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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库】工伤复发,责任谁来担?

 lgzlawyer 2016-04-25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于某与某酒店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店长一职。入职后经公司培训被派往A加盟店。在A加盟店工作期间,于某将劳动关系挂靠在当地劳动事务所,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于某发生工伤,通过劳动事务所申请了工伤鉴定,被认定为8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了相关手术费用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0年6月,于某休假结束后,公司安排其返回B直营店工作,由B直营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某遂与劳动事务所解除代理关系。
  2010年11月,于某工伤复发需要再次进行手术,与公司因工伤治疗费用的承担及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遂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其再次治疗的费用和治疗期间的工资,并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分析

一、于某再次治疗的手术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职工在工伤复发时如仍在原单位(即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工作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依法应享受的相应工伤待遇。但如果原单位已停止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即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则其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那里获得工伤待遇。本案中于某发生工伤时,其通过劳动事务所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了相关手术费用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其工伤复发时缴费单位已由劳动事务所变更为酒店集团的B直营店,其无法继续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再次治疗的手术费用。
  但是,由于于某发生工伤时,虽然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通过劳动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实上却是与酒店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动事务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公司作为与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用工的单位,在于某发生工伤期间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公司有义务对于某的工伤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于某支付工伤复发的相关费用,但该费用须符合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二、于某治疗期间公司是否应当向其支付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治疗期间不超过12个月的,属于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若于某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
  据此,只要于某处于法定的停工留薪期内,公司就应当按照原待遇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

三、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工伤职工而言,变更缴费单位后工伤保险基金就不再支付由其在原单位所受工伤引起的医疗等各项费用,新单位也没有义务承担其工伤复发的相关费用。因此,在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就是对其将来可能发生的工伤复发和因工伤而难以就业的补偿。根据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于于某与挂靠单位劳动事务所事实上并没有劳动关系,其缴费身份亦是自由职业者,所以其在代理终止时没有从劳动事务所处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今后也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是,公司和于某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双方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公司具有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法定义务,而非向于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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