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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万人的直播盛宴:新版 GCP 深度解析,干货总结

 想飞的水11 2020-05-09
今日,医药时间联合 CCHRPP 特别邀请 9 位行业专家,对新版 GCP 进行全面、深度解析。

从伦理、研究者和申办者维度谈新版 GCP 中的受试者保护;从质量中轴来分析和理解新版 GCP 内涵。


直播间异常火爆,超过 3 万同行同时在线参加。


对这次直播的核心内容,医药君进行了总结,没能参加直播的小伙伴可以看这篇。






从伦理维度谈新版GCP中的受试者保护


许重远教授和陆麒主任

新版和旧版GCP的不同点

1. 更强调伦理委员会的保护责任担当,但不是伦理独家承包

新版GCP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二章  术语及其定义(五)伦理委员会:指由医学、药学及其他背景人员组成的委员会,其职责是通过独立地审查、同意、跟踪审查试验方案及相关文件、获得和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所用的方法和材料等,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受到保护。

在新版GCP第三章“伦理委员会”中,一开始也明确和强调: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应当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第十二条)

都与原来2003版的“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的表述不同,更加强调了伦理委员会的责任担当,但又不是伦理一家承包之事。

2. 关于弱势受试者:

弱势受试者【第二章  术语及其定义(十)】:指维护自身意愿和权利的能力不足或者丧失的受试者,其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意愿,有可能被试验的预期获益或者拒绝参加可能被报复而受到不正当影响。包括:研究者的学生和下级、申办者的员工、军人、犯人、无药可救疾病的患者、处于危急状况的患者,入住福利院的人、流浪者、未成年人和无能力知情同意的人等。

(2010版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弱势群体(Vulnerable Persons):相对地(或绝对地)没有能力维护自身利益的人,通常是指那些能力或自由受到限制而无法给予同意或拒绝同意的人,包括儿童,因为精神障碍而不能给予知情同意的人等。)

3. 受试者保护密切相关文件:

另外与旧版GCP比较,在新版GCP中伦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九大类审查文件中,特别明确提出包括:招募受试者的方式和信息;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现有的安全性资料;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的文件等与受试者保护密切相关文件。

同时强调,为了更好地判断在临床试验中能否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以及基本医疗,增加了伦理委员会还可以要求提供知情同意书内容以外的资料和信息的明确要求,以及应当确保知情同意书、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说明了给受试者补偿的信息,包括补偿方式、数额和计划等要求。

4. 增加了ICH-GCP中提及的3种特殊情形下的伦理审查关注:

(1)对于非治疗性临床试验类别,提出在实施非治疗性临床试验(即对受试者没有预期的直接临床获益的试验)时,若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是由其监护人替代实施,伦理委员会应当特别关注试验方案中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应的伦理学问题以及法律法规。

(2)若试验方案中明确说明紧急情况下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无法在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试验方案中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应的伦理学问题以及法律法规。

(3)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知情同意书中不能采用使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放弃其合法权益的内容,也不能含有为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及其代理机构免除其应当负责任的内容。

5. 在伦理审查意见方面:

在伦理审查意见方面,与ICH-GCP保持一致。分为:同意;必要的修改后同意;不同意;终止或者暂停已同意的研究。

2010年《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中 多一条: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 

6. 在组成、职能等方面:

修改了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组成要求(2003版:医药、非医药、法律、外单位、不同性别,至少5人),增加了应当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的表述,这样在组成角色上与卫健委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版的要求可以统一了(卫健委2016版第九条  7个角色: 生物医学、法学、社会学、非本机构社会人士、不同性别、少数民族、独立顾问)。(2019年《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包括医药领域和研究方法学、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 一名不属于本机构委员 ,人数不少于 7 名)。

伦理委员会【第二章  术语及其定义(五)】:指由医学、药学及其他背景人员组成的委员会,其职责是通过独立地审查、同意、跟踪审查试验方案及相关文件、获得和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所用的方法和材料等,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受到保护。

明确强调了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均应当接受伦理审查的培训;明确伦理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受试者的相关诉求。

7. 在记录保存方面

明确包括了伦理审查的书面记录、委员信息、递交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往来记录等。且所有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 5 年,比ICH-GCP中的3年要求更长了。

新版GCP对伦理审查实践的影响

1. 审查文件增加

  • 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修订版

  • 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

  • 招募受试者的方式和信息

  • 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

  • 研究者手册

  • 现有的安全性资料

  • 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的文件

  • 研究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 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2. 研究者手册的审查

申办者提供的《研究者手册》是关于试验药物的药学、非临床和临床资料的汇编,其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资料和数据。研究者手册目的是帮助研究者和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试验方案,帮助研究者理解试验方案中诸多关键的基本要素,包括临床试验的给药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间隔时间、给药方式等,主要和次要疗效指标和安全性的观察和监测。 

由谁来审?方案主审委员是否能够审查药物非临床试验相关结果?研究者手册到底需要审查到什么程度?研究者手册一旦出现问题,是谁的责任? 

