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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探讨 | 大额保单在避债、避税、避争产等五大方面的可行性与局限

 昵称30970841 2016-07-26

Guardian  of  Treasure

保险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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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刘长坤


 推荐语:  保单的传统优势体现在避债、避税、分割家产等方面,这些功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现的可能和条件值得探讨。财迷游言推荐下面这篇文章给各位粉丝阅读,供大家参考。



刘长坤

私人银行家俱乐部(CPBCLUB) 监事长,专注私人财富管理实务,擅长大额保单、信托、资产管理及与法律的结合实务。


以前,在财富的保全和传承中,国内能用的工具比较少,而保险是最为突出的。保险作为一个传承的工具,他有很多方面的优势。

传统意义上的保单有以下五大优势:资产隔离、避债;安排传承、避税;确定、避免争产;可以实现有控制力的转移;可以保值、增值。

但在我们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到底能不能够实现?也许“能不能实现”这个表述有点不太准确,其实在我们实际操作当中如果操作的有些不小心或者对保单的所有的方面没有了解得那么清楚的话,极有可能是会导致很多的问题。

下面我们就举一些比较实际的例子来讲这些问题,这样会有的放矢、比较清楚。(文章内容很有价值,代表作者观点,供大家参考)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

就一个常见的国内大额保单的设计方法,我来给大家分析这些结构,分析其中有一些什么样的缺点,怎么样去弥补。

假设钱先生跟钱太太有一个闺女,他们给闺女买了年交保费两百万,五年交共计一千万的这种大额的年金保险。老钱为投保人,闺女为被保险人,生存收益人一般写闺女,死亡受益金要回流家族的内部。另外,他的闺女是已婚。这样是想达到怎样的作用呢?下面我们从父母的债务隔离、遗产税的规避、婚姻资产隔离、女儿的债务隔离和防挥霍问题这五个方面来详细分析一下。


1父母的债务隔离

父母的债务基本上是不能隔离了,为什么呢?因为这张保单老钱是投保人。老钱是投保人的话就意味着保单退保后的现金价值根据我们保险法的规定是属于老钱的个人财产。他的退保权是属于他个人的权利。

在国内,我一共研究了八十多个判例,也就是有几个判例因为其他的一些原因没有被解除的。一般的都会判现金价值必须还。从国内的判例来看,保单的现金价值一定会作为投保人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这是确定的。

所以说,只要父母在世的时候。如果老钱家族企业出现的问题,如果欠债,那么这张保单是极有可能会被追债的。当然这里面我们还有其他很多方法来进行保全。但是绝对不是你买了一张保单就可以避债的。这个事情,如果它的现金价值在投保人的掌控之下,且投保人欠债的话,这张保单是很难会被保全的。

如果说老钱去世的时候发现他有债务,那么这张保单该如何处理呢。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考虑考虑过这个问题啊?

其实我们大部分人都没有考虑到的一个问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当投保人去世的时候,被保险人还在。那么这张保单还得继续。保单还得继续的话那投保人就必须要变更。那么原投保人的现金价值和保单的退保权这一系列的投保人的权益该怎么处理了?会变成投保人的遗产。我们就会发现保单里面居然出现了遗产。那么遗产能不能避债?一般来说遗产都要先偿还他的债务,然后才能继承。

所以对于这种安排:父母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无论是父母在,还是去世,一旦面临债务问题的时候,那么这张保单是不靠谱的。这个我们一定要采取一些方法来进行避免。

我给大家提供了一份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保人去世的时候如果要变更这个投保人的时候是所有的继承人都是需要做声明放弃或者是共同来持有的。这个具体的大家自己去看一下。


2遗产税的规避

假设没有债务,但是将来有遗产税的时候,那么这张保单能不能规避遗产税?相信大家大部分人可能现在已经有答案了。

当投保人去世被保险人还在的时候,这张保单会变成他的遗产,如果变成他的遗产的话会怎么样?如果达到交遗产税的标准,这张保单遗产税是一定的。

那么可能我们有人就会讲了,那我能不能提前变更投保人?我快去世了,我赶紧把投保人变更一下。只要一旦出现遗产税,那赠与税就是伴随而来的。你变更投保人的时候就意味着你把投保人的权益赠予给另外一个人或者赠予被保险人。那么这时候你的赠予税是要交的。

所以,如果是这种安排,将来一旦开征遗产税的时候这张保单一般情况下,如果投保人比被保险人先去世的话,基本上被征遗产税是一定的。


3婚姻资产隔离

是不是能实现婚姻资产的隔离?在这张保单里面这张保单是谁的?其实我们会发现只要投保人在,其实保单的掌控权都是投保人的。而且对于这种大额年金险保单来讲他的现金价值很高,那么他的大部分财产权益是投保人的。

