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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中的运用

 0金色童年0405 2016-04-25

“责令改正”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中的运用


徐洁


 


一、责令改正的法律性质:


北京大学出版的《行政法学》第三版将“责令改正”纳入了行政命令一章,是行政机关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种可复议可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执行的时候必须交待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和期限。适用责令改正的主要特征有:1.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实施的对象是涉嫌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实施的前提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4.它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出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一)《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总括规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大多设有“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规定。大家最熟悉的《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是我国基于有关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一种总括性规定,这种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同步进行或前后相连,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中,如果立案查处的,在处罚决定书中就一定含有这一内容,主要目的用于恢复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达到一个合法的状态。要注意的是,这种责令改正没有具体内容,不能以此作为下发单独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法律依据。


(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


1、《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2、《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如果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只能适用法规条文原文,采取“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或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这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中“责令停产停业”是不同的,一是性质不同。一为行政命令,一为行政处罚;二是适用条件不同,前者只适用于无照经营案件查处,责令停产停业要以实体法为依据,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体现,一般适用于对合法的经营主体违法行为的查处;三是前者在查处过程中可直接适用,后者则需经过听证程序方能适用。


(三)其它实体法的规定:


除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外,其它实体法也有责令改正的相关规定,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于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查获的违法行为符合上述条件,也可以依据相关实体法来适用内容为“责令改正”的行政措施。


三、与行政指导的区别:


行政指导是行政管理措施的创新,是行政机关在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中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指导的只有一种情形:依据《办法》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当事人如同时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时,可以选择适用行政指导来指导当事人即时领照、合法经营。


四、具体运用:


(一)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中,对于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及时纠正的,可以采取行政指导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督促当事人即时领取执照。


(二)如果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则只能按法条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或“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如果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是危害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则应当同时采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查处;当事人有领照意愿,又符合领照条件的,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后,可以采取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其办理相应手续;如果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则应当立案查处、以罚款等措施来达到查处取缔的目的。


(三)其他实体法如果对违法行为有“责令改正”的内容,在条件符合时,可以适用,但要注意执法权限问题,如餐饮行业的监督检查主体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法》对餐饮行业规定的“责令改正”内容,只能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适用,工商部门无权适用。


 


(作者单位:南通市工商局个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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