3. 特殊伦理及法律问题

实施非治疗性临床试验(即对受试者没有预期的直接临床获益的试验)时,若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是由其监护人替代实施,伦理委员会应当特别关注试验方案中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应的伦理学问题以及法律法规。 

当受试者参加非治疗性临床试验,应当由受试者本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和注明日期。只有符合下列六个条件,非治疗临床试验可由监护人代表受试者知情同意:

  • 临床试验只能在无知情同意能力的受试者中实施

  • 受试者的预期风险低

  • 受试者健康的负面影响已减至最低

  • 且法律法规不禁止该类临床试验的实施

  • 该类受试者的入选已经得到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 该类临床试验原则上只能在患有试验药物适用的疾病或者状况的患者中实施。在临床试验中应当严密观察受试者,若受试者出现过度痛苦或者不适的表现,应当让其退出试验,还应当给以必要的处置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


若试验方案中明确说明紧急情况下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无法在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试验方案中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应的伦理学问题以及法律法规。 






从研究者维度理解新版GCP的受试者保护


陈勇川教授

受试者保护是一个体系,而不是一个群体的职责;
从药物临床试验工作的实操层面而言,研究者才是受试者保护的“真正”第一关键人。
研究者维度的受试者保护其本质和核心是研究者对试验风险的预判和风险发生后的正确应对和处理,这就要求研究者应具备三个层级的风险应对“条件”。

第一个层级:合格的医师与合格的研究者。

临床试验风险往往来自于诊疗流程的各个环节,这就要求研究者首先应是一名合格的“医师”,其次还应该是一名“合格”的研究者。因此在新版GCP里更加“浓墨重彩”地强调了研究者的医疗资质和研究者资质。

如第十六条  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资格和要求包括:
(一)具有在临床试验机构的执业资格;具备临床试验所需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和能力;
(二)熟悉申办者提供的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试验药物相关资料信息。
(三)熟悉并遵守本规范和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法规。

医疗处置,当仁不让

新版GCP第十八条  研究者应当给予受试者适合的医疗处理:
(一)研究者为临床医生或者授权临床医生需要承担所有与临床试验有关的医学决策责任。
(二)在临床试验和随访期间,对于受试者出现与试验相关的不良事件,包括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异常时,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保证受试者得到妥善的医疗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受试者。研究者意识到受试者存在合并疾病需要治疗时,应当告知受试者,并关注可能干扰临床试验结果或者受试者安全的合并用药。
(三)在受试者同意的情况下,研究者可以将受试者参加试验的情况告知相关的临床医生(让受试者获得的保护更全面!)。

第二个层级:风险处置,条件具足

风险和所导致的后果一旦发生,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也是受试者保护的重要内容,这就需要研究者所在机构或试验现场必须具备相应的医疗处置条件,即应对风险的硬件和软件条件,新版GCP针对此层级的要求也进行了相应规定。

如第十七条  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完成临床试验所需的必要条件:(三)研究者在临床试验期间有权支配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具有使用临床试验所需医疗设施的权限,正确、安全地实施临床试验。

第三个层级:遵循方案,遵循职责、遵循SOP

 临床试验实施中降低风险的关键点是严格遵循方案和标准操作规程,遵循方案本身并不能规避试验固有的风险,但可以极大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的试验风险。

因此避免出现“人为意外风险”也是受试者保护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研究者必须严格遵循方案,建立质量意识,在具体的试验操作流程中关注每个细节。

新版GCP中针对研究者在整个试验流程中的职责要求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这也是新版与旧版GCP中研究者职责里增加内容最多的地方,其中有很多都是针对受试者保护有关的具体要求。

如第十七条 (四)研究者在临床试验期间确保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人员充分了解试验方案及试验用药品,明确各自在试验中的分工和职责,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律己律人,监管团队

(五)研究者监管所有研究人员执行试验方案,并采取措施实施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第二十条  研究者应当遵守试验方案;第二十二条  研究者应当遵守临床试验的随机化程序;第二十三条  研究者实施知情同意,应当遵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第二十六条  研究者的安全性报告应当符合要求;第二十七条  提前终止或者暂停临床试验时,研究者应当及时通知受试者,并给予受试者适当的治疗和随访等。

GCP新增非执业医师主要研究者的角色

小结:

综上,我们可以认为研究者维度的受试者保护更加强调和体现了对受试者风险把控的“未雨绸缪”和“防患于未然”的管理思路和执行路径。

未完待续……

明天我们继续总结:从申办者维度谈新版GCP中的受试者保护,从质量维度来理解新版G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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