也是被害人近亲属在刑事部分的诉讼代理人,因此有权对刑事部分发表意见。

审判长马上反驳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了,不存在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因此,你是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只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只能就民事部分发表意见。

这问题就大了!被害人死了,诉讼代理人不能参与刑事庭审?能不能对刑事部分发表意见?

起诉书都都写明了,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之后,“于XX年XX月XX日告知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按照审判长的观点,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他们还能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还能不能参加庭审呢?答案是不能。

很显然,这个答案是不合情理的。被害人近亲属惨痛地失去了自己的亲人,自己连在法庭上要求严惩被告人的话都没有资格吗?

一、诉讼代理人不仅可以是被害人委托的,也可以是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

《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根据这些法条,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人可以是:被害人本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因此,被害人已经死亡,但是,被害人的近亲属仍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二、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并不是一回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从这个法条可知,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那么,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么,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完全不是一回事,可以分开的!

三、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刑事部分发表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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