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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诉讼典型案例裁判要旨7条| 附相关案例

 心雨室 2016-04-20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程序法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各项诉讼活动。这一原则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遵守程序法定的原则,如对于起诉主体审查时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进行;在证据审查时须严格使用证据规则;在受理案件及宣告判决时应遵循行使实体法规则并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裁判;对于案件的审理应当奉行不告不理、控审分离的基本原则。本期就《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1-4辑中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案例进行要旨提炼,这些案例都是遵守程序法定的典型代表。在此基础上本期还提供了相应的权威案例,以飨读者。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予以支持并依法作出裁


人民法院案例选

非法开垦草原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诉讼请求可由人民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提出——刘向民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本案要旨:非法开垦草原用于种植农作物面积较大的,应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于行为人除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草生态修复责任是行为人开垦农用地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中草原所有权归属于集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集体遭受经济损失的,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履行草原生态修复义务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在判令被告人履行草原生态修复义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履行方式。对于需要执行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在判决时可采用代履行的方式。

案号:(2014)多刑初字第27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

相关案例

对于盗砍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冼必军盗伐林木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盗伐林木构成盗伐林木罪的,公诉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没有具体的权利主体主张赔偿,而这一损失系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损失,公诉机关应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障集体损失能够依法挽回。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应判令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予以恢复。对于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可判令其在破坏区域补种树苗,以修复生态环境。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检察日报》2015.12.16



民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依据证据规则客观公正的作出判断


人民法院案例选

1.对涉案国家秘密的级别认定应根据鉴定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林旭亮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案

本案要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或辩护人可以作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理由与犯罪认定的核心要素一致的,可予以采纳。在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案中,涉案秘密的级别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定性。对于国家秘密的级别的鉴定依法应由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这类机构所作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证据采信。辩护人提出的与国家秘密密级相关的无罪辩护的抗辩事由与鉴定意见视角不一致、判断标准不一的,在依据鉴定意见的同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后决定是否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就国家秘密密级问题而言,无罪辩护的意见与犯罪认定的核心要素不一致的,该意见不予采纳。

案号:(2014)厦刑初字第134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辑

相关案例

以集体名义出具的相关鉴定意见仅有文物鉴定机构公章而没有鉴定人签名不存在责任不清的问题时,可作为证据使用——蓑口义则走私文物案

本案要旨:文物鉴定不同于其他的鉴定,文物鉴定主要凭鉴定人的学识、经验等主观因素作出结论,需要多名专家分别鉴定后再讨论,最终作出集体意见并以集体名义出具相关鉴定意见。国家文物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上虽没有鉴定人的签名,但盖有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的公章,从外在形式上看,该鉴定意见上并无鉴定人的签名,不符合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但实际上,该鉴定意见是在严格依照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有关鉴定程序基础上作出的,记载有参与鉴定的各鉴定人的资质、签名等情况的材料被保存在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有关机构中,也不存在责任不清的问题,对该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可以采纳。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6集



2.对于私密性极高,直接当事人多只有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案件可依法采用保护性措施确保被害人出庭作证——郑庆生强奸案

本案要旨:在直接当事人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强奸案件中,对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不一致的情况,甄别言词证据显得十分重要。对这类案件不能轻信被告人供述,也不能直接采信被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但由于案件的性质决定了被害人陈述的重要性,在保障被害人陈述能使法官内心确信,并与证人证言相吻合时,可采信这两种证据并推翻被告人供述。由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被害人往往不愿意出庭作证,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可申请保护性措施。在对被害人采用保护性措施,打消其顾虑的情况下,被害人陈述能增强法官内心确信,可予以采信。

案号:(2013)厦刑终字第283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

相关案例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必要时可采用视频屏蔽等保护措施——王文勇、陈清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本案要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障程序公开和规范侦查活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证人,就其执行职务过程中获悉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其作证程序应与一般证人有所区别。为保护侦查人员的安全,对于从事缉毒、反恐、打黑等特殊任务的侦查人员,在必要时可以视频屏蔽方式出庭作证。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0辑



3.审判人员在认定事实时必须严格遵循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任贺军寻衅滋事案

本案要旨: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是贯穿刑事诉讼过程的证明标准,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对于证明材料的认定都应当遵循。但由于案件所处的阶段不同,对这一证明标准的认定所处的层级也不相同,总体而言对这一标准的认定应越来越严格。因此,不能因检察机关认为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审判机关认定时就理所当然的作出判断。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应严格审慎的审查证据,排除符合常理、有依据的怀疑,应在法官内心确信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认定证据的效力。

案号:(2014)丰刑初字第89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

相关案例

1.没有被告人供述但其他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张建国贩卖毒品案

本案要旨:对没有被告人供述案件定罪量刑时,证据充分确实的标准是指各类证据之间的矛盾必须到到排除,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相互印证、完整、缜密的证据锁链,能够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基于此法官可确信排除合理怀疑。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4集


2.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完整证据体系时,可作为据以定案的证据使用——杨飞故意杀人案

本案要旨:间接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当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完整证据体系时,便可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得出罪行系何人所为及如何为的结论。从司法实践看,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与有直接证据时的定案存在一定区别,应更加谨慎,严格遵循以下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第一,每一间接证据须查证属实,不存疑问;第二,每一间接证据与案件实事均有客观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环节;第三,各间接证据之间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第四,各个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的肯定结论。基于上述证据审查规则得出具有唯一性的结论符合法官内心确信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经典案例评析》



4.在审理诈骗犯罪中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可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牟成诈骗案

本案要旨: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认定犯罪事实的要件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作有罪推定,也不得反复发回重审。在本案中,因无确定证据证明被告人借款行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能认定构成诈骗罪,对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案件宣告被告人无罪体现了程序公正的价值,也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得基本原则。

案号:(2014)资刑终字第99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

相关案例

对关键证据存有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宣告被告人无罪——晏鹏荣故意杀人、抢劫案

本案要旨:在刑事审判中,认定被告人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只要存在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就表明关于有罪的证明至少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就可以考虑认定被告人无罪,本案中对关键证据存有疑点显然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此种情形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6集



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严格适用实体法的基本规则并依法定程序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案例选

判断1997年刑法施行之前的刑事案件是否过追诉时效可以从该案是否立案,侦查机关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等角度进行——韩大庆伪证案

本案要旨:对于行为人1997年3月份受人指使捏造事实,向检察机关提供虚假证言,致使被害人被立案侦查后因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的,以伪证罪论处。审理时须明确该行为发生在1997年刑法适用之前,应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1979年刑法的规定,追诉期限为5年。根据1979年刑法,对于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该条件较1997年刑法更有利于行为人。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尚未立案,则谈不上采取强制措施,同时亦无证据判断行为人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故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应依法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

案号:(2013)菏牡刑重字第128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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