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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药政】美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检查

 514daniel 2016-04-09



FDA已宣布加大力度,禁止不遵守规则的研究者及其他人员参与新产品研发。在现行法律下,FDA可以禁止曾经违反法律的个体为已通过FDA批准进行临床试验或正在申请的机构工作。

一、法律框架
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在第21卷美国法典第355条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州际贸易时进货或交付任何新的药物,除非归档申请的批准中包含了为证明此种药物是否可以安全使用以及此种药物是否有效所做的调查。当1938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修正案实施的时候,联邦政府对一种新药物安全性的上市前批准所作出的要求成为临床试验的首个法律基础。1962年的Kefauver-Harris药品修正案加入了药物有效性要求。

良好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与国际药品注册协调会议(ICH)指导原则只在极少的点上所不同:E6良好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统一指导(最终的),01-04-1996。

在某些国家,开始一项临床研究并不需要预先批准一个临床研究申请(IND)。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试验是严格按照美国GCP规定或者ICH指导方针进行的,研究结果可以提交来支持美国新药申请。

1.联邦法规章程(CFR)
·第21卷310段:新药物
·第21卷312段:调研性新药申请
·第21卷50段:人类受试者的保护
·第21卷56段:机构审查委员会
另见于临床医学研究
·总则
·临床试验的启动和进行
· 研究用产品
2.行业指南
·ICH行业指南:E6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统一指南(最终的),01-04-1996
·ICH指导方针:临床试验总则(E8条目, 4,17-07-1997)
·ICH指导方针:临床试验统计原则(E9条目,4,05-02-1998)
·行业指南:为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提供有效性的临床证明(最终的),05-1998
·政策和程序手册(MAPPs)
6031.1章,临床研究申请(IND)过程和审查程序(包含临床限制),20-06-1996(01-05-1998,修订)
MAPP:6030.9 章,药物审查规范:优良审查管理原则和IND的有效发展及审查规范,29-04-2013
MAPP:6010.3R 章:药物审查规范:临床审查模板,10-12-2010
·临床/抗菌
·临床/医药
·临床试验/临床药物学
·国际协调会议(ICH):质量、安全、效力、多学科
·FDA对临床研究者的检查
·临床研究电子资源文献
·IRB(机构审查委员会)负有检查研究者资格的责任,研究现场的充分性,以及查明是否需要IND/IDE。
二、合规
FDA已宣布加大力度,禁止不遵守规则的研究者及其他人员参与新产品研发。在现行法律下,FDA可以禁止曾经违反法律的个体为已通过FDA批准进行临床试验或正在申请的机构工作。

如果FDA查明研究者没有遵守保护受体人的规定,还可取消研究者对新药和器械进行临床试验的资格。如果研究者为了谎报研究发现而操纵数据,也可以取消其资格。一些国会议员已对FDA没有充分行使禁止权和剥夺资格的权力而表示出了担忧。

改进后的关于禁止和取消资格的程序,包含增加的员工和集中化的协调,保证了FDA会采取更加快速、透明和一致的行动。一份信息指南单是为机构审查委员会、临床研究者和主办者准备的:临床研究者管理局行动—取消资格(最终的)。更多关于研究者责任的信息可以在“临床试验起始和进行”规定中找到。

2009年9月出版的美国政府问责局(GAO)报告中指出,监督临床研究者:提高医药产品研究者实效性和加大FDA进行禁止和取消资格的范围需要采取的行动,检查了FDA的禁止和取消资格的过程。GAO检查了禁止和取消资格的进程需要的时间期限,造成这些时间期限的因素,以及禁止和取消资格在法律法规上的限制。GAO复审了2008年11月5号之前的法律、条文规定及FDA档案:FDA自从1992年拥有禁止权力之后对其实行禁止的所有研究者、研究协调者和助理研究员; FDA自从1998年采用现行的发起诉讼的程序之后对其实行取消资格所有的临床研究者。

2014年9月,FDA出版了生物研究检测(BIMO)未来计划,记录在FDA项目调整行动计划中:生物研究监测计划2015专门行动计划。这一计划的目标是在法规事务办公室中创立一组训练有素的专家来为FDA实施GCP检查。
三、GCP检查
FDA可以检查临床研究者以确定临床研究是否遵守适用性法规的要求。FDA对那些进行其规定的临床研究的研究者作出了要求:允许FDA调查员获取、复制和核实临床研究者作出的关于调研产品和调查对象的病历的处置的任何记录或报告。详见21CFR312.68 和812.145。FDA调查员通常通过实地检查来履行监管功能,他们在现场记录临床研究者是怎样确切进行研究的。对于试验药物,临床研究者必须在药物的上市申请被批准的两年内保有研究记录;或者,如果没有申请归档或申请没被批准,研究记录也要保持到两年后调查不再继续以及收到FDA通知。详见21CFR 312.62(c)。

FDA开发出生物研究检测(BIMO)项目来核实上交的临床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支持研究和上市申请,评估临床试验行为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和FDA的规定。在其它行动中,BIMO项目包括对临床研究者、申办者、监控人员、合同研究机构、机构检查委员会(IRBs)、非临床(动物的)实验室以及生物等效性分析实验室的现场访问。这项记录重点应对了对临床研究者的现场访问,这些研究者实施了FDA依据21卷美国法典355款(i)或者21卷美国法典360j(g)所规定的临床研究。

详见指南公告:FDA对临床研究者的检查。合规计划手册(7348.811):临床研究者,包含了有关生物研究检测项目过程的额外信息。更多有关FDA实施检查的信息,见FDA检查员表:EIR列表,FDA483和信函。
四、美国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EA)GCP协议
2009年7月,FDA和欧洲药品管理局(EMEA)发布了一项发起双边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倡议的协议,这项协议旨在确保临床试验在美国和欧洲提交药物上市申请时能够一致、恰当并符合道德地进行。倡议在2009年8月1号以为期18个月的试验阶段开始,重点检查涉及到由美国FDA的药物评估和研究中心(CDER)及EMEA监管的临床试验现场和研究,这项工作是协同进行的。这项倡议将就欧洲委员会、EMEA和美国FDA之间建立的保密约定展开。这项倡议的关键点在于GCP相关事务的信息交流以及在GCP检查方面开展合作。

(本文来自汤森路透CORTELLIS国际药政数据库,信息部于盟、魏书勤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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