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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转换正向思维与逆向思维,辩护工作将事半功倍

 为君正法工作室 2016-04-14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正向思维是指人们在思维活动中,沿袭常规分析问题,按照事物发展的进程进行思考、推测,是一种从已知到未知,通过已知来揭示事物本质的思维方法。

 

而逆向思维又叫求异思维,它是对司空见惯的似乎已成定论的事物或观点反过来思考的一种思维方式。敢于“反其道而思之”是逆向思维的标签,亦即从问题的相反面深入地思考、探索、分析。实际上,对于某些问题,尤其是一些特殊问题,从结论往回推,倒过来思考,从求解回到已知条件,这样或许会使问题简单化。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当你看到上述概念时,会不会下意识地将先正向分析控方的定罪逻辑,然后在此基础上逆向发现控方指控不足的问题,进而为当事人赢得合法权益作为辩护常态呢?两军交战,“知己知彼”是取得胜利的前提;控辩交锋,“先做公诉人再做辩护人”是辩护律师的工作路径。下面笔者结合具体案件谈谈对于正向思维向逆向思维转变的感受。


感受一:正向思维是辩护的基础


制定战略时,如果知道对方的进攻方案,成功率无疑将会提高十几个甚至几十个百分点。同理,如果辩护律师知道控方的指控逻辑乃至指控的重点,在此基础上的辩护方案还会没有针对性吗?还会被控方问的哑口无言吗?发言还会频频被法官打断吗?当事人还会不满意辩护律师的工作吗……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如果能够精确触摸到控方的脉搏,就会有“天空飘来五个字,这都不是事”的工作体会,这或许也能印证从业十几年的公诉人转行做辩护律师优秀或者成功的原因吧。律师每天都在做着世界上最难的事,“把自己的思想装进别人的脑袋,把别人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而如何才能将自己的观点让当事人、公诉人、法官接受乃至采纳呢,实际上,前提就是了解控方、法官的思维逻辑,诚如道家所说,欲立之,先破之。因此,正向思维是辩护律师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笔者曾在协助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中,运用了正向思维的逻辑,从而抓住了阅卷重点与质证重点,为找到辩点做好了实质性的基础工作。笔者初次接触此类案件时,眉毛胡子一把抓,盲目的按照既定的路线摘抄卷宗,结果可想而知。虽然做完了阅卷笔录,但是内心没有释然的感觉,相反却是指控方向在哪里、辩点在哪里的疑惑不解。

 

幸运的是,有着十几年公诉经验的承办律师耐着地告诉笔者:“此起案件公诉方的指控重点和裁判者的定罪依据是账本上所体现的销售数额以及检验报告对于生产的饮料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鉴定意见,而阅卷笔录与质证的重点也应该是对于销售数额和检验报告的摘录,以便于后期辩护思路的形成。虽然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占卷宗的绝大部分,但是并不能因此将阅卷重点放在讯问笔录上,因为讯问笔录只是证明被告人曾经生产并销售过这些饮料而已,这些并不能形成对其行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经过主办律师的点拨,笔者似乎开了窍,意识到控方思维对于案件辩护工作的重要性,控方思维实际上是正向思维。笔者按照正向思维的逻辑再次阅卷时,将重点放在了销售数额与检验报告上,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收获。的确,只有了解控方的指控逻辑、裁判者定罪量刑的依据,才能更好地确定辩护工作的重点以及主攻方向。通过协助此起案件的办理,笔者更加坚定了正向思维对于发现指控不足进而找到辩点的重要性。


在意识到正向思维对于辩护工作的重要性后,应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培养正向思维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多看公诉机关出版的案例书籍或者公诉人所著的经验总结。特别是对于刚执业的青年律师来说,快速、高效、便捷地了解公诉思维的方式之一便是多读控方所著书籍,要相信“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耐得住性子,一步一个脚印。二是,多与资深律师交流。资深律师从业时间长,辩护经验多,即使不是公诉人出身,在长期与公检法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也深知侦查、起诉、审判的逻辑,因此,遇到问题时,要多向他们请教、多向同行请教。古人语“三人行,必有我师”讲的也是这个道理。


感受二:逆向思维是辩护的关键


正向思维是辩护的基础,不具备正向思维,就不会拥有与控方平等对话的地位。逆向思维是辩护的关键,不具备逆向思维,尤其是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来说,就难以找到解开控方证据体系的钥匙,进而难以形成有力的辩护思路以及有效的辩护观点。实际上,反向推回作为一种思维工具,在攻克疑难复杂案件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处理案件时,运用逆向思维往往会在抓耳挠腮时灵光闪现,往往会出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辩护观点。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当辩护律师熟知公检法的侦查、起诉、审判逻辑后,需要进一步运用逆向思维研究案件,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真正作用,协助公检法查清案件事实,或者说尽最大可能使案件事实接近客观真实。


举个例子来说,笔者在协助办理一起制造、贩卖毒品案件时将逆向思维运用到毒品物证的审查中,一方面使得阅卷效率大大提升,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以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辩护观点的形成。

 

毒品案件中应如何恰当好处的运用逆向思维审查核实毒品这一客观证据呢?在主办律师的悉心教导下,笔者认为应该循着毒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路线反走一遍路线,从毒品在卷宗中最后出现的地点出发,往回找寻毒品。用法律术语表达是指按照送检、保管、封装、提取、现场勘查的步骤审核毒品数量是否前后一致,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不一致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送检人、保管人、提取人是否都是相同的两人,如果只有其中一位相同是否有交接清单。在此基础上往细节深处走,毒品封装是否符合公安部关于物品封装的要求,称量工具是否符合计量法的规定等等。如果上述答案是否定的亦或只有一个是否定的,就会使得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进而不能作为据以定案根据。实际上,在毒品案件的辩护工作中,笔者认为如果能熟练掌握逆向思维,一定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应如何提升运用逆向思维办理案件的能力呢?

 

一方面,在办理案件时反复运用这种方法。所谓“无他,唯熟尔”大体上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在不熟练反向推回的逻辑时,应先意识到它对于辩护工作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暗示自己使用。当使用次数多了后,在办理案件时就会不自觉地将反向推回的路线贯穿到辩护工作中。

 

另一方面,可以阅读法律逻辑类的书籍。其实不只是正向思维与逆向思维对于案件办理具有积极作用,扩散思维、发散思维、越障思维……都会对辩护工作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我们可以阅读一些关于形式逻辑的书籍,丰富理论知识,进而用理论指导实践,再将实践上升到理论,出现理论与实践良性循环的结果。


结语:


青年律师既要低头拉车,又要抬头看路,两者相互作用,不可分离。只顾低头拉车可能会“误入歧途”,只顾抬头看路可能会出现“海市蜃楼”的虚景。案件办理过程中思维方式的运用就属于抬头看路的范畴。只有确定好方向,辩护工作才会事半功倍,才会将自己的思想装进别人的脑袋。愿你我低头拉车的同时,抬头看路,将正逆思维在辩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到极致。

 

 

实习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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