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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辩护

 深圳谢律师 2016-04-23


 圈内人心照不宣,而圈外人雾里看花,这种二分的现象已经剥夺了舆论如实评断美国司法制度的权利。在替刑事被告特别是有罪的被告打官司的时候,对官方采取攻势是必要的手段:让政府的不当行为受到审判。在法律的世界里,就像运动比赛一样,进攻就是最好的辩护,这便是本书书名的由来。

没有人想要正义

有个古老的故事,说一个律师在一场重大的官司获胜后,立即打电报给他的当事人:“,正义胜利了。”他的当事人火速致电给他,要他“即刻上诉”。这个故事指出了我们的法律制度的真相:没有人想要正义。就像运动场上的运动员、一样,对大多数刑事诉讼制度的参与者而言,获得最后胜利是“惟一重要的事”。刑事被告和他的律师当然不想要正义,他们想要无罪开释或至少较短的刑期。 

我们总认为检察官是对正义最有兴趣的——司法部的墙上有句格言宣称:当正义实现时,就是对政府的褒奖。但在真实的世界中,许多检察官对这句话持保留的态度,他们相信当官方受到褒奖的时候,才是正义实现的时候。检察官想赢得官司,特别是当有罪的被告试图借政府的不当行为等技术上的错误而脱罪时。大法官霍尔姆斯形容道:“让一些罪犯逃脱刑责比起让政府扮演卑劣角色,罪孽要小得多。”虽然检察官立誓维护法律,但是他们仍然常常用违法取得的证据将被告定罪。在这样的案例中,检察官并没有追求正义,他们和想要被释放的被告一样,只追求一件事,就是打赢官司。

我将说明为何大多数的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重视输赢比例的程度,就像美国棒球大联盟的投手一样。正因为他们的重视,导致“认罪协商制度”被滥用:检察官和律师都可以因此在他们的记录中多一次“胜利”——只有民众输了,但是没人会为民众记录胜败。我相信在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认罪协商制度是最具破坏性、最不能实现正义的制度。 

不过,你可能会认为至少法官是对正义有兴趣吧!案件都是被送来给法官的,他们对于任何结果似乎并无特别的好处可言。但真是这样吗?大多数的法官对正义并没什么兴趣,他们同样有他们的目标:很多法官认为他们自己是执法单位的成员,仿佛是警察和检察官的延伸似的。他们只想要确定罪犯被定罪,然后把他们送走。即使依法应该释放被告,很多法官还是尽可能在他们合法的权限内(有的甚至会越权)使这些他们认为该坐牢的被告被定罪。法官对这个系统运作的效率也很感兴趣,他们总是要确保法庭内没有积案或塞车的情形。最重要的是,他们不希望他们的判决被上级法院推翻。我们将在书中看见全程的诉讼案件,我们会发现有时候法宫会维护“他们”的有罪判决,即使当推翻原判是达成司法正义的必要手段,他们仍把推翻判决看成是一种对其个人及其专业的侮辱。 

黑色的法袍,白色的谎言

我对法官提出了一些批评,从地方最基层的治安法官到美国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无论那个法官作出对于我的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判决,我都试着以批判的角度去面对他们,可是我怀疑我很难完全剔除所有枝头上的坏葡萄。)这本书原来的书名其实就是“黑色的法袍,白色的谎言”。这样的说法并不为过,因为谎言、曲解和其他各种知识上的不诚实是法官的通病。在我2o年执业的经验中,在所有刑事诉讼制度的参与者中,最令人失望的便是法官,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我就像很多人一样,非常尊敬这身穿黑袍的法律的化身。当我开始执业时,我天真地以为所有法官都很诚实地面对法律,都很注意宪法卜的基本权利,也都关心大众,就像当初我曾为之工作过的两位法官一样。可是我实在是太失望了。在许多法袍底下,我看到腐败、无能、充满偏见、怠惰、无聊卑劣的灵魂以及普遍的愚蠢。我也看到奉献、诚实、勤奋、仁慈的法官,但是我们有权期待法官至少要拥有这些特质。如果我强调司法制度的黑暗面,是因为它比光明面更有撰写的价值,也因为它预示了法律程序即将腐化的恶兆。我强调黑暗面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大部分的律师都过于强调它的光明面。法律界以外的人们有权知道我们法律体系的“全部真相”,而不只是他们在法律节那一天吹嘘的东西。 

