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口袋军师 作者:椤少侠 在实务中,有很多这样的现象,一些公司企业与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不缴纳社保的协议,用人单位将应该缴纳社保费用的比例却按工资补贴发放给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发生的劳动纠纷,在意思自治、平等协商下签订的不购买社保的双方协议有效吗?用人单位将面临哪些风险?下面为大家一一详述。 一、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使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签订不购买社保的承诺书,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无效。 二、风险提示 1. 二倍工资惩罚及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违反该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会牵涉到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将承担二倍工资惩罚与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2. 补缴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 社保费用的申报缴纳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保经办机构三方的关系,因社保费用的申报缴纳、补缴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诉讼、仲裁程序处理,属于行政范畴,只能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查处。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 劳动者出现工伤等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能免责。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代扣、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并且五险中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纳。如果发生了工伤,用人单位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工伤职工相应的保险待遇。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应当严格遵循《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既保护劳动者合法的权益,也避免用人单位得不偿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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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women1413 > 《10我的社保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