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谈临床研究机构的作用? 编者按: 飞行检查热火朝天,让整个行业为之颤抖。在这样的改革大潮中,临床试验机构的重要性越来越能得到体现,他肩负着整个医院的临床试验的质量,还要承担得了部分不合格、不真实的临床试验所带来的连累,如何才能更好的发挥机构的主观能动性,让监管前置,这才是机构本应的价值所在。但是这次飞行检查后,能够屹立不倒的机构能有多少?是否能够建立起淘汰机制?后续的机构应该如何监管和发展呢? 也如上篇所述,在历经磨难后,必然会有大量的涅槃重生,寻找自己低谷中的反弹。 本篇为2013年初所写,与大家一起回顾下“机构”本来的应该起到的作用。 最近大家都和机构较上劲了,都对其行为展开了些许“围捕”,其所处位置也不能从ICH-GCP中找到,所以一切的一切都认为是幺蛾子。 从行动目的和结果两个方面来也乱谈谈机构,就之前的论点来看,机构的目的是良好的,为了能够使临床研究质量和水平快速的符合检查的要求(level1)。在此目的的基础上,有限的资源的情况,不得不借助于能够影响的资源来进行干预,这种干预是否符合相应的法规要求,或者干预是否会增加不合规的风险等等,是身处棋局中并非首要考虑问题。纵观医院架构,机构与科室基本平行,机构影响科室研究者的能力有限,但是其对于申办方的资源可以利用的更自如,所以理所应当的在结果导向面前,呼唤猫腻特或申办方来协助。所以才会有CRB角色出现。 但是在历史的小河中,机构完全应该属于正面形象的典型。而且在未来我坚信可能会扮演更好的角色。或许,下一版本的中国GCP可以容纳他的存在,不过这只是或许。 中国的GCP法规及机制的设立是为中国的绝大多数药厂而建立,是针对于国内医院事业单位的体制、国内的研发现状、临床研究的现状;而现在大家都在以国外的现状来要求国内,国外的宽松环境来要求国内,但是要清楚中国的法规及机制的设定不是为大药厂而建的,也要考虑普遍的情况。活生生的例子就是,保险,03年GCP就已经提出,但是那时连这个险种国内还未出生。 机构存在是必要的,也是永远消失不去的,除非体制瓦解。 他是内部监管机制,是行政管理权的手段而已,是国内所有组织机构中必须存在角色。对于国内现存的信用机制,政府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个体户>个人,所以对于政府而言,个人处于信用的最低端,不可能发放相应的牌照给信用最低的人群。何况中国广大疆域,医生执照并非代表行医水平,甚至众多医院本身水平都受到普通老板姓的不认可,所以才会出现扎堆的去某些家医院。以个人为单位的临床研究将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实现。所以以科室某主任或某人为中心的临床研究,实现的可能性很小。研究者只是体制下的员工,其不能直接与企业发生经济关系(企业和个人的交易,存在受贿的行为),那么涉及此类业务必须也肯定会有这样的机构来进行管理,必须要有更高信用机制来承担责任。即使有一天他再次更名。但是性质永远不会改变。即使科研,也需要科研处来进行管理,只是多家对科研项目的验收要求停留在财务,所以财务的监管是科研项目的重点,但是科室对于未来是否还能够申请科研基金的/以及研究者本人是否能够晋升,其有对应的指标来进行自我的验收,试验质量的主动性上在科研上是归于了研究者本身。而临床试验,认证的制度决定了其监管的重点在项目质量上,所以机构在此问题上变被动为主动,主动承担了科室的临床试验的许多需求(比如申报资格、承担质量监管、负责验收、项目现场考核),但是试验真正的主体是研究者。利益/需求是驱动行为的必然结果,当组织承担了纵多工作的时候,分一杯羹是理所应当的,越是承担的工作越多,越是有更多的要求。机构与科室的博弈也就成为了必然。 其实,机构监管在信任缺失的体制下,必要的,也是有效的。是单位对于个体行为的规范性管理,是非常积极向上的。所以话说回来,机构按照这层意思上应该主要是规范研究者的行为,而不能作为研究的主体,参与进试验。 举个例子,国内多以3类药物为主的研发,实在是创新不足,但是创新不足,也会带来其他的问题。就比如疗效的问题,很多时候疗效国外非常明确,国内做出的结果很是难看,申办方轻易怀疑研究者的态度及水平、病人的依从性、有的时候做出的结果比安慰剂还差。这个时候,很多研究者因此默许了申办方铤而走险。但是机构监管得力的话,将会少了许多铤而走险的申办方。 之前有一江苏的企业,早年开展临床研究,就在某地选择4-5家科室关系好的医院,开展几百例的临床研究。利益驱动、数据风险巨大,机构的自身监管是可以很好规避和控制风险。 机构按照道理上,其本职的工作应该是医院体制下临床研究中的润滑剂,推动试验进程,减少繁杂的手续,监管研究者符合国家的法规要求、医院要求,其监管的主体应该在医院,而不应该与申办方直接对话。而现在恰恰是对研究者的监管没有力度,对申办方的监管很多到了严苛的地步。 今天机构对于临床试验的发展大家或许觉得是阻碍了,但是笔者认为是进步的,现在看到的报道的只是不好的一方面而已。在国家药物监管体制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如国家与地方药监监管之间的协作断层、药品监管机构资源的不足,药物临床试验监管严重缺失,法律规定各方奖惩机制不够等,机构对于临床试验的监管在双重监管下应该会大有作为的。基于对于法规的理解,政策发展方向上,机构应该站好自己所在位置,往上说,努力使国家的临床试验的监管运行得当,为上层建立更好的双重监管的制度,往下说应该管好试验的真实性和数据质量,理顺科室与协作科室之间的关系,使试验运行顺利,方便研究者,方便申办方、CRA等临床试验的各方,才能使我国的临床试验有更好的发展。 kikidoa 于2013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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