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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后与用人单位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onthewaym 2022-10-03 发布于云南

一、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所有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劳动法的特殊保护。不再收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社会主义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市场化劳动关系存在“强资本、弱劳动”的特性,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通过确立基本劳动标准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规则程序,以及劳动监察、争议处理和社会保险等制度,全面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积极倡导正确的用工理念,从而推动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
       劳动者劳动年龄在法定年限届满之后,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的劳动,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退休再就业的,不应在划入劳动关系中,不应在受《劳动
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三、退休人员再就业注意事项
  1、不可强制单位再买社保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而法律规定,只有劳动者,单位才需要购买社保,并且,退休员工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已退休的人员再就业的,单位没有义务为其购买社保。
  2、不受法定的最低工资的影响,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如果双方协议有规定的按协议规定办。
  3、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退休再就业受伤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保部门不予受理。企业最好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防止出现工伤时减少企业承担的费用。
  4、不享受法定的休假待遇
  5、发生争议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只能按协议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争议。

      因此。退休人员再就业劳务合同务必约定各项细节。退休人员如与用工方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应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约定,比如工作内容、报酬、医疗服务、劳动保护待遇等都要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体现,以保障合法权益,作为日后维权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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