这时候如果闺女和女婿离婚的话。这张保单当然不会被分割。因为对这张保单来讲,他闺女只是一个保险标的和生存金受益人。但是保单持有人是她的父母。所以这张保单肯定不是这个闺女的个人财产,所以它不会被分割。

生存收益金属于婚内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个我前一段时间写了一篇文章跟传统观念可能不太一样。传统观念认为这种类型的保单,闺女领取的生存金应该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我认为生存金应该属于闺女婚内的个人财产。

如果父母去世了保单是不是能实现婚姻资产的隔离?父母去世了以后,马上面临的就是女儿会继承这张保单。继承这张保单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这张保单一般情况下,可能都属于法定继承。而根据我们婚姻法规定,法定继承来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假设我们这张保单一千万都交完了。现在现金价值是一千两百万,然后闺女每年领着二三十万的生存金。结果突然一下,父亲去世了,这时候,一千两百万的现金价值,闺女法定继承了。

法定继承完了之后立即产生的后果是什么?这张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就归了女婿了,因为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是很多人都根本想不到的。所以说,对于这种投、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的这种大额保单,我们都会要或者运用提前变更投保人,用赠予协议单独赠予给女儿,或者在遗嘱中写明,保单全部归女儿所有与女婿无关。这个是必须要做的,否则一旦父母去世,那么以前所做的隔离都白费了。


4女儿的债务隔离

如果父母都在的时候,女儿领到的生存收益金因为已经是她的财产了是肯定不能隔离的,但因为保单本身不是女儿的,所以别人是没有办法追偿的。

如果一旦父母去世或者父母把投保人变更成女儿的话,那么女儿一旦拥有这张保单的现金价值以后,女儿的债务肯定就隔离不了。所以的话,我们会发现财产权在谁的手里。那么就肯定隔离不了谁的债务。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东西说天生就能隔离债务的。

一个东西,能够隔离债务,能够不还一个人的债,只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种可能性是因为这个东西是维持这个人最低生活标准的一些东西。另外一种可能性就是这些财产压根不是这个人的那么,他才有可能去对抗债务,否则的话是绝不可能的。

当然如果在这个案子当中女儿如果去世的话,那么女儿的债务肯定是能隔离,因为她的受益人是父母。死亡收益金直接就给父母了,也不属于她的遗产。

当然这张保单压根也不是她的,所以当然能实现女儿的债务隔离。但这种一般客户根本不会去考虑的问题,我们也不用去探讨它。


5防挥霍问题

如果父母在,那肯定能防挥霍,因为这张保单由父母做主。如果父母一旦去世了,女儿变成投保人的话。那么这张保单能不能防挥霍?大家都很清楚了。

因为投保人的权益是规定在保险法里面的。是你任何保险合同里面的其他的条款都是无法规定的,也就是说你不允许她退保是不可能的。但是他要退保获得现金价值以后挥霍,谁拿她都没有办法。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讲这种保障防挥霍,在父母去世以后是不行的。

我再讲一个关于是否可以防止争产的风险。保单是不是可以这个预防争产的风险?在2015年12月1日之前是可以的。但是在2015年12月1日以后,很遗憾地告诉大家不行了。因为我们原来的保单的话,这个死亡受益人写的是谁就可以是谁。

先说父母是投保人、子女是被保险人的这样一个结构是否可以防止争产的风险。相信大家听了前面的内容就已经知道了,这是不行的。因为当投保人去世的时候被保险人还在,那么投保人的所有者权益变成了遗传。如果说被保险人有其他的相对应的继承人的话都是有继承权的。那这这时候这个不确定性就来了。

刚才我已经说了,就是对这一类型的保单,签保单的时候一定要配合一个遗嘱,而且最好是公证遗嘱来把这个保单的投保人的权益进行一个处分。如果不做处分的话将来投保人一旦去世。那么你要在再去做出分的时候,这张保单的这种存留都很成问题。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

我们现在来讲另外一个结构。如果投、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来会有一些什么样的效果。


1父母的债务隔离

如果父母比如说老钱。老钱如果生存的情况下,如果欠债了,那这个保单的现金价值被偿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这个我们就不再做探讨了。但是如果老钱去世的时候,发现他有债务。然后这张保单的受益人是闺女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就是保单最正宗的避债方法了。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的赔偿金不属于被保险人个人的遗产,也不计入他的遗产偿债范围之内,所以它当然是不用偿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他的闺女对父母的遗产是限定继承,即当父母的遗产还有剩余,她可以继承,如果父母的遗产是资不抵债,她继承遗产还要偿还更多债务的话,她可以选择限定继承,也就是说最后这部分债务她是不用去偿还的。