粗糙的司法正义

在我们刑事所采的双方当事人论争的诉讼制度里,所有的参与者,包括刑事被告、辩护律师、检察官、警察和法官,都在寻求他们自己和职业利益的极大化。虽然在这个体系中似乎没有人对正义感兴趣,但讽刺的是,最终的结果却正好是一种粗糙的司法正义。 

虽然不诚实是普遍的现象,但我知道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通常会产生公平而准确的结果:很少有无辜的被告会被判刑,当然一些有罪的会被释放,也有一些有罪的人根本不会进人审判,这是这个体系自夸的一部分:“宁可错放十个有罪的人,也不能误判一个无辜者。“不过,腐化之处主要并非来自它的结果,而是来自它的过程。
 
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许多评价中,支持者会夸耀它是诚实、公平而且结果准确的,而批评者会抱怨它的腐败、不公平和结果不准确。通过这本书,我试着说明这个间题并非如此简单,或是这么径渭分明。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已经腐化了:有赖于参与者越来越普遍地不诚实。这制度并不公平:它歧视贫穷的人、未受教育的人,还有少数民族成员。但是它井不是大体上不准确的:大觉的无辜被告并未充斥于我们的监狱,我们的制度也不应该被不公平地形容成是“迫害”。在今天的美国,我们所享有的言论自由、著作和集会结社及其他表现的自由,是世界历史上任何国家所没有的。但这并不代表说,我认为我们的自由和司法正义己经足够。事实上还是不够的。但是与其他时代、其他国家的制度做比较.有助于我们认清自身的处境。
 
我们能有现在的自由,我}I 1能有一个即使腐化不公、仍能疏而不漏的司法正义,部分原因要归功于我们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论争的刑事诉讼制度:通过这一程序,每个被告都可以挑战政府。我协助有罪的被告或为被人看不起的人辩护,甚至还使其中的一些人无罪开释,我有理由相信这是我们会如比自由的一个小小代价。试想,如果在一个制度中,让那些有罪的和被人看不起的(至少是被有权有势的人看不起的)这些人们,都被剥夺受辩护的权利,会发生什么事! 

司法的游戏规则

在对簿公堂、著书立说以及教学的过程中,我发现美国的司法游戏实际上似乎有些规则可循,大部分的刑事诉讼的参与者都了解它们。虽然这些规则从来没有被印成文字,可是它们似乎主导了整个过程的真实面。和所有的规则一样,它们被过分简化为几个基本的条文,却总括了这个体系的实际运作‘、以下就是司法游戏运作的几个关键性规则:

规则一:事实土,几乎所有的刑事被告是有罪的。

规则二:所有的辩护律师、俭察官和法官了解并且相
信规则一。 

规则三:违反宪法比合乎宪法更容易给有罪的被告定罪,而在一些案件中,不违反宪法是不可能给肩罪的被告定罪的。 

规则四:几乎所有的警察对于他们是否违反宪法都说了谎。而这样做是为了给有罪的被告定罪。 

规则五:所有的法官和辩护律师都知道规则四。

规则六:许多检察官毫不迟疑地鼓励警察,当他们被
问到是否用违反宪法的手段给有罪的被告定罪一事说谎。
 
规则七:所有的法官都知道规则六。

规则八:大多数进行审判的法官,都会假装相信明明
在说谎的髻察人员。 

规则九:所有上一诉法院的法官都知道规则八,可是有许多法官仍会假装相信那些假装相信说谎警察的原审法官。 

规则十:大部分的法官并不相信被告对他们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陈述,即使他们说的是真的。 

则十一:大多数法官和检察官不会故意给他们都不相信有罪(或是较轻的罪行)的被告定罪。
 
规则十二:规则十一不适用于犯罪组织的成员、毒
贩、职业杀手或潜在的告密者。 

规则十三:没有人追求正义。

本文摘自《最好的辩护》,作者: [美] 艾伦·德肖维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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