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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热文 | 如何为客户设计最佳“大额保单”?

 马踏西人 2016-04-26


导言

大额保单作为财富保全和传承的重要工具,被国际广泛认可并适用。目前,国内千万元、亿元保单层出不穷。但在设计时,私银家要深入了解其缺陷和特点,根据客户情况进行个性化设计和调整。


案例分析

钱先生55岁,钱夫人53岁,二人是企业家,家产颇丰。二人育有一女,刚结婚不久。钱先生想为给女儿投保一份大额年金险,主要希望达到五个目的:与自己企业经营风险隔离,为女儿规避遗产税,与女儿婚姻资产隔离,与女儿债务隔离,防止女儿挥霍无度。针对钱先生的需求 A保险公司王经理和B保险公司张经理的各为其提供了一份投保方案。


A保险公司王经理方案

钱先生为投保人,女儿为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为钱先生夫妇二人,将来等女儿生育后再指定给孩子。每年交200万,五年共交1000万


但B保险公司张经理对A保险公司王经理的方案提出了6点风险质疑:


风险1隔离投保人债务时存在问题


投保人在世时,保单的现金价值存在抵偿债务的危险。如果投保人去世,则问题可能更为严重,因为投保人去世时,保险合同没有结束,此时需要更换投保人,根据保险公司更换投保人要求提供的资料来看,投保人的权益是作为遗产处理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必须依法清偿债务。


风险2规避遗产税时存在问题


前文中讲到,如果投保人死亡,保险合同并未发生赔付,只是需要更换投保人,投保人的权益和现金价值视为遗产,那么其现金价值就面临需要缴纳遗产税的境况。


风险3婚姻资产隔离上存在问题


如果投保人(父母)去世,若投保人没有做特殊安排,则根据前文所述,投保人权益和现金价值属于遗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风险4被保人子女债务隔离上存在问题


父母在世的情况下,保单属于投保人(父母)的财产,是可以规避被保险人(子女)债务的。被保险人所获得的年金,如果已经进入被保险人的账户,则肯定属于必须清偿债务的资产因此如果被保险人资不抵债且被强制执行,就算有年金给到被保险人,也很难保证被保险人的高品质生活。


如果父母去世,那么投保人的权益和现金价值又将作为遗产被子女继承,一旦变成子女的财产,又将面临被执行的风险。当然如果子女放弃继承,债权人还是很难追偿到保单。


如果被保险人(子女)去世,保单指定了受益人,则保单赔偿金直接按受益比例支付给受益人。但如果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了受益人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失去受益权的,则保单赔偿金仍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必须先清偿债务。


风险5防止子女挥霍上存在问题


父母作为投保人在世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只有领取年金的权利,保单可以起到防止挥霍的作用。但投保人(父母)一旦去世,子女成为保单投保人后,就可以任意退保取得保单现金价值,自然就有挥霍风险。


风险6防止争产上存在问题


父母作为投保人在世的情况下,因为签订保单合同只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不需要第三人同意,因此可以保持很好的私密性,并且不会有争产风险。但父母作为投保人一旦去世,若继承人不止被保险人一人,而父母生前又未做妥善安排,则投保人权益和现金价值可能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那么保单的归属就可能引起争产风险,甚至保单被分割。




B保险公司张经理方案

钱先生作为投保人为自己和太太投保高额寿险,钱先生和钱太太为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为女儿。每年交100万,五年共交1000万,但通过这样调整以后,和钱先生希望达到的目的基本一致。


改善1与企业风险隔离


在隔离投保人的债务的问题上,如果父母在世,和前面的案例类似。但父母去世时,保险受益金不属于遗产,不用清偿父母的债务,这样可以很好地隔离父母的债务。


改善2规避遗产税


在规避遗产税时也不会存在任何问题,因为保险赔偿金不是遗产,不用缴纳遗产税。同时保险金还可以作为继承人应缴税金的来源,保证继承的顺利进行。


改善3婚姻资产隔离


在女儿的婚姻资产隔离问题上,关于保险赔偿金,《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其第十七条规定遗产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八条同时规定遗产和赠与如果是指定属于夫妻一方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改善4女儿债务隔离


在隔离受益人(子女)债务的问题上,根据《合同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不能对其取得保险受益金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即只有在受益人还未领取保险金的情况下,债务人是无法通过行使代位权而直接取得保险赔偿金偿还债务的。


改善5防止争产问题


最后,在防止争产问题上,这种保险安排确实为妥当且有效的方式,保险赔偿金会按照约定的对象和比例进行分配,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任何人都无法干涉,也就不会出现争产风险。




通过对以上两个方案的仔细分析,总结了大额保单设计的六个基本原则:

原则一

投保人最好选择最不可能产生债务的人,由其持有保单能有效规避债务风险,如果能以信托作为保单投保人持有保单,则最为稳妥。


原则二

投保人死亡时,必须用一系列工具进行确定的安排,保证权力和现金价值按照计划进行转移和传承,防止变成法定继承而产生太多不确定性。


原则三

投被保险人如无特殊需求都要设计成同一个人,则投保人死亡时,可以较好规避债务和遗产税;同时也可以通过设计受益权来进行确定的传承,防止争产风险的发生。


原则四

指定受益人时,最好能约定受益金归受益人个人所有,确定利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确定转移,防止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原则五

保险受益金最好能转换为年金付给受益人,以防止受益人挥霍,但目前保险公司转换为年金的产品很难达到,因为其无法规避投保人的退保取得现金价值的权利。但现在有一些保险受益金信托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原则六

大额寿险保单指定受益人时,切忌指定其配偶为第一顺位受益人,这样会因为夫妻对债务负有连带责任而导致保险金被追偿。一定要运用子女、父母这样代际的天然债务屏障来进行资产保全。


结语

最后,对于额度达到一定规模的保单来讲,譬如保费达到数千万人民币的保单,如果能和信托相结合,用信托作为投保人持有保单,同时用信托作为受益人接受年金或保险理赔金等,再按照信托的设计对受益人进行分配,则能较好弥补以上的诸多缺陷。因为目前国内的保险金信托还局限于保险理赔金的信托安排,不能做到完整安排。期待中国真正的保险金信托早日诞生。


参考来源:《财富管理》杂志2016年4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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