 而保险的赔偿金,保险公司直接就给付给了他的女儿,不属于遗产,那么这部分保险赔偿金当然就很好的保全了。然后也很好地能照顾到女儿这个是属于保险避债里面最正确的方法。


2遗产税的规避

如果投、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的话,从目前的通说观点来看,或者是从目前的形式估计,将来如果中国有遗产税的话,根据这个保险法和继承法的规定,保险死亡赔偿金,如果指定的受益人的话,就不属于这个被继承人的遗产。那它当然不用征遗产税,这是一定的。但是在台湾、在美国,保险的话会有一些特殊的地方。

在美国的话,由于遗产税起征点很高,对普通老百姓来讲的也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讲,他的保单都是由信托来持有的,在美国保险赔偿金是不能避税的。但是我估计,中国将来有遗产税的话,保险死亡赔偿金应该还是会避遗产税的。这一点也是我根据就是中国国内目前的经济环境对保险的态度和保险对中国经济的重要性等各方面的综合考虑。当然,现在反正也没有遗产税,咱们探讨这个也太早。


3防挥霍问题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去世的情况下,这份保单就是投保人的。然后生存受益人也是投保人,女儿当然没法挥霍,但是一旦女儿获得保险赔偿金以后,这个挥霍问题就在所难免了。

但是,现在国内有很多的保险公司都提供这样的方式。就是保单赔偿以后它把这个保险赔偿金转化为一种年金的形式(不是保险金信托)给到受益人。但是这种转化形式,因为还是转化为另外一种保险所以防挥霍的功能其实也还是很有限。


4女儿的债务隔离

然后女儿的债务隔离这一块。在投、被保险人都还在,就是父母还在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讨论了,因为这保单压根就不是他的。但是如果一旦投、被保险人去世了。那么这个债务。我觉得能隔离的可能性就比较小。就算是保险公司把它转化为年金、依然还是无法隔离她的债务的。


5婚姻资产隔离

 婚姻资产隔离我们要探讨就是这个受益人获得的死亡受益金是属于婚内的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婚内个人财产的问题。

根据吴晓芳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法官的观点来看:因为这个死亡受益人是属于指定的受益人,收益金就会认定为是对受益人个人的赠与是不属于这个夫妻共同财产的,这是属于最高院的一个观点。

 但是,尽管死亡受益金已经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指导手册里面被认为是属于这个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一旦变成现金以后,这个混同的问题就是需要大家非常注意的,因为现金是最容易混同的。一旦混同以后,虽然是属于你婚内的个人财产。

混同了以后你说不清楚了那就自然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其实在夫妻共同财产含有个人财产的保护里面,混同是一个非常大的敌人。这个是非常值得我们注意的一个方面。


6争产的问题

我们再说关于争产的问题,投、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在指定的受益人的情况下还会不会有争产的风险?假设受益人有多个兄弟姐妹或者是投、被保人还有其他的继承人的情况下。

 刚才我已经说过了,在2015年12月1日以前是可以的,在2015年12月1日以后就不可以了,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我们国家出了最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十条规定:受益人的变更,因为这里投、被保险人是一个人,然后受益人的变更是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发出时刻开始生效的。

 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假设这个老钱,除了这个闺女,另外还有几个儿女。那么其中有一个儿女,在老钱前去世之前,跟老钱说你把所有的这种受益人都变成我一个人,然后老钱又逼不得以或者答应了或者写了一份遗嘱,最后这份遗嘱还被判定有效的话。 哪怕这份遗嘱没有被判有效,但是这个老钱的意思表示被判定有效的话,那么这个继承人拿着他的这一份写的东西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是能变更过来的,因为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只要是投、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那么它的生效的时候就是他的意思表示发出的时候。那么这个时候很搞笑的一幕就出现了,就是你保单上写的那个受益人他不是你保险金的受益人。 所以其实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这一条大大地加大了保险传承的不确定性,是保险法立法的一大倒退。

其实原来也没有人想过这个问题。原来保险的话,至少我确定了这个受益人以后,我除非去更改受益人,否则的话,我的传承是一定的。没有什么太多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直接给付保险金就可以了。但现在的话就会面临诸多方面的一些挑战。遗嘱、其他的一些文件都有可能变成与保单应具有同等法律效果的这种文件。那么这种争产的风险就会大大地加大。 

文章作者:刘长坤     文章来源:鑫舟鑫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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